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82002609290T/2021-402809
生态环境分局
2021-09-22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1-09-22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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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审批时间 | 原文链接 |
1 | 关于义乌市叶之茂食品有限公司年产400吨塑料瓶、年分装50吨糖果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 | 金环建义〔2021〕98号 | 2021-8-11 | 见附件 |
2 | 关于佛堂镇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 | 金环建义〔2021〕99号 | 2021-8-11 | 见附件 |
3 | 关于澳升拉链(义乌)有限公司年产480吨拉链头搬迁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 | 金环建义〔2021〕100号 | 2021-8-16 | 见附件 |
4 | 关于浙江海洁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年产60吨创可贴、30吨消毒液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 | 金环建义〔2021〕101号 | 2021-8-16 | 见附件 |
5 | 关于浙江曼姿袜业有限公司年染整加工4800吨各类长袜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 | 金环建义〔2021〕102号 | 2021-8-18 | 见附件 |
6 | 关于浙江富安莱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3亿双各类针织袜品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 | 金环建义〔2021〕103号 | 2021-8-18 | 见附件 |
7 | 关于金华博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再生处理30000吨废活性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 | 金环建义〔2021〕104号 | 2021-8-18 | 见附件 |
公告时间:2021年9月22日,公告期限为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金环建义[2021]98号+关于义乌市叶之茂食品有限公司年产400吨塑料瓶、年分装50吨糖果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rar
金环建义[2021]99号+关于佛堂镇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rar
金环建义[2021]100号+关于澳升拉链(义乌)有限公司年产480吨拉链头搬迁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rar
金环建义[2021]101号+关于浙江海洁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年产60吨创可贴、30吨消毒液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rar
金环建义[2021]102号+关于浙江曼姿袜业有限公司年染整加工4800吨各类长袜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rar
金环建义[2021]103号+关于浙江富安莱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3亿双各类针织袜品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rar
金环建义[2021]104号+关于金华博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再生处理30000吨废活性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