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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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307827258850531/2021-401363

  • 文件名称:

  • 发布机构:

    义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成文日期:

    2021-09-09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义乌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财政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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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9-09 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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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义政发〔2021〕2号文件精神,指定具体实施细则。

一、补助对象

1.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地在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2.申报企业必须是符合《义乌市财政扶持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的企业。

3.申报的项目须是由国家、省及市职能部门备案(核准),或由各镇(街)及义乌市经济开发区根据相关权限予以备案并在一个月内将有关材料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且已完成实施的技改项目。

二、实施细则

(一)技术改造项目

1.凡在项目备案(核准)后三周年内完成的技改项目,均可申报,立改立补

2.同一项目原则上只申报补贴一次。设备计划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经批准同意后,可按照项目进度分两次进行申报,完成投资额50%以上可以开始第一次申报。

3.对市政府上市培育企业因重组产生项目实施主体发生变化的企业,按原项目备案(核准)主体申报。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对未上市企业项目,只涉及企业名称变更,不涉及股权结构变化等其他实质上发生转让行为的,给予贴息

4.项目的投资规模认定含设备进项增值税,计算扶持资金时按设备投资额不含税计算(税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技术改造项目的设备投资额的认定按照单台大于10000 (不含进项增值税)的标准认定,如设备实际投资额超出设备计划投资额的,认定的设备实际投资额(含进项增值税)上限为设备计划投资额的130%。项目中配套设备额的计算,以备案(核准)文件为准(含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设备清单中列有配套设备金额,但无明细或明细不全的,按配套金额(含进项增值税)封顶计算。

企业在申报技改项目贴息时,在设备到位、发票等材料齐全的前提下,单台设备实际支付款项未达到设备购置认定金额的80%的,不予贴息单台设备实际支付款项达到设备购置认定金额的80%的,可以对其实付部分予以贴息,每台设备只办理一次补贴。

6.企业享受财政扶持资金的设备投资须在备案(核准)后发生,必须设备到位并取得相关发票,且设备与发票内容应统一、相符。进口设备的报关单、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缴款单据必须齐全,设备报关日期、发票日期不得早于项目备案(核准)日期。

7.对利用融资租赁方式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须在备案(核准)后三年内设备所有权归属确定为企业所有后方可申报财政扶持资金。除按正常申报扶持资金所需的材料外,还须附有设备购置、融资租赁、设备所有权确定等各个环节的相关资料。

8.申报财政扶持资金的自制设备项目通过专家评审后,符合申报条件的,在专家出具鉴定意见之日起的两年内为有效申报期。

技术改造项目投资中所含的一般自制设备,按外购配套部件和制作所需的材料费为依据计算。

9.以下情况不列入技术改造财政资金扶持范畴

1)技改项目中的设备涉及到砼结构部分的装置。

2)技改项目中新增设备为二手设备及出租给其它企业的设备。

3)对因铭牌等设备证明材料不齐全造成相关单位无法核实发票与实物是否相符的设备。

4)放置在工商营业执照中未登记的经营场所的设备。

5)项目中涉及的变配电系统、汽车、办公及后勤等非直接用于生产的公用配套装置。

6)存放于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列入研发台账中的设备,或存放于生产车间但用于研发或折旧计提列入研发的部分不列入技术改造财政资金扶持范畴。

10.技术改造的设备投资额,须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必须内容真实、数据准确,对审核认定的设备发票须加盖印章。财政、经信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予以抽查,如发现审核报告中财政扶持资金额度超过实际认定额度的5%,按《义乌市财政扶持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处理。

11.项目申报企业对第三方中介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异议部分,需及时提供必要的辅助材料及书面承诺书。最终审计认定结果与承诺不相符的,不得享受技改贴息补助。

12.享受技术改造财政扶持资金的机器设备,自购入后三年内不得搬离义乌市或转让,确需搬离或转让的,须事前告知市经信局。对事前告知搬离义乌市及转让的机器设备,应退回相应的财政扶持资金,部分搬离义乌市或转让后机器设备余额不足贴息门槛的,应退回本批次全部技术改造财政扶持资金。未经告知机器设备搬离义乌市或转让的,一经发现,除追缴本批次全部技术改造财政扶持资金外,企业三年内不得享受同类财政扶持资金。

13.已备案的技改项目在建设期内认定为市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化工厂的试点项目,或列入省级、国家级未来工厂试点项目,其智能生产设备技术改造补助标准在原补助标准基础上再提高10个百分点。

14.购买口罩机、熔喷布等防疫物资生产及相关设备从设备发票开具时间的三年后仍在正常生产的,可以给予补助

15.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或参照同一补助考核依据的项目,市级各项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如发现有重复享受财政扶持资金行为的,取消或追缴财政扶持资金,并在查实后三年内不得享受同类财政扶持资金。

16.亩产效益综合评价D类企业不得享受各项政策扶持。

17.财政扶持资金以百元为单位支付。

18.对企业虚开设备发票等有意套取财政扶持资金行为的,按《义乌市财政扶持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处理。

本细则即日起试行,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义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1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