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11330782002609434C/2021-416069

  •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监管和复垦验收的通知

  • 发文机关: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文字号:

    义自然资规〔2021〕274号

  • 成文日期:

    2021-12-30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GYWD63-2021-0003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监管和复垦验收的通知
点击关闭详细目录信息

发布时间:2022-01-12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加强临时用地批后管理,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精神,结合《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和《义乌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方位加强临时用地批后监管

1.落实挂牌施工,接受公众监督。临时用地使用者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悬挂“标志牌”,主动接受公众监督。标志牌应标明以下内容:用地单位名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或探矿许可证,临时用地批准面积、时间、文号,临时用地红线范围、使用性质和使用期限,监督单位及违法举报电话等内容。临时用地批准后一个月内完成挂牌,已批未到期的临时用地于本通知下发后一个月内完成挂牌,由属地镇街监督落实。

2.强化属地管理,加强日常巡查。临时用地监管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各国土所(分局)应建立临时用地管理台账,详细记录宗地的面积、批文、使用期限、用途和权属等信息,并制作临时用地监管图层。通过月度巡查、季度抽查、跟踪检查等措施加强对临时用地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违规使用临时用地的应及时制止、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需依法查处的,报告并会同有权查处的部门及时依法处置。

3.依托数字化改革,纳入系统监管。将临时用地纳入智慧自然资源综合管理信息系统,2022年3月1日起,根据自然资源部要求上传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合同以及四至范围、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影像资料信息、土地复垦等信息。

二、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复垦验收

临时用地使用者应当严格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临时用地期满后应当拆除建(构)筑物,期满后一年内完成复垦。

1.复垦地类。使用耕地的应当根据土地复垦方案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恢复为农用地;使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自行拆除临时建设的建构筑物,移除硬底和建筑垃圾,平整场地,恢复原状,鼓励镇街结合土地整治项目复垦为耕地。

2.质量要求。

(1)满足复垦方案要求。复垦成耕地的,复垦地块需平整到位,各项指标应达到复垦方案要求。垫层土及耕作层表面无建筑垃圾、无馒头型地块,耕作层不低于30公分土地复垦方案中明确的沟、渠、路要按方案恢复到位。

(2)耕地质量不降低。临时用地使用耕地(含按照耕地管理的其他地类)复垦后应确保耕地质量不降低。

(3)确保土壤清洁安全。回填耕作层应清洁可靠,从经检测的建设项目剥离的耕作层中回填。临时炸药库、搅拌站等若涉及污染还需开展土壤污染治理,提交临时用地土地污染检测报告后方可申请验收。

复垦成其他农用地的验收标准参照上述有关要求;恢复成建设用地的和未利用地的,需恢复为原状。

3.验收流程。

(1)提出申请。土地复垦义务人完成临时用地复垦后,提交土地复垦验收资料(包括但不仅限于:复垦验收申请表、土地复垦方案、临时用地批文、复垦后照片、临时用地界址点坐标及土地勘测定界图)申请验收。

(2)镇街初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验收申请后,查验土地复垦验收资料,实地踏勘土地复垦情况。符合验收条件的,组织国土、农办、水务、村干部等人员进行初验,形成初步验收成果,并将初步验收成果在项目所在地公告,听取相关权利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相关土地权利人对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期内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会同市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分局等有关部门核查,形成核查结论反馈相关土地权利人。异议情况属实的,还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公告后无异议的将初验成果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组织验收。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接到初验成果后,查验土地复垦验收资料,会同农业农村、水务、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专家,以及公路、铁路等主管部门专家以及属地镇街、村居代表组成验收组,召开验收会。验收组查阅土地复垦验收材料,讨论形成土地复垦验收意见。

(4)出具结论。验收组一致同意通过验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验收组意见,出具验收结论意见。未通过验收组验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书面反馈临时用地复垦义务人限期完成整改,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

(5)简易程序。临时用地占用2公顷以下非耕地的(林地除外)由属地镇街组织验收,出具验收结论意见,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三、严格临时用地违法查处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前2个月,向申请单位发出临时用地到期提醒通知书,临时用地申请人未申请延期或者延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必须自行拆除、清理临时建(构)筑物或者其他附着物,按约定在临时用地合同到期前或临时用地期满一年内完成相关用地清退并恢复原状。自然资源执法部门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使用临时用地、未按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超期未复垦等行为,并依法依规移送问题线索,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四、其他

临时用地范围内已取得建设用地批复文件的,在临时用地台账中予以标注,不再属于临时用地管理范围。


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12月30日



义自然资规〔2021〕274号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监管和复垦验收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