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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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30782002609100U/2022-416912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裁分类:

    公告

  • 文件名称:

    苏溪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 发布机构:

    苏溪镇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

  • 成文日期:

    2022-01-12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苏溪镇人民政府关于《苏溪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制度》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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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1-13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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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保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质量,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我镇根据《关于建立镇(街)法律顾问管理制度和考核机制的通知》,参照《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义乌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义政办发2015188号)等有关规定,拟定了《苏溪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制度》。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推进法律顾问的管理工作,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义乌政府门户网站苏溪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对征求意见稿(草案)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义乌市苏溪镇镇前街35号,邮编:32200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583778595@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月21日。                

联系人:黄阳杨              联系电话:0579-85919789                  

附件:《苏溪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起草说明.docx


苏溪镇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3日

 

苏溪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建立苏溪镇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制度,并按照本管理制度开展工作。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法律顾问是指由苏溪镇人民政府聘请,为苏溪镇人民政府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参谋、法律事务处理等服务的相关法律专家或法律专业人士,不行使任何行政职能。

第三条  法律顾问在执行苏溪镇人民政府的法律事务工作中统称“苏溪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被聘任的法律顾问与聘任主体之间不具有劳动用工等意义上的人身依附关系。

 

第二章  任职条件及职责权利

第四条  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二)从事行政法、经济法、民商法等领域的教学、研究和法律服务工作,具有教授、研究员等高级职称或国家认可的法律职业资格;

(三)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五条  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苏溪镇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二)参与镇政府党的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合同、重大执法决定以及村规民约、自治章程、社区公约的研究、论证和合法性审查工作;

(三)参与苏溪镇政府重大行政复议、诉讼案件、疑难信访案件的讨论研究;

(四)根据苏溪镇政府委托,代理苏溪镇政府参与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五)受苏溪镇政府指派,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或协助苏溪镇政府处理重大涉法事件,起草有关法律文书或法律意见书;

(六)受苏溪镇政府委托,参加重大项目的谈判、合同和协议的签订等工作;

(七)对涉及苏溪镇的社会公共事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八)向苏溪镇政府及时提供国家有关改革和法律的信息;

(九)办理苏溪镇政府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  法律顾问享有下列职权:

(一)应邀列席或参加苏溪镇政府有关会议;

(二)根据工作需要,经同意可以查阅有关政府文件和资料;

(三)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四)经授权,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或取证时,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给予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五)按照合同约定获取报酬(按照规定不能获取报酬的除外);

(六)依法行使其他苏溪镇政府授予或委托的职权。

第七条  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诚信、正直、恪尽职守,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镇政府工作秘密;

(二)不得同时接受他人委托,办理与苏溪镇政府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三)不得以苏溪镇政府法律顾问名义招揽或开展相关业务;

(四)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五)不得从事其他任何有损苏溪镇政府利益或形象的活动;

(六)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公正,并由本人署名。

 

第三章  日常运行规则

第八条  苏溪镇党政办公室具体承担法律顾问的组织联络和日常工作:

(一)对时间要求紧迫的法律事务,由党政办公室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法律顾问进行咨询,并对其提出的意见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报告,供镇政府领导决策参考;

(二)对苏溪镇政府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草案咨询论证或者情况较为复杂的法律事务,由党政办公室提前将相关材料送交法律顾问,并根据实际需要,以召开咨询会、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进行咨询、论证,或直接请法律顾问书面反馈咨询、论证意见,而后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报告,供镇政府领导决策参考;

(三)苏溪镇政府对外交往和谈判过程中需要法律顾问参与的,由党政办公室通知其参加,直接提供咨询、论证意见。

第九条  苏溪镇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处理涉法事务,应当建立工作档案,并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镇政府报送当年工作总结。

第十条  法律顾问认为自己与所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一条  苏溪镇政府法律顾问讨论、研究法律事务涉及镇街行政决策的,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当参加,介绍有关情况,并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

 

第四章  聘任关系的解除与聘期

第十二条  任期内,法律顾问可以主动辞职,也可以与苏溪镇政府协商解除聘用合同。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二)不遵守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的;

(三)以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有偿活动的;

(四)利用法律顾问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利益的;

(五)从事损害镇政府合法权益的活动的。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聘期2年,期满后双方协商一致可续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苏溪镇党政办办公室会同司法所负责对法律顾问履行职责的质量、效率以及社会效果等进行综合考评和监督。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团日常工作所需专项经费,由镇财政予以保障,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本管理制度自2022年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