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义乌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开展老年友善医疗机构建设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1-13 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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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各医疗机构:

为积极应对我市人口老龄化,促进我市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优化老年人就医环境,推动解决老年人在就医服务中运用智能技术遇到的各种困难,根据《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老年友善医疗机构建设的通知》(浙卫发函〔2021〕65号)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市综合性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开展老年友善医疗机构建设工作,同时鼓励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参与。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好任务落实

参与老年友善医疗机构建设的各类医疗机构需成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对照标准逐项落实工作任务。具体工作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名单请于7月2日前报干部保健和老龄健康科。

二、开展自评申报

各医疗卫生机构对照《浙江省老年友善医疗机构评价标准(试行)》(附件1)开展自评,自评总得分在85分以上,且老年友善文化、老年友善管理、老年友善服务、老年友善环境四个项目单项评价得分达到该项满分值80%的,填写《老年友善医疗机构申报表》(附件2),于每年9月底前向卫健局提交申报材料。其中基层医疗机构和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向市卫生健康局申报,三级医疗机构向金华市卫生健康委申报。

三、组织评估认定

市卫生健康局根据老年友善医疗机构建设工作需要,组织熟悉医院工作流程、经验丰富的专家开展评审工作,对申报医疗机构进行实地查验、评估。对评估合格的基层医疗机构和二级以下医疗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卫健局于11月前下文认定,名单报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对评估合格的二级医疗机构于10月底前上报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复核。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对三级医疗机构申报材料组织实地查验、评估,评估合格的于10月底前报省卫生健康委;对县级上报的二级医疗机构进行复核,必要时组织实地抽查评估。对复核(评估)合格的医疗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于11月底前认定为老年友善医疗机构。

省卫生健康委对金华上报的三级医疗机构进行复核,必要时组织实地抽查。对复核合格的三级医疗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老年友善医疗机构。

四、工作要求

各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老年友善医疗机构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将此项工作纳入医院重点工作内容,结合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等举措,为老年人营造更为便利的就医环境。老年友善医疗机构建设情况将纳入市卫健局对各医疗机构年度考核内容。

 

附件:1.浙江省老年友善医疗机构评价标准(试行)

2.老年友善医疗机构申报表

 

义乌市卫生健康局

2021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浙江省老年友善医疗机构评价标准(试行)

 

评价项目

评价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老年友善文化

(15分)

1.机构愿景或文化中有关心、关爱老年人,保障老年人权益,维护老年人尊严等内容,倡导医务人员敬老爱老助老(2分)。

2

机构愿景或文化中无相关内容扣2分。

2.职工手册、行为守则等规范中有对老年人态度、行为和用语等要求(2分),有具体的为老服务内容和条款(1分)。

3

规范中没有对老年人态度、行为和用语等要求的扣2分;没有具体的为老服务内容和条款扣1分。

3.有针对就医老年人的健康宣教制度(1分),开展多种形式的老年健康促进和预防疾病知识宣教(1分),并向老年患者及家属提供就医指导(1分)。

3

没有针对就医老年人的健康宣教制度扣1分;没有开展老年健康促进和预防疾病知识宣教扣1分,知识宣教次数较少酌情扣分;没有向老年患者及家属提供就医指导扣1分。

4.组织尊老、助老、护老等相关的宣传及义诊公益活动(2分)。

2

未开展相关活动扣2分。

5.组织开展“智慧助老”行动,为老年人提供指导和帮助。

2

未开展“智慧助老”相关活动扣2分。

6.有专兼职社会工作者或志愿者为老年人开展服务的相关规章制度(3分)。

3

未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扣3分。

老年友善管理

(15分)

1.设立老年友善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和组织领导架构(2分);有创建老年友善医疗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督导检查记录和整改措施(2分);落实老年友善医疗机构相关工作经费(1分)。

5

未设立老年友善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和组织领导架构扣2分;没有创建老年友善医疗机构相关内容的扣2分;没有相关工作经费扣1分。

2.建立具有老年医学特点的管理制度及服务模式,并具体实施(1分)。

1

未建立具有老年医学特点的管理制度及服务模式扣1分,建立而未实施扣0.5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如未开展,不扣分)。

3.建立老年医学相关培训制度(1分),定期开展或组织参加老年医学专业技能,老年护理相关知识和技能,老年心理学、社会学及与老年人沟通交流等方面的培训(3分)。

4

未建立老年医学相关培训制度扣1分;未开展或组织参加相关培训的扣3分。

4.建立老年患者的双向转诊机制,形成医联体的协作管理模式。参与城市医联体、县域医共体、医养联合体建设(2分);建立与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或养老机构中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之间双向转诊的流程及规范,并具体实施(1分)。

3

未参与城市医联体、县域医共体、医养联合体建设扣2分;未建立双向转诊的流程及规范扣1分。

5.定期开展老年人就医满意测评或征求老年人意见建议,妥善处理老年患者投诉(2分)。

2

未开展相关工作扣1分,不能妥善处理老年患者投诉扣1分。

老年友善服务

(40分)

综合医院

1.提供电话、网络、现场等多种预约挂号方式,畅通家人、亲友、家庭签约医生等代老年人预约挂号的渠道(2分);保留挂号、收费、打印检验报告等人工服务窗口及现金收费窗口(6分);二级及以上医院适当增加窗口专家号源,满足老年患者的实际需要。

8

不能提供三种及以上预约挂号方式扣2分;没有保留挂号、收费、打印检验报告人工服务窗口及现金收费窗口各扣2分,最多扣6分。

2.建立急诊绿色通道,满足失能、高龄老年患者实际需要(2分);门诊、住院处、检查化验、药房等服务窗口专设“特殊人群优先窗口”(2分);为老年患者特别是失能、高龄老年患者提供就医、检查优先和代寄检查检验报告等其他便利服务(2分);加强智能技术宣传,在挂号、付费等重点场所增设老年服务岗,安排导医、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等人员,为老年人提供指导和帮助(2分)。

8

未设急诊绿色通道扣2分;服务窗口未专设“特殊人群优先窗口”酌情扣分,最多扣2分;未为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扣2分;未设老年服务岗扣2分。

3.能通过病区结算或床边结算办理出院费用结算(2分);能通过身份证、社保卡(市民卡)、医保卡、市民卡等多介质办理就医服务,二级及以上医院实现基于医保电子凭证的刷脸结算(2分)。

4

出院结算服务不方便酌情扣分,最多扣2分;不能多介质办理就医服务扣2分。

4.建立老年综合评估服务流程,为门诊和住院老年患者提供老年综合评估服务(2分);在老年医学科及以老年患者为主的病房开展多学科综合管理服务,为住院老年患者提供老年营养服务,为住院和门诊老年患者提供临床药学咨询服务(3分);对住院老年患者进行高风险筛查,尤其是对跌倒、肺栓塞、误吸和坠床等情况,建立有风险防范措施与应急处置预案、高风险筛查后知情告知制度(2分)。

7

未建立老年综合评估服务流程扣1分,不能为老年患者提供老年综合评估服务扣1分;未开展多学科综合管理服务扣1分,不能提供老年营养服务、临床药学咨询服务各扣1分;未进行高风险筛查扣1分,未建立风险防范措施与应急处置预案、高风险筛查后知情告知制度各扣0.5分。

5.有老年综合和老年常见照护问题的评估与干预措施,并提供规范化服务(3分)。

3

没有评估与干预措施扣1.5分;不能提供规范化服务扣1.5分。

6.建有独立的老年医学科,开设老年门诊和老年病房(6分);开设康复医学门诊或老年护理门诊,为老年患者提供康复和护理服务(3分);为临终患者提供安宁疗护服务

10

未建有老年医学科扣4分,老年医学科不独立扣2分,未开设老年门诊和老年病房分别扣1分;未开设相关门诊3分,服务不规范酌情扣分;不能提供安宁疗护服务扣1分。

康复医院、护理院

1.挂号、收费等设有人工服务窗口及现金收费窗口(3分);为老年患者特别是失能、高龄老年患者提供挂号、就医、检查等优先服务(3分);能通过身份证、社保卡(市民卡)、医保卡、市民卡等多介质办理就医服务(3分);有专人或志愿者提供就医咨询、分诊、引导等服务,协助老年患者办理留观、入院、出院、转院等手续(3分)。

12

未设有人工服务窗口及现金收费窗口扣3分,设有但不能满足老年人需求扣1分;不能提供优先服务扣3分;不能多介质办理就医服务扣3分;未提供便利服务扣3分。

2.建立老年综合评估服务流程,为门诊和住院老年患者提供老年综合评估服务(2分);在老年医学科及以老年患者为主的病房开展多学科综合管理服务,为住院老年患者提供老年营养服务,为住院和门诊老年患者提供临床药学咨询服务(4分);对住院老年患者进行高风险筛查,尤其是对跌倒、肺栓塞、误吸和坠床等情况,建立有风险防范措施与应急处置预案、高风险筛查后知情告知制度(4分)。

10

未建立老年综合评估服务流程扣1分,不能为老年患者提供老年综合评估服务扣1分;未开展多学科综合管理服务扣2分,不能提供老年营养服务、临床药学咨询服务各扣1分;未进行高风险筛查扣2分,未建立风险防范措施与应急处置预案、高风险筛查后知情告知制度各扣1分。

3.有老年综合和老年常见照护问题的评估与干预措施,并提供规范化服务(6分)。

6

没有评估与干预措施扣3分;不能提供规范化服务扣3分。

4.建有独立的老年医学科,开设老年门诊或老年病房(6分);为临终患者提供安宁疗护服务6分)。

12

未建有老年医学科扣4分,老年医学科不独立扣2分,未开设老年门诊或老年病房扣2分;不能提供安宁疗护服务扣6分,服务不规范扣酌情扣1-2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1.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照规范为辖区老年人提供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等服务(8分)。

8

每个服务项目不达标扣2分。

2.规范开展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4分);通过签约、巡诊等多种方式为确有需要的老年人开展上门诊疗、康复、照护等个性服务,并有相应的服务流程(4分)。

8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不规范扣4分,签约率低于所在县(市、区)平均水平扣1分;未开展个性服务扣2分,没有服务流程扣2分。

3.建立方便老年患者的就医服务流程,并按流程为老年患者提供服务(3分);挂号、收费等设有人工服务窗口及现金收费窗口(3分);有专人或志愿者提供就医咨询、分诊、引导等服务,协助老年患者办理留观、入院、出院、转院、建立家庭病床等手续(4分)。

10

没有老年患者就医服务流程扣2分,未按流程开展服务扣1分;不设有人工服务窗口及现金收费窗口扣3分,设有但不能满足老年人需求扣1分;未提供相关服务酌情扣分,最多扣4分。

4.面向老年人开展多重用药的评估、咨询、指导服务(3分);能够与上级医疗机构远程会诊,为老年人提供远程医疗服务(1分)。

4

未开展相关服务扣3分;未提供远程医疗服务扣1分。

5.开展疾病评估与高风险状态评估,建立老年综合评估制度,提供老年综合评价服务(6 分);与辖区内养老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定期提供上门服务(4分)。

10

未开展疾病评估与高风险状态评估扣2分,未建立老年综合评估制度扣2分,未提供老年综合评价服务扣2分;未建立合作关系扣2分,未提供上门服务扣2分。

老年友善环境

(30分)

1.门急诊、住院病区配备有辅助移乘设备(如轮椅、平车等),并方便取用(4分)。

4

未配备辅助移乘设备扣4分;已配备但不方便取用扣酌情扣1-2分。

2.主出入口处有方便老年人上下车的临时停车区和安全标识(2分)。

2

未设有临时停车区扣1分,未设有安全标识扣1分。

3.所有出入口、门、台阶、坡道、转弯处、轮椅坡道、电梯及信息标识系统等的设置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12分)。

12

每一项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扣1分。

4.机构内标识醒目、简明、易懂,具有良好的导向性(3分)。

3

视情况酌情扣分。

5.设置有供老年人候诊、休息的舒适座椅(3分);设置有无障碍卫生间,门宽应当适宜轮椅进出(3分);老年病房温馨整洁,急救和呼叫设备齐全(3分)。

9

未设置供老年人候诊、休息的座椅扣3分,座椅不舒适酌情扣分;未设置无障碍卫生间扣3分,卫生间门宽不适宜轮椅进出扣1分;老年病房情况酌情扣分。

加分项目

在推进老年友善文化、老年友善管理、老年友善服务、老年友善环境建设中有特色亮点。

4

每一个领域有特色亮点,得1分。

一票否决

1.创建机构发生违法乱纪现象或重大责任事故,严重影响单位形象的。

2.被舆论曝光,群众反映强烈,严重损害“老年友善医疗机构”形象的。




附件2

浙江省老年友善医疗机构申报表(三级医疗机构用)

医疗机构名称


医疗机构地址


医疗机构类别


医疗机构等级


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申报单位

建设情况


本单位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级卫生

健康局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卫生

健康委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省卫生

健康委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老年友善医疗机构申报表(二级医疗机构用)

医疗机构名称


医疗机构地址


医疗机构类别


医疗机构等级


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申报单位

建设情况


本单位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级卫生

健康局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卫生

健康委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老年友善医疗机构申报表(二级以下医疗机构用)

医疗机构名称


医疗机构地址


医疗机构类别


医疗机构等级


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申报单位

建设情况

 

可附页

 

本单位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级卫生

健康局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