11330782002609290T/2021-402808
生态环境分局
2021-09-22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1-09-22 13:56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审批时间 | 原文链接 |
1 | 关于义乌市金贝涞饰品有限公司年产100吨塑料饰品配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 | 金环建义〔2021〕91号 | 2021-8-3 | 见附件 |
2 | 关于义乌市维源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年产10万方NBR橡塑发泡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 | 金环建义〔2021〕92号 | 2021-8-3 | 见附件 |
3 | 关于义乌维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00万米淋膜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 | 金环建义〔2021〕93号 | 2021-8-3 | 见附件 |
4 | 关于义乌市正阳实验学校新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 | 金环建义〔2021〕94号 | 2021-8-3 | 见附件 |
5 | 关于义乌市春华微谷时尚包装产业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 | 金环建义〔2021〕95号 | 2021-8-4 | 见附件 |
6 | 关于义乌市锐超相框有限公司年产900万个各类相框、镜框、画框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 | 金环建义〔2021〕96号 | 2021-8-4 | 见附件 |
7 | 关于义乌泰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年产15万台烫画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 | 金环建义〔2021〕97号 | 2021-8-10 | 见附件 |
公告时间:2021年9月22日,公告期限为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金环建义[2021]91号+关于义乌市金贝涞饰品有限公司年产100吨塑料饰品配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pdf
金环建义[2021]92号+关于义乌市维源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年产10万方NBR橡塑发泡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pdf
金环建义[2021]93号+关于义乌维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00万米淋膜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pdf
金环建义[2021]94号+关于义乌市正阳实验学校新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pdf
金环建义[2021]95号+关于义乌市春华微谷时尚包装产业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pdf
金环建义[2021]96号+关于义乌市锐超相框有限公司年产900万个各类相框、镜框、画框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