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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后宅街道关于村级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政策解读
后宅街道
2022-01-18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2-01-18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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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2日,我办印发了《后宅街道关于村级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的意见》,为依法实施,现将有关事项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合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提高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了《后宅街道关于村级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的意见》。
二、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市有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重视村级集体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工作
加强村级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是提高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经营效益,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共同富裕的有效途径,也是化解农村各种矛盾,促进农村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
(二)规范村级集体承包(租赁)合同的签订
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要依法履行民主决策程序,事先对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方式、承包期限、承包基数、交易低价、评估机构等提交社员代表会议决议通过,并将决议结果在村集体公开栏及清廉钉办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除外),完成交易后,承包双方签订合同,合同经村党组织书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长(负责人)、村监委会主任审核后,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长(负责人)履行法律手续签订合同,处理结果(合同及收款情况等)在村财务公开栏、清廉钉办平台及时公开。项目交易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交易公告经街道行政服务中心(招标办)初审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三)加强合同管理,明确责任
自发文之日起,村经济合作社签订的村级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合同应参照使用统一下发的示范文本。各村社要加强对本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的监督管理和审查把关,定期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梳理、跟踪检查。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2021年11月22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义乌市人民政府后宅街道办事处
解读人:骆庆航
咨询电话:0579-89909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