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82002609266A/2021-400501
工业、交通/公路
通知
关于印发《义乌市交通运输局社会法人联合奖惩和分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交通局
义交〔2021〕67号
2021-09-01
主动公开
GYWD17-2021-0002
有效
发布时间:2021-09-03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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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交通运输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义乌市社会法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管理办法》《义乌市信用评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义乌交通运输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所指的社会法人具体包括企业、社会组织和事业单位。
一、交通运输社会法人良好信用信息
交通运输社会法人良好信用信息,是指经过义乌市交通运输局依法认定,对判断社会法人信用状况起正面积极作用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
(一)义乌市及以上交通运输部门认定的荣誉信息;
(二)年度信用等级考核结果信息;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良好信用信息。
二、交通运输社会法人不良信用信息
交通运输社会法人不良信用信息,是指经过义乌市交通运输局依法认定,对判断社会法人信用状况起负面消极作用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
(一)在道路运输管理领域发生违法行为,被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的信息;
(二)在公路管理领域发生违法行为,被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的信息;
(三)在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被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的信息;
(四)在交通运输领域招投标领域发生违法行为,被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的信息;
(五)其他受到义乌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作出虚假承诺的信息;
(七)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认定的交通运输严重失信名单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行政处罚信息,不包含按照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
不良信用信息中属于行政处罚信息的,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应的违法程度确定失信等级。
三、信用等级和信息有效期
交通运输社会法人信用等级和信用信息有效期按照《义乌市信用评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激励措施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对《义乌市信用评分办法》中信用等级为A类的,将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减少年度双随机执法检查的比例和频次;
(二)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办理、容缺受理;可适用我局政务服务信用承诺办理制度;属于上级机关权限的,优先予以上报;
(三)交通运输领域财政资金拨付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重点支持;
(四)参加交通运输领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的,在评选时予以加分;
(五)评优评先等方面优先推荐;
(六)优先享受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文件等规定的可以实施的其它激励措施。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对《义乌市信用评分办法》中信用等级为B类的社会法人,可适用义乌市交通运输局政务服务信用承诺办理制度。
五、惩戒措施
(一)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对《义乌市信用评分办法》中信用等级为C类的,将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在年度双随机执法检查中增加执法检查的比例和频次;
2.在政务服务、年度信用等级考核等工作中,列为重点核查对象;
(二)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对《义乌市信用评分办法》中信用等级为D类、E类的社会法人,除采取对C类社会法人的惩戒措施外,还将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
1.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2.禁止参与评优评先;
3.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文件等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六、其他
本细则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义乌市交通运输局社会法人联合奖惩和分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义交〔2016〕2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