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0782000000/2022-416601
农业、林业、水利/林业
通知
关于印发《义乌市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应急处置预案》《义乌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义政办发〔2022〕6号
2022-01-06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2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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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应急处置预案》《义乌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应急保障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义乌市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应急处置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部及职责
2.2 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3 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3 灾(疫)情报告与确认
3.1 灾(疫)情报告
3.2 灾(疫)情确认
4 灾(疫)情分级
4.1 Ⅰ级(特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4.2 Ⅱ级(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4.3 Ⅲ级(较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2 Ⅲ级疫情响应处置程序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6.2 社会救助
7 保障措施
7.1 物资保障
7.2 资金保障
7.3 应急演练
7.4 宣教培训
8 奖惩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与更新
9.2 预案制定与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维护森林生态安全,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除治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减轻灾害损失,保障林业生产安全和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按照“属地管理、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防治机制,动员全社会的防灾资源和力量,迅速控制和扑灭灾(疫)情。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浙江省突发性重大森林病虫害应急处置预案》《金华市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应急处置预案》等规定,结合义乌实际,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义乌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林业生产严重损失和影响森林生态安全的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部及职责
市政府成立防控林业植物重大疫情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常态管理工作。总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长由市府办分管副主任、自规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宣传部、融媒体中心、科技局、公安局、财政局、自规局、交通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民航站、海关、邮政管理局、供电公司、电信公司、联通公司、移动公司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和检查督促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报请市政府决定启动本预案、宣布应急结束。
2.2 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自规局,由自规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承担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日常应急管理工作。
(2)负责制定应急防治工作方案,提出应急防治措施建议,组织检疫封锁、除害处理等应急处置工作。
(3)监测、收集、整理、统计、分析、上报、发布林业有害生物信息。
(4)协调、督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防治工作。
(5)组织落实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经费,制定防治物资储备方案,协调、组织防治和救援物资的储备、供应、发放,防治资金的监管。
(6)督导受灾镇(街道)做好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防治工作。
(7)负责灾害信息收集报送和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
(8)负责向市政府、金华市政府报告灾害信息及应急处置情况并通报毗邻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9)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1)自规局:负责组织灾(疫)情调查,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时限和内容上报灾(疫)情。根据灾(疫)情,提请指挥部向市政府请示启动市级预案、宣布应急结束;负责制定或修订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预案和防治计划;负责对辖区内重大林业有害生物进行普查,掌握林业有害生物动态;负责划定灾(疫)发生与受威胁范围,提出封锁建议,并报请市政府发布封锁令;负责定期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的人员开展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组建应急预备队,定期组织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预案演练;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诊断,林业有害生物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以及预测、预报等工作;负责组织林防及其产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供应药品、药械等预防和防治物资;负责制定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预防、控制、扑灭等相关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和督促指导落实;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宣传部:负责制定新闻报道口径,加强对外宣传报道的协调管理。
(3)融媒体中心:负责组织各级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开展防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工作;及时播发预警信息、灾情通告、应急处置动态。
(4)科技局:负责组织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科技攻关、科技推广等工作。
(5)公安局:负责维护灾(疫)区社会秩序,协助做好灾(疫)区封锁、扑灭等工作。
(6)财政局:按照现行事权、财政划分原则,落实市级经费预算。
(7)交通局、民航站、邮政管理局:负责调配交通资源,优先安排紧急防治物资的调运;协助做好疫点、疫区的封锁;协助做好公路、铁路、航空等运输环节的临时检查。
(8)农业农村局:负责协助做好林业有害生物封锁工作,防止林业有害生物对粮食、蔬菜等农作物生产造成不利影响。
(9)卫健局:负责医疗救护工作。
(10)市场监管局:配合林业部门对疫区内的木材交易市场进行检查,查处疫木及其产品的不法交易行为。
(11)海关:负责做好出入境森林植物及产品的检疫工作,防止疫情的传入传出;及时提供国外重大植物疫情信息,及时向市指挥部通报有关情况。
(12)供电公司、电信公司、联通公司、移动公司:负责本系统涉木制品的监管、处理。
各镇(街道)应成立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各自辖区内林业有害生物灾(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3 灾(疫)情报告与确认
3.1 灾(疫)情报告
林防检疫站接到灾(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怀疑是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应当在2小时内由自规局报告至金华市自规局和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总站,并于2日内将采集标本送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总站鉴定。自规局应立即将情况报告指挥部。
林防检疫站在报告灾(疫)情的同时,应当对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进行认真调查,追溯根源,并将调查情况经金华市自规局上报到省林业局,具体调查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发生的时间、地点、树种、数量、范围及对周边森林的影响等情况。
(2)有害生物的生物学特性、危害状况和实验室检验结果。
(3)疫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
(4)受害树种的监测和检疫情况。
(5)属于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的要报告调出地、调入时间、检疫证出证机构、检疫员名单以及调运路线,并附检疫证等相关证件的复印件。
(6)已采取的防治措施、灾(疫)情动态及防治工作进展。
3.2 灾(疫)情确认
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需经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总站或经其指定的专门技术机构鉴定确认。确认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自规局在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确认为Ⅰ、Ⅱ级灾(疫)情的,由市政府向省、金华市报告后启动本预案,并向毗邻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通报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发生情况。
4 灾(疫)情分级
本预案所称重大林业有害生物,是指本土林业有害生物暴发成灾或从国(境)外新传入的外来有害生物事件、国家级(省级)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新发生事件。本预案所称林业有害生物,包括不利于森林、林木(包括竹类、果树、花卉、中药材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损失的病原微生物、昆虫、线虫、鼠(兔)和植物等。
根据林业有害生物危险程度,将林业有害生物划分为3级,采取不同等级的应急防治措施,以达到迅速有效的防治。
4.1 Ⅰ级(特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1)国(境)外传入、国内首次发生的林业有害生物事件。
(2)新发生国家级林业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入侵,经专家组评估,可能暴发危害特别严重的灾害事件。
(3)连片成灾面积在10000亩(含)以上的本土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
4.2 Ⅱ级(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1)国家级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新发生事件。
(2)省级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新发生事件。
(3)连片成灾面积在5000亩(含)~10000亩的本土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
4.3 Ⅲ级(较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1)连片成灾面积在1000亩(含)~5000亩的本土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
(2)经专家组评估,认为可能暴发造成较为严重危害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发生Ⅲ级疫情,由市政府启动本预案;发生Ⅱ级灾(疫)情,按照金华市政府和金华市防控指挥部指令执行,同时启动本预案;发生Ⅰ级以上疫情,按省政府和省防控指挥部指令执行,同时启动本预案。
5.2 Ⅲ级疫情响应处置程序
(1)指挥部组织技术专家立即奔赴灾(疫)区,协助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灾(疫)情确认和诊断工作。其他各成员单位随时待命,做好赴灾(疫)区进行防治工作的准备;灾(疫)情发生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立即组织人员对灾(疫)情进行控制和扑灭;
(2)指挥部根据灾(疫)情发展态势报请市政府决定启动本预案,由市自规局对灾(疫)区进行划定,报请市政府发布封锁令;
(3)及时调动市级相关防治资金、应急防治预备队人员、防治储备物资对灾(疫)区防治工作进行支援;
(4)自规局迅速向全市发布灾(疫)情通报;
(5)自规局要密切监测灾(疫)情态势,将灾(疫)情发展以及处理、控制等情况每隔24小时向指挥部报告,如有扩大或蔓延趋势,对周边地区造成威胁的,要立即报请上一级指挥部采取相应措施;
(6)按国家、省有关规定举行灾(疫)情新闻发布会;
(7)市政府视灾(疫)情发展情况,向金华市委、市政府请求人力、物资、资金支持;
(8)防治工作完成后,经一个潜伏期监测,没有发生新的灾(疫)情的,由自规局提出应急结束的建议,经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完成后,自规局要继续加强对灾(疫)区的病虫监测,同时要加强对木材加工、经营单位的检查,督促其合法经营,一旦发现有违法经营疫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指挥部要及时将防治工作的进展情况报告至金华市指挥部,报请金华市政府解除疫区以及相关封锁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市政府对因灾(疫)情处理所造成的损失给予适当的财政补助。
6.2 社会救助
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疫)情发生后,积极组织社会救助,援助资金由专门机构监督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7 保障措施
7.1 物资保障
建立市级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相应足量的防治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应急物资。储备物资应存放在贮运便利且安全的区域。重点储备药剂药械、防护用品、封锁设施和运输工具、通信工具等。
7.2 资金保障
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应急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7.3 应急演练
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项实施、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应急演练。
7.4 宣教培训
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应急处置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应急处置组织实施技能和水平。重视对干部群众进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干部群众对林业有害生物的认识。
8 奖惩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人员因公致病、致残或牺牲的,由民政部门给予抚恤。对防治灾(疫)情成绩突出、贡献卓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记功与表彰;对在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处置过程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
9.2 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自规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2年6月27日印发的《义乌市突发性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应急处置预案》(义政办发〔2012〕62号)同时废止。
附件:义乌市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应急处置流程图
义乌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应急保障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2 应急范围
2.1 保障任务
2.2 保障对象
3 组织体系
3.1 领导机构
3.2 工作机构
3.3 应急队伍
3.4 社会力量
3.5 专家咨询机构
4 应急响应分级
4.1 Ⅰ级响应
4.2 Ⅱ级响应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启动
5.2 响应措施
5.3 响应终止
6 组织和协调
7 后期处置
7.1 测绘应急成果管理
7.2 灾情分析和评估服务
7.3 灾情监测
7.4 恢复重建保障服务
7.5 工作总结
7.6 责任追究和奖励
8 应急保障措施
8.1 机制保障
8.2 资金保障
8.3 技术保障
8.4 基础设施保障
8.5 宣传、培训与演练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义乌市突发公共事件测绘与地理信息应急保障(以下简称“测绘应急保障”)工作机制,提高测绘应急保障能力,规范、有序、快速地开展测绘应急保障工作,为应急指挥决策、灾情评估分析和灾后恢复重建提供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测绘应急保障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测绘应急保障预案》等文件内容,结合义乌市测绘应急保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测绘应急保障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保障有力的原则。
2 应急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指导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提供的测绘应急保障工作。
2.1 保障任务
测绘应急保障的核心任务是为全市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高效有序地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地图等已有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和准实时测绘地理信息资料,根据需要开展导航定位、地图制作、应急保障地理信息系统服务、遥感监测、地形测绘等测绘地理信息服务。
2.2 保障对象
义乌市测绘应急保障对象是:
(1)义乌市委、市政府;
(2)义乌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
(3)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4)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其他相关单位或组织。
3 组织体系
3.1 领导机构
成立义乌市测绘应急保障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为组长,自规局局长为副组长,经信局、公安局、财政局、应急管理局、民航站、气象局等单位相关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领导、统筹、组织全市测绘应急保障工作。
(1)自规局:负责测绘应急保障任务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管理;根据市委、市政府指令以及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启动测绘应急保障响应;定期组织应急队伍开展测绘应急保障演练等。
(2)经信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各电信运营企业为测绘应急保障工作提供通信保障。
(3)公安局:负责为测绘应急保障人员及装备提供安全、同行保障等。
(4)财政局:负责安排测绘应急保障及运维管理所需的经费。
(5)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测绘应急需求,提供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情况,为测绘应急提供必要工作条件。
(6)民航站:负责协调大中型无人机在通用机场临时停放、起降和相关保障工作。
(7)气象局:负责提供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天气情况和预报。
3.2 工作机构
测绘应急保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规局,作为具体工作机构,自规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承担测绘应急保障日常组织工作。
办公室承担测绘应急保障的日常组织工作,以及与测绘应急保障对象的联络、协调工作;负责与省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级相关部门和单位、测绘应急保障队伍、测绘应急保障对象的联络和协调、应急需求确认等工作;负责向市测绘应急保障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建议;负责测绘应急保障实施方案的制定、相关技术规程和编制等工作,定期组织开展测绘应急保障演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3.3 应急队伍
建立测绘应急保障队伍和测绘应急快速反应队伍。配备相应测绘应急保障装备,具体负责做好应急地图数据库的建设维护和更新以及应急地图产品的编制、应急地理信息数据的快速出图、测绘应急数据的集成和展示;测绘应急保障中涉及对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进行加工处理、过程成果调用和地理信息的获取;应急遥感资料的获取以及遥感监测任务的组织实施等工作。
3.4 社会力量
相关测绘单位作为测绘应急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总体部署,承担遥感数据获取与提供、无人机应急数据采集、数据处理、地形测绘等测绘应急保障任务。
3.5 专家咨询机构
根据测绘应急保障任务需要设立临时专家组,对测绘应急工作提供决策、技术咨询和建议。
4 应急响应分级
除省、市突发公共事件有重大特殊要求外,根据突发公共事件救援与处置工作对测绘保障的紧急需求,将测绘应急保障响应分为Ⅰ、Ⅱ两个等级。
4.1 Ⅰ级响应
需要多部门、多单位联动,在市内较大范围内联合开展应急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处理、加工或地形测绘,需要提供遥感动态监测和评估分析服务的测绘应急响应;根据市政府、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派,到外市开展测绘应急工作的测绘应急响应。
4.2 Ⅱ级响应
以提供市内现有测绘成果和地理信息数据为主,具有少量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处理、加工和实地监测或地形测绘,以及地理信息数据加工和专题地图制作需求的测绘应急响应。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启动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收到测绘应急保障对象要求提供测绘应急保障的需求,或收到Ⅰ、Ⅱ级突发公共事件警报信息、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办公室迅速提出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市测绘应急保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应急响应指令由市测绘应急保障领导小组组长宣布启动,办公室主任承担应急指令的下达工作。
办公室根据响应指令部署、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开展测绘应急保障服务工作。无人机需在禁空空域飞行时,办公室向空域管理部门提出空域使用申请,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无人机起降和相关保障工作。
5.2 响应措施
5.2.1 Ⅱ级响应
(1)基本要求
承担应急任务的有关部门,人员、设备、后勤保障工作等应当及时到位;启动24小时值班制度。办公室应当迅速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沟通,并保持信息联络畅通。
(2)成果速报
开通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资料提供绿色通道,按照相关规定随时受理,在测绘应急响应启动后2小时内,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提供现有适宜的事发地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资料。
(3)专题加工
根据救援与处置工作需要,收集国家、省级、市级权威部门专题数据;快速加工、生产事发地专题测绘成果。
(4)应急监测
根据救援等处置工作的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事发地组织开展实地监测工作,因台风导致无法通航的情况除外。
(5)信息发布
如确有需要的,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适时发布事发地测绘应急保障成果目录以及能够公开使用的测绘成果。
5.2.2 Ⅰ级响应
(1)启动Ⅱ级响应基础上,启动所有应急响应措施。
(2)办公室成员出差、请假的,必须立即返回工作岗位;确实不能及时返回的,可委托本单位其他领导主持工作。
(3)根据应急指挥机构的特殊需求,提供基于义乌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天地图·义乌及时组织专项应急地理信息服务。
(4)无适宜测绘成果,急需进行较大范围事故现场测绘地理信息资料或视频资料获取时,由办公室提出意见,报测绘应急保障领导小组批准后,及时采用航空摄影(包括无人机航空摄影、摄像)、卫星遥感、地面测绘等手段获取视频或测绘地理信息资料。无人机组应当在接到指令后2小时内提供现有适宜的事发地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资料,3小时内获取突发事件现场视频、4小时内获取现场影像图。
5.3 响应中止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政府宣布停止执行应急处置措施,或者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后,由市测绘应急保障领导小组组长决定中止应急响应,响应终止通知由办公室下达。
6 组织和协调
(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办公室应当及时联系市政府应急管理领导指挥机构,明确需求,组织实施测绘应急保障工作。
(2)由于突发某一特定类型的公共事件而需要测绘应急保障的,办公室应立即安排开展测绘应急保障工作,并与市政府应急管理领导指挥机构进行沟通和协调。
(3)由于突发公共事件需要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测绘应急保障的,办公室应当首先和应急指挥机构取得联系,了解需求后,向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7 后期处置
7.1 测绘应急成果管理
测绘应急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在7日内补办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审批手续,并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测绘成果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测绘成果的保密管理工作。对不具备长期保管条件的,由办公室或测绘地理信息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其在应急任务结束后20日内,按规定程序将所领用的涉密测绘成果按规定进行销毁处理并报原测绘成果提供部门备案。
对为测绘应急保障而紧急测制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应当加强管理,做好归档入库及使用等管理工作。
7.2 灾情分析与评估服务
利用事件发生地灾情发生前后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资料、地理国情普查和监测成果资料及地理信息统计与分析技术,为自然资源、建设、民政、水利、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提供灾情分析评估及相关测绘地理信息服务。
7.3 灾情监测
对地质、地震、洪涝、环境污染等突发公共事件,在应急工作中和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灾情监测工作,对灾情现状及发展动态进行持续监测,以防次生灾害的发生。
7.4 恢复重建保障服务
应急工作结束后,办公室应当继续配合突发事件处置和恢复重建部门,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提供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
7.5 工作总结
测绘应急保障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测绘应急各工作单位应当将测绘应急保障工作执行情况报办公室。办公室在测绘应急保障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测绘应急保障领导小组提交应急保障工作总结和评估报告。
7.6 责任追究与奖励
测绘应急响应指令下达后,办公室应当对有关单位测绘应急保障执行时间和进度进行检查、督促,并作为责任追究与奖励的主要依据。
8 应急保障措施
8.1 机制保障
建立联络员制度,办公室组织编制测绘应急保障工作通讯录,并适时更新。
8.2 资金保障
根据《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浙江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将测绘应急保障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应急地图编制、应急地图数据库建设、应急专题地理信息和测绘成果储备、测绘应急技术装备等工作所需的资金纳入本级部门预算。因突发性公共事件处置需要进行大范围作业所需的经费,按照《浙江省公共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规定及时向财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申请追加预算。对测绘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应当进行监督和评估。
8.3 技术保障
利用测绘地理信息技术和丰富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资料和专业资料,联合专业部门开展洪涝灾害预测预警分析研究,降低灾害的风险和损失;开展灾情评估,为应急指挥和恢复重建提供技术支撑;建立测绘应急保障通讯网络及备用通讯系统,确保信息畅通,有效应对突发公共事件。
8.4 基础设施保障
配备无人机等低空摄影测绘应急保障装备;掌握测绘信息资源分布状况,完善测绘数据共享机制;收集、整理突发事件的重点防范地区的各类专题信息和测绘成果,组织制作各种专题测绘产品,确保在需要测绘应急保障时,能够快速响应,高效服务。
8.5 宣传、培训与演练
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及时对测绘应急保障工作进行宣传报道,提高全社会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的认识,扩大社会影响力。定期对测绘应急保障人员进行新知识、新技术培训;制定演练计划,办公室定期组织测绘应急演练,以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和应急专业技能。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突发公共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
测绘应急保障:指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活动。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测绘应急保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预案实施后,办公室依据有关法律规章要求和应急工作实际需要,适时组织预案的宣传、补充、修订和调整。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