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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 成文日期:2021-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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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抢险救援力量快速通行协同保障联动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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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9-26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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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抢险救援力量快速通行协同保障联动工作的通知》于2020年11月份开始拟稿,经过多轮修改完善于2021年2月1日形成《关于做好抢险救援力量快速通行协同保障联动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在厅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根据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向各收费公路运营单位征求意见。截至2月20日,厅网站未收到社会单位和个人反馈意见;共征求38家收费公路运营单位意见,其中:28家单位无意见,10家单位共反馈意见29条(采纳20条、部分采纳1条、未采纳8条)。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单   位

反馈意见

是否采纳情况说明

1

浙江交投高速公路运营有限公司

1.对收费公路单位负责协调做好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车辆高速公路优先驶入与通行的相关保障工作。

问题:要求高速公路对抢险车辆优先快速放行,这里涉及到两个问题。一个是“优先快速” 一个是“放行”、抢险车辆极可能涉及到货车和因故未能办理地方牌照或不具备路面单独行驶要求的特殊工程抢险车辆、救援改装车辆,而此类车辆进入高速必须要称重,如超重等因素极可能与高速入口管控“一岗双责”的工作相冲突,放行或拦截的判定界限模糊,是否能正常进入高速请明确;第二,较多的站点入口只有一条计重车道,做到优先快速有一定困难.

建议1:针对以上问题,建议明确“凭码优先快速通行”任何车道收费现场仅需要核实抢险车辆信息的“安全码”并做好相关记录后优先放行,明确对高速行车有安全隐患或不符合上级文件要求的不允许通行。

部分采纳,由于受收费系统的限制,只有走人工通道,才能实现免费通行,否则就要实行“先收后退”的程序;采纳不符合条件的不允许通行的意见。



2. “凭码通行”中保障对象车辆如已安装ETC设备。

问题:针对保障车辆出入收费公路,如对象车辆已安装ETC, 通行人工车道, 停车扫码时, 混合车道的小天线极易对ETC进行交易, 造成收费,难以保障对象车辆免费通行。

建议2:ETC车辆在高速公路收费车道正常交易通行,系统将该类车辆交易数据挂起,核实是否属于免费范围,属于就申请退费流程,不属于就正常车辆操作。

不采纳,这一方案经多次讨论,执行起来太过复杂。

建议3:可以参照白名单信息操作,根据车辆申请时效给予在路段内免费通行,超过时效自动收费放行。

不采纳。经研究,不具有可操作性,需要对现行公路收费系统作大量修改。

4.保障对象:第五条临时征用用于运送救灾物资、装备、人员的社会应急车辆。

问题:如临时征用的社会应急车辆可能未及时申请“安全码”,应急车辆申请流程上不及时,现场收费人员未接到相关信息,现场如何操作需要明确。

建议4:针对该类车辆收费站点核实需要时间,怕引起负面影响,因此针对该类车辆政策免费文件中,应该有相关联系机制,包括地市级24小时联系电话或其他相关联系方式,确保救援车辆快速免费通行。

采纳,现有的工作机制能够在收到相关通行需求后,确保在15分钟内完成临时赋码工作。

5.高速通行费的减免范围。

问题:目前减免范围仅在浙江省,而救援组织和设备车辆极可能是邻近省份的县市,出入口不在本省范围内的,如何操作请明确。

建议5:请与邻省进行对接,按照“互帮互助、免费通行”原则进行全程免费。

采纳,建立省际免费快速通行机制或通过应急管理部协解,拟在文中明确。

2-3

嘉兴市嘉萧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和嘉兴市嘉通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

1.通知中负责通过信息系统向联动部门同步推送参加抢险救援车辆的车型、数量、车牌号、行驶路线以及相关人员、装备等信息,在浙江安全码中只有车牌、人数,是否指定行驶线路免费还是有效期内所有路段区域免费,且无需核实装载货物等信息,如果跨省如何操作?

采纳,扫码后能够显示所有信息,路线调整后也给予免费。

2.灰色码建议含有水印“无效”字样,便于快速核实。

采纳。

3.收费站操作需进一步明确规范,包括核实过程中如何保留相应证据,比如拍照留存的绿色安全码,待后台审核时是否已过有效期,能否扫码确认等。

采纳,在文件中予以明确。

4

宁波海运明州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1.我司认为做好抢险救援力量快速通行协同保障联动工作是体现国有企业应有的社会责任,将坚决贯彻落实好此项工作,为抢险救援力量快速通行开通绿色通道。建议在审核抢险救援力量的车辆时要严格把关,避免出现假冒违规车辆借此名义减免通行费。

采纳。

2.如我司在车道查验抢险救援力量的车辆时因证件不全等原因产生纠纷矛盾时,建议能及时提供权威解释。

采纳。

5

宁波交投公路营运管理有限公司

1.此项工作的出发点是为了提升我省事故灾害应急处理能力,保障抢险救灾工作的联动和救援工作效率,高速收费公路经营单位应积极也会积极做好配合抢先让救援车辆快速、畅通的通行。建议抢险救援车辆统一办理ETC,对通行ETC车道且扣费成功的抢险救援车辆凭《抢险救援力量参加应急救援行动申请表》办理退费。

不采纳,现行的收费系统已全国联网,走ETC通道,又进入“先收后退”的程序。

2.建议在通知中对未进行申请而参与抢险车辆一律不予免费进行明确,避免在收费现场引起纠纷,影响通行,造成不必要的舆论压力及投诉事件。

采纳,在文件中予以明确。



3.建议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力量特别是地方(民间)救援力量的工作机制的宣贯工作,收费现场是配合相关部门根据规定做好快速放行的工作,而不应将矛盾纠纷集中在收费现场。

采纳,在文件中予以明确。

6

浙江绍兴嵊新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1.通知中的“抢险救灾”是否指所有抢险救灾,需明确范围。

采纳。拟在文件中专门予以定义。

2.高速公路收费站扫码核验后免费通行,具体如何操作。

采纳,拟在文件中予以明确。

3.执行过程中,是否能确保“浙江安全码”审批通过早于应急救援行动之前,现场若遇到执行任务的救援车辆但为灰码的,该如何处理。

采纳,24小时值班制度和“浙江安全码”后台能从技术上保障

7

宁波招商公路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1.建议《征求意见稿》明确启动抢险救援车辆公路免费通行保障工作的救援(或灾难)等级。

不采纳,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所有抢险救援不分等级都要予以保障。

2.建议在《征求意见》中明确仅享受“优先通行”级别的抢险救援车辆类型,以及后续可能存在的“先免后补”保障服务措施。

不采纳,优先通行属现场秩序操作层面的事,现场工作人员执行即可。

3.建议《征求意见稿》中需明确,对不符合高速公路通行的抢险救援车辆(无牌、改装或特殊工程车辆)需采用装运方式通行。

采纳,在文件中予以明确。

4.为方便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的现场管控,建议在《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所有抢险车辆必须服从现场管理,在规范使用“安全码”的前提下,才能享受“免通通行”或“优先通行”政策。

采纳,在文件中予以明确。

8

浙江温州甬台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1.建议《征求意见稿》明确启动抢险救援车辆公路免费通行保障工作的救援(或灾难)等级。

不采纳,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所有抢险救援不分等级都要予以保障。

2.为确保抢险救援车辆的“优先通行” 建议在《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不符合免费通行级别的抢险救援车辆类型。

采纳,在文件中予以明确。

3.对于《征求意见稿》中保障对象第四类中“不具备上高速公路的车辆”需采用其他车辆装运的方式通行。

采纳,在文件中予以明确。

4.建议安全码信息要含车辆信息(车牌、救援任务、免费时效及通行线路等相关内容)。

采纳,安全码扫码后显示车辆所有相关信息,技术上能够实现。

9

浙江新创建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1.为切实推行“浙江安全码”的使用车辆快速免费通行,需由恒生系统对现有收费系统进行功能修改,可在入口人工车道扫码直接抬杆进入,出口人工车道扫码免费拾杆放行。

不采纳,协调复杂,工作量大,时机成熟再行考虑。

2.建议持有“浙江安全码”车辆必须安装ETC,同时由省中心及恒生系统的配合,将持码车辆信息及有效行驶时回、范围直接录入全省白名单库内,实现ETC车牌匹配直接免费快速通行。

不采纳,协调复杂,工作量大,时机成熟再行考虑。

10

嘉兴市乍嘉苏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1.要明确保障对象(车辆、人员)获取安全码的条件,严格进行资格审核,防止超发、滥发。

采纳,在文件中予以明确。

2.明确公路收费站在执行具体保障工作时,具有对保障对象进行合规性审核的权利,抢险车辆、人员应做好配合工作。

采纳,在文件中予以明确。

3.建立黑名单制度或信用制度,对通过欺瞒手段获取安全码的车辆、人员实行警告、通报、录入黑名单库或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等手段予以处罚。

采纳,在文件中予以明确。

11

高速公路: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杭千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国际机场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乐清市高速公路湖雾岭隧道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龙游县龙新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宁波市杭州湾大桥发展有限公司、宁波三门湾大桥开发有限公司、宁波甬金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台州元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温州瓯江通道建设有限公司、温州市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义乌市交通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杭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浙江嘉绍跨江大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台州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台州市沿海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浙江长宜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杭州建元隧道发展有限公司

普通公路:嘉兴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桐庐县05、16省道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富阳05省道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兰溪金龙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杭州石大公路有限公司、三门岭枫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杭衡高速公路连接线有限公司、台州院路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四自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无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