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低收入农户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的实施意见 (浙民助〔2018〕157号)

发布时间:2021-09-07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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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扶贫办: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民发〔2018〕90号)、民政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的指导意见〉行动方案的通知》(民发〔2018〕91号)和《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低收入农户高水平全面小康计划(2018—2022年)》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低收入农户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两个高水平”建设的奋斗目标,按照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以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整体提升为抓手,紧紧抓住相对落后地区精准救助,严格市县工作任务,加大省级层面帮扶力度,形成精准施策和全面推进兜底保障格局,确保全省低收入农户全面奔小康。

二、市县工作任务

(一)加强政策衔接。统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衔接工作,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健全低收入农户帮扶政策,切实发挥社会救助在扶贫开发工作中的兜底保障作用。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享受相应救助政策。扶贫办要将民政部门认定的农村低保、低边对象全部纳入低收入农户范围,享受扶贫开发政策。有效推进基本生活救助与教育扶贫、健康扶贫、农村危房改造等政策的衔接协同。加强社会救助政策与社会福利政策相衔接,落实农村留守儿童、老年人关爱服务制度。注重激发救助对象发展增收的内生动力,防止“一兜了之”。

(二)完善认定方法。全面落实《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方法,将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残、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不含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户做到应保尽保。重病患者的认定,原则上按“大病保险”补偿对象来确定,由各市结合实际情况作相关规定。对于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在增收攻坚期内,对人均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低保边缘户标准的对象,给予一年的渐退期,实现稳定脱贫后再退出低保或低保边缘户范围。

(三)合理确定标准。各设区市应按《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及《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要求,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8年低保标准每人每月在600—700元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提高低保标准,确保到2022年低保标准达到每人每年9000元以上(750元/每月)。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科学制定临时救助标准。落实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确保特困人员能够获得符合要求的救助供养服务。

(四)增加资金投入。严格按照《浙江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浙政办发〔2018〕104号),各市、县(市)级财政应合理编制预算,保障社会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将政府设立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转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五)建立长效机制。民政部门要加强与扶贫部门互相配合,积极做好低收入农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提高精准识贫能力。加强腐败和工作作风治理,持续开展农村低保专项治理活动,建立农村低保规范化管理长效机制。推进基层政权和农村社区建设,鼓励引导专业社会工作和志愿者积极参与扶贫增收攻坚战。

三、省级帮扶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发挥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统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专项扶贫开发政策、专项救助的有机衔接。加强新时代低收入家庭扶贫增收和兜底保障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不断完善社会救助等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和错保、漏保等问题。

(二)加大指导力度。省级对低保标准每人每月在700元及以下的县(市、区),给予重点关注,强化督导。落实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采取激励与约束并重,安排相关转移支付资金。

(三)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着眼大救助体系建设和政府数字化转型,推进浙江省社会救助信息平台建设,完善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实现社会救助和低收入农户数据动态更新、互联共享,提高精准扶贫和资金使用效益。

各地应及时总结交流推广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成功经验、做法,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相关进展情况及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扶贫办公室

                                               2018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