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82767954643T/2021-416078
综合政务/政务综合类
通告
关于规定我市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及禁猎工具和方法的通告
义乌市人民政府
义政通〔2021〕3号
2021-08-16
主动公开
GYWD00-2021-0004
有效
发布时间:2022-01-13 15:48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为加强我市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市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及禁用猎捕工具和方法明确规定如下:
一、禁猎对象
国家重点保护、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二、禁猎期、禁猎区
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全年实施禁猎,全域为禁猎区。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危害人畜安全和农林业生产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的,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持枪猎捕的,需持有持枪证)方可组织猎捕。
三、禁用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猎套、猎夹、地枪(地弓)、气枪、排铳、吊杠等,以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挖洞、陷阱、捡蛋以及电子诱捕装置等方法进行猎捕。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四、法律责任
违反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在禁猎期、禁猎区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的,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
五、举报电话
110、85589089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