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11330782002609418N/2021-401024
  •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 体裁分类:通知
  • 文件名称: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金政发〔2021〕20号)
  • 发文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金政发〔2021〕20号
  • 成文日期:2021-08-25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信息有效性:有效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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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9-07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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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助力共同富裕先行示范的浙中板块建设,持续提升困难群众生活兜底保障水平,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358号令)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深化新时代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通知》(浙委办发[2020]77号)精神,现就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简称“低保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低保标准调整机制

2022年起,我市低保标准调整与最低工资标准脱钩,与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挂钩。今后每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在三季度按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30%-35%进行测算,确定一个低保公布标准,并报请市政府出台全市低保标准调整方案。义乌市可高于公布标准执行,其他县(市、区)按公布标准执行。

二、调整2021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

2021年10月1日起,除义乌市外,其他县(市、区)低保标准调整为900元/月;义乌市低保标准按950元/月执行。

三、资金渠道

调整后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原财政渠道列支。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金政发〔2021〕20号 (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