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82002609290T/2021-402814
生态环境分局
2021-09-22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1-09-22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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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审批时间 | 原文链接 |
1 | 关于浙江越升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年产XPET微发泡材料3万立方米及相关高分子类新材料的设备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 | 金环建义〔2021〕117号 | 2021-9-13 | 见附件 |
2 | 关于义乌市通顺塑料硬片有限公司年产3800吨PVC片材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 | 金环建义〔2021〕118号 | 2021-9-14 | 见附件 |
3 | 关于浙江鑫鸿拉链有限公司年产10亿米中高档拉链及2000吨拉链头搬迁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 | 金环建义〔2021〕119号 | 2021-9-15 | 见附件 |
4 | 关于义乌市再生资源利用中心项目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 | 金环建义〔2021〕120号 | 2021-9-16 | 见附件 |
5 | 关于义乌市咏华热转移印花厂年产150万米纺织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 | 金环建义〔2021〕121号 | 2021-9-16 | 见附件 |
6 | 关于城西中心卫生院公共卫生楼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 | 金环建义〔2021〕122号 | 2021-9-18 | 见附件 |
公告时间:2021年9月22日,公告期限为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金环建义[2021]117号+关于浙江越升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年产XPET微发泡材料3万立方米及相关高分子类新材料的设备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rar
金环建义[2021]118号+关于义乌市通顺塑料硬片有限公司年产3800吨PVC片材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rar
金环建义[2021]119号+关于浙江鑫鸿拉链有限公司年产10亿米中高档拉链及2000吨拉链头搬迁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rar
金环建义[2021]120号+关于义乌市再生资源利用中心项目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