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330782000000/2022-417053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义乌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发文机关: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义政办发〔2022〕07号

  • 成文日期:

    2022-01-12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义乌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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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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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义乌市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2.2  领导机构职责

2.3  领导机构办公室职责

2.4  领导机构成员单位职责

3  突发事件等级

3.1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

3.2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

3.3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

4  预警监测与信息报告

4.1  预警监测

4.2  信息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程序

5.2  响应措施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工作

6.2  评估与总结

6.3  奖励与处罚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7.2  文电运转保障

7.3  技术保障

7.4  安全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8  附则

8.1  预案的制定

8.2  预案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推进我市金融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有效预防、及时控制金融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指导和规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切实保护金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浙江省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义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的金融突发事件,是指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等机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支付结算体系等)、地方金融组织(包括但不限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投资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以及其他纳入地方政府管理的市场主体突然发生的、难以预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影响我市金融安全和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

(1)因国内、省内、周边市(县)或地区发生重大事件引发的市内重大突发事件。

(2)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而引发的、危及我市金融安全和稳定的突发事件。

(3)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属地镇街按各自职责不能解决,必须通过跨部门、跨区域协调才能解决的突发事件。

(4)因大规模非法集资、高息放贷、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等引起严重危害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

(5)对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经营场所聚众冲击严重影响其正常经营的,或在网上传播不实言论严重危害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

(6)其他严重危害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

1.4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事件的意识和水平,加强日常监控和内部管理,提高研判水平,发现苗头和隐患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

(2)依法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事件的预防、报告、控制和救助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部门协同。市金融办、市人行、义乌银保监组按法定职责,协同负责地方金融组织、银行保险业、证券期货业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对因大规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引发的突发事件,按国家《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浙江省金融风险监测和处置工作指引(试行)》(浙处非〔2020〕3号)确定的分工职责进行处置。

(4)属地管理。市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市的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各镇街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5)快速反应。利用数字化手段健全风险预警和监测机制,增强应急处理能力。按照处置程序要求,确保发现、报告、控制和救助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出现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启动预案,及时处置。

(6)分级控制。将突发事件分为3个等级进行预警,并实施分级控制和处置。发生不同等级突发事件时,启动相应级别的预案。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市政府成立义乌市金融风险应对工作指挥部,负责领导和指挥协调全市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指挥长,市府办分管领导、市金融办主要领导任副指挥长,成员单位由各镇街、市委政法委、市委宣传部、市金融办、市人行、义乌银保监组、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信访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行政执法局、市商务局等单位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办公室主任由市金融办主要领导兼任。成员单位组成可根据事件具体情况作适当调整,各成员单位应指定1名负责人和1名联络员负责有关联络事宜。

2.2  领导机构职责

市金融风险应对工作指挥部职责包括:

(1)启动、终止应急响应;

(2)统一领导、指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确定应急成员单位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及分工;

(4)分析、研究、判断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制定或调整应急措施;

(5)指挥、协调应急成员单位实施应急措施,并商请司法机关予以配合;

(6)协调、指导有关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的重组、关闭和破产事宜。

2.3  领导机构办公室职责

市金融风险应对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包括:

(1)承担协调各成员单位职责,收集、整理、上报有关信息资料,向有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

(2)综合协调有关金融监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金融行业协会等,加强对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和地方金融组织及有关金融机构同业之间的风险监控,共同应对风险,消除不利影响,促进金融秩序稳定;

(3)按照市金融风险应对工作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召开会议。

(4)督促、检查、指导应急成员单位落实应急措施;

(5)及时向市金融风险应对工作指挥部报告异常情况、重大事项并提出建议;

(6)协调各应急成员单位、事发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开展应急工作;

(7)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提出预案的修改意见。对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总结;

(8)组织应急成员单位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2.4  领导机构成员单位职责

市金融风险应对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包括:

(1)市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对通报的地方金融组织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做出评估,负责各类地方金融组织的日常监管工作;组织协调有关政府部门,按指挥部意见做好与突发事件相关的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工作。

(2)市人行对金融监管部门通报的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做出评估,判断是否需要提供流动性支持;及时启动本部门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报经上级人民银行批准,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满足风险处置工作的需要;向市金融风险应对工作指挥部通报有关信息。

(3)义乌银保监组对通报的银行保险业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做出评估,根据上级银保监部门部署,开展相应处置工作;向市金融风险应对工作指挥部通报有关信息。

(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各类地方金融组织的工商登记事项进行日常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处置工作。

(5)市公安局依法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地方政府和事件发生金融机构维护运行秩序,防止出现群体事件,确保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积极介入、依法查处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犯罪事实。

(6)市法院负责金融案件的审判;加强府院联动,及时依法审理和执行与金融突发公共事件相关的各类民商事、行政和刑事案件。

(7)市检察院负责金融案件专业办理;及时依法办理、起诉与金融突发公共事件相关的各类非法金融案件。

(8)市委宣传部协助有关监管部门确定宣传口径,组织媒体播发相关新闻;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或其他需要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收集舆论信息,做好辟谣工作,澄清事实;加强对媒体和互联网的管理和引导,及时做好相关舆论引导。

(9)市司法局负责研究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10)市财政局对市级处置突发事件提供必要资金保障。

(11)事件发生地镇街及时启动区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定突发事件处置应急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明确职责,制定工作方案;调动部署有关力量,保证事件发生金融机构正常经营,维护社会稳定。

(12)其他有关应急成员单位根据本部门的职责规定配合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3  突发事件等级

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将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重大突发事件(Ⅱ级)、较大突发事件(Ⅲ级)。当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当突发事件的等级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所上升时,应按升级后的级别程序处理。

3.1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事件:

(1)具有全市性乃至全省、全国性影响的突发事件;

(2)金融各行业已出现或将出现连锁反应、需要有关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突发事件;

(3)国内或省内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义乌市金融安全的突发事件;

(4)其他需要按Ⅰ级事件来处置的突发事件。

3.2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事件:

(1)对包括义乌市在内的多个县(市、区)或多个金融行业产生影响,但未造成全市影响的突发事件;

(2)义乌市政府或有关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县(市、区)或跨部门协调的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Ⅱ级事件来处置的突发事件。

3.3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事件:

(1)义乌市政府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区域协调的突发事件;

(2)所涉及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部门协调的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Ⅲ级事件来处置的突发事件。

4  预警监测与信息报告

4.1  预警监测

(1)各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要加强对本系统、本机构风险的监测,及时向市金融办、市人行和义乌银保监组等部门报告重要信息(包括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金融风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事件的信息)。

(2)市金融风险应对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加强对有关信息的汇总、分析和评估,提出综合性预警报告;义乌银保监组要建立本监管系统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的定性、定量预警监测指标体系,加强跟踪、监测、分析,及时向社会提示金融风险信息;市人行要注重对各监管部门通报信息的分析,建立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支付结算体系等)、流动性的预警监测指标体系,加强对影响宏观金融稳定的突发事件的跟踪研究。

(3)各镇街要协调做好本辖区的风险预警监测工作。

4.2  信息报告

(1)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事件的单位应立即(最迟不超过2小时)向金融监管部门(或协助监管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迟报、谎报。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市金融办、市人行、义乌银保监组和属地镇街按照规定最迟不超过4小时上报市金融风险应对工作指挥部,在保密的原则下根据情况需要与有关部门进行信息共享。

(2)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发生突发事件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事件的起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程序

(1)市金融风险应对工作指挥部召集各成员单位、应急处置专家开展应急响应评估,提出处置方案建议。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影响范围、成员单位会议的讨论意见、响应的级别以及协调处置方式、方法和所要采取的具体处置措施等。

(2)市金融风险应对工作指挥部将应急响应评估和处置方案建议报市政府批准。

(3)国家、省、金华市进入Ⅰ级、Ⅱ级应急响应,且风险事件与义乌市相关时,市金融风险应对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省、金华市下达的各项指令。同时,不间断监测全市金融安全动态,重大情况在第一时间报告市政府和金华市金融应急领导小组。

5.2  响应措施

(1)各成员单位按处置方案立即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

(2)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非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等,采取不同的资金救助措施。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首先应通过自身渠道组织资金救助,若仍无法消除风险,可申请地方金融组织风险准备金,动用存款准备金、人民银行紧急再贷款等外部救助资金进行支持。非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应快速争取其上级机构的资金救助。地方金融组织组织自身资金救助。

(3)加强舆论引导,市公安局对依法查处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犯罪事实,第一时间发布案件权威动态信息。非案件信息发布由对应的市级监管部门(协助监管部门)会同市委宣传部第一时间发布动态信息。必要时由市委宣传部组织对应的市级监管部门(协助监管部门)及相关成员单位召开新闻发布会。

(4)各成员单位需每天向市金融风险应对工作指挥部上报应急处置情况及最新动态,必要时应根据市金融风险应对工作指挥部要求及时上报应急处置情况及动态信息。

(5)市金融风险应对工作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情况及事态发展,及时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工作

按分级响应程序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部门和属地镇街负责落实。具体包括:对被关闭的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的账目妥善保管并进行清理,对被关闭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的个人债权进行核实,落实兑付和补偿措施;对突发事件的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查清事发原因,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突发事件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评估。

6.2  评估与总结

(1)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的有关监管部门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报市金融风险应对工作指挥部,同时抄送相关应急成员单位。

(2)市金融风险应对工作指挥部负责对事件发生、应急处置、处置结果及损失进行全面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市政府,抄送市金融风险应对工作指挥部有关应急成员单位。

(3)市金融办、市人行、义乌银保监组应针对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及法律法规相关变化,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监管措施、风险监测及预警指标体系、风险提示和防范手段及应急预案,并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参与处置的应急成员单位应针对协调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暴露出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6.3  奖励与处罚

对参与处置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有关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参与处置工作办事不力、扯皮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市金融风险应对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应确保至少一种通信方式的稳定畅通;各成员单位与事件发生地政府保持必要的联系;市金融风险应对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应与各成员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渠道,互通信息;所有通信及信息共享应符合有关保密规定。

7.2  文电运转保障

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规定,确保文电运转高效、迅速、准确,不得延误。

7.3  技术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确保本系统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的软硬件技术支持保证,有关信息有计算机备份;核心账务数据应建立数据备份机制;关键岗位至少有两名预备人员可替换,确保在任何情况下不因人员缺岗而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

7.4  安全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7.5  人力资源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加强应急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人员。

8  附则

8.1  预案的制定

本预案由市金融办牵头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市级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报市金融办备案。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金融风险应对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