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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防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1-09-26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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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民防应急救援队伍是人民防空救援力量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防空的中坚力量,也是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 组织建设

第二条 民防应急救援队伍是人防(民防)部门自身直接参与管理和指挥调度的救援力量。   

第三条 省、市和有条件的县级人防(民防)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结合本单位及社会力量、物力资源,组建民防应急救援队伍,其专业编组一般分为通信保障、抢修、救援三类,有条件的可根据实际,按需组建。   

第四条 民防应急救援队伍设分队,其编制数由组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分队以上的干部由人防(民防)主管部门任命。

第三章 任务与职责

第五条 主要任务是平时积极参加民防救援服务活动,参与自然灾害、人为灾害等公共突发事件中的应急救援工作;战时担负人民防空指挥部通信保障和人民防空工程抢修及救援等任务。   

第六条 通信分队主要负责固定和机动指挥所的指挥通信、警报通信保障;必要时,搭建临时指挥所,保障现场指挥信息顺畅。   

第七条 抢修分队主要负责战时防空袭和平时灾害救援中的人民防空工程及有关设施的突击修理和修筑。   

第八条 救援分队主要参与战时防空袭和平时灾害救援中的人员抢救、物资抢运等应急救援工作。   

第九条 职责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各种规章制度,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二)积极参加人防(民防)主管部门组织的教育和训练;   (三)认真钻研业务,熟练掌握专业技能;   (四)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坚决完成人防(民防)主管部门赋予的各项应急救援任务。

第四章 训练要求

第十条 加强培训和演练是提高民防应急救援队伍现场处置能力的关键,要把局部突发性灾害的处置作为训练、演练的重点,通过训练、演练,做到反应快、过得硬、具备独立应急救援能力。   

第十一条 训练内容   (一)识图用图基本知识和队列基本动作;   (二)城市抢险救灾知识;   (三)应急救援基本常识;   (四)专业救援基本技能;   (五)其它需要训练的内容。   

第十二条 民防应急救援队伍的训练时间由组建单位根据实际,自行安排,但一年应不少于两次(2至3天,16至24小时);分队以上干部可结合集中训练和重大活动时机,一并组织实施。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十三条 民防应急救援队伍有关经费保障(训练经费、演习经费、救援设备购置经费、日常工作经费),列入人防(民防)主管部门年度经费预算,并按批准预算,组织实施。

第六章 使用管理第十四条 由人防(民防)主管部门为民防应急救援队人员进行注册管理,并颁发“民防应急救援服务证”和胸牌。   

第十五条 民防应急救援队员平时由各自所在单位使用和管理。遇突发事件需采取应急行动时,由人防(民防)主管部门统一指挥、量灾使用;战时由人民防空部门统一指挥调度。   

第十六条 人防(民防)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日常联络和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加强队伍的组织建设,不断充实和调整专业骨干力量,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予以调整补充,确保各级组织、人员落实;负责提供应急情况下所需的指挥、通信和抢修救援装备器材。   

第十七条 建立民防应急救援队伍信息交流平台,通过短信群发、QQ群等手段,动员民防应急救援人员开展服务活动。   

第十八条 对遂行任务中表现突出的人员,各级人防(民防)主管部门要给予奖励和表彰;对拒不履行义务的,可取消其民防应急救援人员注册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