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办法(试行)》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发布时间:2022-10-10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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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办法》于2021年9月份开始拟稿,经过多轮修改完善于2021年10月22日形成《浙江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厅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根据规范性文件办理要求,向省级有关部门、省级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征求意见。从汇总情况看,厅网站未收到社会单位和个人反馈意见;共征求69家单位意见,其中:52家单位无意见,17家单位共反馈意见58条(其中:采纳35条、部分采纳3条、未采纳20条)。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见表1、表2。

表1  《浙江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

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统计表

序号

单位

反馈意见数

采纳情况

采纳

部分采纳

未采纳

1

省公安厅

1



1

2

省自然资源厅

3

2


1

3

省建设厅

1


1


4

省交通运输厅

5

2


3

5

省水利厅

1


1


6

省国资委

2

2



7

省消防救援总队

1



1

8

省应急管理厅

执法处

2

2



防汛抗旱处

1

1



地震地质处

4

4



减灾救灾处

1

1



省应科院

4

3


1

9

杭州市应急管理局

2

2



10

宁波市应急管理局

5

2

1

2

11

温州市应急管理局

3

1


2

12

嘉兴市应急管理局

4

4



13

绍兴市应急管理局

9

3


6

14

丽水市应急管理局

1

1



15

省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总队

5

2


3

16

省天然气应急救援浙能中心

2

2



17

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巨化中心

1

1



合计

58

35

3

20

无意见单位:1.省级部门(13家):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体育局、省粮食物资局。2.相关市应急管理局(5家):湖州市、金华市、衢州市、舟山市、台州市应急管理局。3.安全生产类救援队伍(13家):杭州市富阳矿山应急救援队、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镇海炼化中心、温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温州市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湖州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浙能中心、嘉兴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三美中心、浙江省金华市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舟山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中化中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海正中心、丽水市矿山应急救援队。4.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队伍(5家):、省防汛抗旱应急救援安邦护卫总队、杭州市森林消防应急救援队、金华市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衢州市森林消防应急救援队、台州市森林消防应急救援队。5.社会力量类应急救援队伍(16家):省公羊会公益救援促进会、杭州市富阳区狼群应急救援服务中心、浙江天之翼无人机应急救援队、宁波市镇海区海天户外应急救援队、温州市黑马应急救援服务中心、乐清市蓝天应急救援中心、德清县山鹰救援队、海宁海豹救援队、海盐县蓝天救援队、绍兴市上虞区红十字户外救援队、新昌县红十字户外救援队、义乌市民间紧急救援协会、衢州市先锋红十字应急救援队、舟山市蓝天救援队、仙居县红十字应急搜救队、景宁畲族自治县户外应急救援队。

表2  《浙江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

反馈意见采纳情况明细表(按内容)

说明:共征求69家单位意见,52家单位无意见;17家共反馈意见58条。其中:采纳35条、部分采纳3条、未采纳20条。

原文

修改意见

是否采纳

文件名称:浙江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办法

1.省交通运输厅:建议文件名称修改为“浙江省社会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征用与补偿办法”。理由:灾害事故的概念较为模糊,在具体操作中不容易掌握其适用范围。且文件条款明确“已有政府财政资金补助的,原则上不再列入财政资金补偿对象”,实际上已将消防专业救援队伍、相关部门牵头组建的行业应急救援队伍等摒除在外,原有文件名称容易引起不必要的误解。

未采纳,灾害事故是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事故的合称,补助的对象已根据各方意见作了相应修改。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行动是指,由防汛抗旱、减灾、森林防火、地震、安全生产等指挥部以及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灾害事故抢险救援行动。

2.嘉兴市应急管理局:建议讲将第一章第二条中“森林防火”修改为“森林防灭火”。

采纳。

3.省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总队:应急救援行动内容中建议增加“地质灾害”。

采纳。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队伍是指,根据国家部委指令及由应急管理部门或有关指挥部牵头调动,参加应急救援行动的省内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力量。省外应急救援队伍仅指受我省邀请的应急救援队伍。

4.宁波市应急管理局:建议修改为“根据应急管理部门调动。”因为很多事故发生后,根据预案指挥部很多,海事、城管、住建、交通、水利等都有指挥部,且他们调动的队伍有自行管理制度或办法,应急局很难参与补助。同理建议修改第七条及其它相关内容。

未采纳,理由是灾害事故的指挥机构绝大部分设在应急管理部门,因此归口应急管理部门统一补偿是合理的。

5.温州市应急管理局:队伍范围方面,建议加一句“等非共公财政供养的队伍。

未采纳,参与应急救援行动的队伍都在补偿范围之列。

第六条县市两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工作,补偿资金由同级财政统筹救灾资金等予以保障或由相关责任主体承担。

6.杭州市应急管理局:建议修改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工作,补偿资金由省、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分级管理,或由相关责任主体承担。”

采纳,第六条内容作相应修改。


7.绍兴市应急管理局:建议改为“县市两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由本部门牵头的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工作,其他事故救援牵头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因为灾害事故并非都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救援,灾害事故救援牵头部门更全面了解资源调配情况,更能全面高效实施救援补偿。

未采纳,与统一归口的原则不一致。

第七条补偿对象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应急管理部门或有关指挥部牵头调动参加省内应急救援行动的省内应急救援队伍;

(二)根据国家部委指令参加省外应急救援行动的省内应急救援队伍;

(三)应急管理部门或有关指挥部协调参加浙江省应急救援行动的省外应急救援队伍;

(四)在相关应急救援行动中拥有被征用应急物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

省内外应急救援队伍已有政府财政资金补助的,原则上不再列入财政资金补偿对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省自然资源厅:建议修改为“省内外应急救援队伍已有政府财政资金补助的,在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内的,原则上不再进行资金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采纳。

9.省交通运输厅:建议第二款文末增加一句“国家部委或事发当地政府未提供补偿经费的”。理由:无论是遵循“属地为主”原则或“谁受益谁补偿、谁征用谁补偿”原则,参与省外应急救援行动的补偿经费均应由省外事发地政府承担。因此对国家部委或省外事发当地政府未提供补偿经费的情形,应作为例外处理。

采纳。

10.宁波市应急管理局:建议修改为“省内外应急救援队伍已有应急部门财政资金补助的”,因为应急部门难以核实应急救援队伍是否享受除应急部门以外的财政资金补助情况。“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建议修改为“应急部门财政资金补助金额少于补偿部分的,由应急部门财政资金补足。”

部分采纳,队伍的补助资金归根到底都是来自于财政拨款,因此无需区分资金来源是应急部门还是其他部门。

11.温州市应急管理局:建议改为“省内外应急救援队伍已有政府财政资金补助的,原则上不再列入财政资金补偿对象。若队伍需补偿金资超出当年补助额度,应给予适当补偿”。

采纳。

12.嘉兴市应急管理局:由于目前各地对应急救援队伍大多有相关补助,如按照第二章第七条(四)项内容要求,将很难享受救援补偿政策,因此建议删除。

采纳,已对文作了相应修改。

13.省应科院:目前我省已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建设,根据长三角一体化救援的概念,建议“第七条 补偿对象主要有以下几类”增加以下一类:根据省应急管理厅指令参加省外应急救援行动的省内应急救援队伍。

采纳。

14.省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总队:建议改为“省内外应急救援队伍已有政府财政应急救援专项资金补助的,在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内的,原则上不再进行资金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采纳。

15.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巨化中心:根据本条款,省级专业骨干将不享有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但省市财政补助资金明确规定不得用于人工费用支出,所以长期以来跨地区或长时间救援人工(加班费)成本无法支出。

采纳。

第八条应急救援队伍补偿费用主要包括误工费、设备(车辆)租赁费、耗材费、车辆通行费、住宿费等。如发生不可预见事件能够准确核定实际金额的,按照实际发生金额计算;不能核定实际发生金额的,参考相关行业标准或市场价格确定。

密闭空间作业、潜水作业等极度高危、高难抢险救援按照行业协会指导意见的标准执行,没有标准的,可通过第三方评估确定。

16.省公安厅:建议修改为“应急管理队伍补偿费用主要包括误工费,设备(车辆)租赁费、耗材费、执勤补贴费、车辆通行费、住宿费等”。

未采纳,执勤补贴费已含在误工费中。

17.省建设厅:建议修改为“应急救援队伍补偿费用主要包括误工费、设备(车辆)租赁费、设备(车辆)折旧费、耗材费、车辆通行费、物资设备运输费、大型设备安装(拆卸)费、住宿费等”。

部分采纳,设备(车辆)折旧费可归口在设备(车辆)租赁费中,大型设备安装(拆卸)费可归在物资设备运输费当中。

18.省水利厅:建议修改为“应急救援队伍补偿费用主要包括误工误餐费、设备(车辆)租赁费、油料费、耗材费、车辆通行费、住宿费、人身意外保险费等。”并将附件 3“浙江省应急救援队伍补偿申请表”相应调整。

部分采纳,油料费已含在耗材费当中,不再单列;救援队伍为队员购买人身保险属基本要求,不应在此支出。

19.省自然资源厅:建议在“第八条 应急救援队伍补偿费用”中增加“参与应急救援造成人身伤亡的补偿标准”。

未采纳,制定标准的依据不充分,条件不成熟。

20.省交通运输厅:建议修改为“应急救援队伍补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物资装备灭失、损毁、耗材和人员运输、误工、住宿等因应急救援行动实际发生、经现场指挥部认可的费用支出”。理由:应急救援行动发生费用具有不确定性,补偿限制范围应留有回旋余地。

采纳。

21.省国资委:误工费的表述与附件3中“人工费”的表述不一致,建议进一步明确或统一。

采纳。

22.省应急管理厅(防汛抗旱处):建议第二章第八条增加内容:“应急救援补偿以弥补应急救援成本为目的,仅补偿应急救援队伍与救援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费用开支,不包括精神损失等非物质层面的损失和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理由:进一步明确补偿标准界限,增强可操作性。

采纳。

23.绍兴市应急管理局:建议改为“应急救援队伍补偿主要包括误工费、设备(车辆)租赁费、耗材费、车辆通行费、住宿费等费用和因救援产生的人员伤亡等需补偿的费用。”

未采纳,伤亡补偿费由保险公司承担。

24.省天然气应急救援浙能中心:第八条补偿事项为“误工费”,附件3中补偿事项为“人工费”,建议两者明确统一。

采纳。

25.省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总队:补偿办法中的“住宿费”建议统一改为“食宿费”,并需明确“食”的标准。

未采纳,理由是救援行动中用餐由当地解决。

26.绍兴市应急管理局:建议修改为“密闭空间作业、潜水(打捞)作业、危化事故救援作业等极度高危、高难抢险救援按照行业协会指导意见的标准执行,没有标准的,可通过第三方评估确定”,因为危化事故容易引发爆炸等二次事故,救援风险度极高。

采纳。

第十条应急救援行动按下列情形,由相应单位或应急管理部门予以补偿:

(一)救援生产安全事故,原则上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补偿,无事故责任单位或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补偿的,由归口事故发生地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统一承担补偿;

(二)救援自然灾害,由归口灾害发生地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统一承担补偿。

27.杭州市应急管理局:第十条建议增加“(三)省级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救援行动,由发生灾害事故的属地财政部门给予补偿,省级财政统筹省以上资金予以适当补助。”

采纳,在文本中增加相应内容。

28.绍兴市应急管理局:第十条第一项建议改为“救援生产安全事故,原则上由事故由归口事故发生地市、县(市、区)救援牵头部门统一承担补偿”。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火灾事故救援不收取任何费用,其他事故责任单位承担补偿的可操作性不强。

未采纳,理由是应急救援牵头的部门很多,分散补偿与统一归口的原则不一致。

29.嘉兴市应急管理局:建议对参加省外应急救援行动的相关补偿费用由省级统一承担,不应由属地承担。

采纳,在文本中增加相应内容。

30.嘉兴市应急管理局:建议按照属地原则,由县(市、区)承担补偿工作以及同级财政保障。

采纳,第六条已明确。

31.省应急管理厅(执法处):第十条第(一)项,建议增加应急管理部门的追偿权利。

采纳。

32.省应科院:建议明确县、市各自补偿的职责,便于补偿工作的落实。

采纳。

33.省应科院:建议增加补偿归口单位。当省内应急救援队伍参加省外应急救援行动需要补偿时,“由归口事故发生地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统一承担补偿”不一定适用,建议针对此种情形进行说明,如“当参与省外救援自然灾害时,也可由应急救援队伍调派单位承担补偿,或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

采纳,在文本中增加相应内容。

34.省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总队:建议改为“救援生产安全事故,原则上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补偿,归口事故发生地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先承担补偿,再由应急管理部门向事故责任单位追偿。无事故责任单位或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补偿的,由应急管理部门统一承担。”

未采纳,补偿顺序颠倒。

第十一条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救援行动,须持应急管理部门或有关指挥部下达的《浙江省应急救援队伍调动通知书》(见附件1)。情况紧急,可以通过电话、微信、手机短信等方式通知并在48小时内补发通知。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行动后,当日须填写《浙江省应急救援队伍完成任务日清单》(见附件2),由事发地应急管理部门或有关指挥部确认。

……因情况紧急,无法当场开具征用凭证的,征用单位可先实施征用并在2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因无法将征用凭证送达被征用单位、个人的,或者无法确定应急物资权属的,征用单位应当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媒体上公告相关事宜,公告期限不得少于60日。

35.绍兴市应急管理局: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48 小时”和第二款中的“2 个工作日”这两个表述方式建议统一。

未采纳,前面是调队伍、后面是调物资,补办手续的紧迫性上要求不同。


36.省应急管理厅(地震地质处):十一条中“事发地应急管理部门”最好明确“市级或县(市、区)级”应急管理部门,便于操作。

采纳。

37.省应急管理厅(执法处):第十一条,“……48小时内补发通知”建议修改为“……48小时内补发书面调动通知书”。

采纳。

第十二条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在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后30日内,向事发地应急管理部门提出救援补偿书面申请(主要负责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附加本办法第八条所列附件原件和补偿金额测算表,申请表见附件3)及其它支撑资料(须由经办单位盖章,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签字)。如有救援人员在救援中出现伤病,补偿申请可延长30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事发地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补偿申请30日内完成审核,支付金额超过50万元的,应组织第三方进行评估。

审核工作完成后,补偿资金按下列情形实施支付:

(一)由事发地应急管理部门承担补偿的,10日内支付补偿费;

(二)由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承担补偿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复核后,10日内支付补偿费;

(三)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补偿的,事故责任单位确认后,10日内支付补偿费。如事故责任单位有异议,由事发地应急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责任单位、调度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协商解决。

38.省自然资源厅:建议对“第十二条”中提及“应急救援行动结束”明确界定。理由:部分救援过程持续时间长、参与队伍多,各专业救援队伍的职责不一,结束救援时间也不一致,应明确应急救援行动结束的具体定义,便于后续补助申请等事宜。

采纳,修改为本队伍完成应急救援任务后。

39.宁波市应急管理局:第十二条“10日内支付补偿费”全部建议修改为“10个工作日内支付补偿费”。

采纳。

40.绍兴市应急管理局: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如有救援人员在救援中出现伤病,补偿申请可延长 30 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内容建议改为“如有救援人员在救援中出现伤病或牺牲的,补偿申请可延长 30 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未采纳,人员牺牲走保险理赔或申报见义勇为、烈士等程序。

41.丽水市应急管理局:建议将第十二条中“如有救援人员在救援中出现伤病,补偿申请可延长30日”修改为“如有救援人员在救援中出现伤病,补偿申请可延长30工作日”;将“由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承担补偿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复核后,10日内支付补偿费”删除。

采纳。

42.省应急管理厅(地震地质处):十二条中“事发地应急管理部门”最好明确“市级或县(市、区)级”应急管理部门,便于操作。

采纳。

43.省应科院:建议第十二条补偿程序增加评估环节。尤其是针对事故责任单位承担补偿的,增加评估环节,组织第三方进行费用评估、确定补偿费用金额,交应急管理部门审核。装备、物资等损失经第三方评估更具科学性、合理性。

未采纳,理由是找第三方评估时间长,还需付咨询费。为简化程序,通过协商解争议,如确有需要再组织第三方评估。

第十三条 ……

收到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补偿相关书面材料后,征用单位应当会同承担补偿单位在30日内对补偿金额予以审核。有争议的,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估。经确认后,征用单位、承担补偿单位和被征用单位或个人签订应急物资征用补偿协议。有关承担补偿单位在协议签订后30日内支付补偿费。

44.宁波市应急管理局:第十三条“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估”,建议明确所需的具体资质要求。

未采纳,理由是被征用物资种类繁多,争议的事项也事先无法确定,故只能概述为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

附件3

……

说明:1.申请单位需提供参加应急救援出动相关人员、设备的证明材料;2.申请补偿资金需另附测算明细表。3.应急救援队伍需承诺无政府财政资金保障。4.误工费按每人每天180元计算。5.住宿费参照公务员差旅住宿费标准计算。

45.省国资委:附件3补偿申请表中有“紧急购置设备装备费”事项,如该项费用补偿后,紧急购置的设备装备归属权建议予以明确。

采纳,刪除该项。

46.绍兴市应急管理局:征求意见稿附件 3《浙江省应急救援队伍补偿申请表》底下说明部分第 4 条“误工费按每人每天 180 元计算。”建议改为“误工费按每人每天 180 元计算,每日以 8 小时计算,不足 4小时按半日计算,4—8 小时按 1 日计算”,因为在防汛防台、危化品运输事故等抢险救援中,救援队员每天的工作时间往往在10 至 20 小时之间,简单以“每人每天 180 元”的补偿方式与救援队员高强度、长时间的付出明显不匹配。

采纳。

47.浙能天然气运行有限公司:附件3中“紧急购置设备装备费”如果该项费用补偿后,所采购的紧急购置装备归属权应该明确。

采纳,刪除该项。

48.省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总队:附件3说明中第4条,误工费按每人每天180元计算。误工费是否偏低,目前民工资基本上都达到了250-300元左右,技术工达到400元。

未采纳,应急救援属公共服务行为,不是市场行为,补偿标准参照公务出差标准。

附则

49.绍兴市应急管理局:附则中建议增加“市县两级应急、财政部门按本办法执行。”这一个条目内容。

未采纳,文中已有表述。

其他意见

50.省交通运输厅:建议合并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同时修改为“应急救援补偿坚持‘谁受益谁补偿、谁征用谁补偿’和‘适当补偿'的原则。补偿资金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无事故责任单位或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补偿的,再由征用单位所在的同级财政部门统筹救灾资金中解决”。理由:一项应急救援行动,往往需要各级政府、相关行业部门共同参与。如实行“统一归口”补偿机制,可能面临着征用单位与补偿单位意见不一致、归口到哪级政府补偿确定难的问题。

未采纳,“谁受益谁补偿、谁征用谁补偿”的原则从大的方面讲是正确的,但从统一规范管理和简便操作上存在各自为政的情况。

51.省交通运输厅:建议第三章节的标题修改为“征用与补偿程序”,并按应急物资装备征用、行动确认、补偿申请、评估复核、发放支付等环节,重新梳理组织文字。理由:这一章节不仅包括补偿环节的内容,还包括征用手续、行动确认等其他环节的内容。同时,对征用单位、应急管理部门、第三方评估机构之间的流程衔接不够明确。如非应急管理系统的有关指挥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时,相关行业部门与应急管理部门之间如何协调关系,应有规范、可行的流程设计。

未采纳,第三章主要明确补偿程序,分队伍救援补偿和征用补偿,内容不宜过于繁复。

52.绍兴市应急管理局:征求意见稿发文单位为省应急管理厅,建议正式发文时增加省财政厅为发文单位,以便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列预案执行。

采纳。

53.温州市应急管理局:按文件表述,指跨地区、跨省调度的补偿。建议加一点“该市、县区域内调度同样适用该办法”。

未采纳,补偿适用范围本身包含了市、县内应急救援行动。

54.宁波市应急管理局:建议办法明确资金补偿来源。办法提出资金由应急部门补偿,但是应急部门补偿资金的来源需要明确,并说明专用账户或基金方式,资金额度等。

采纳:第六条已明确“补偿资金由同级财政统筹救灾资金等予以保障或由相关责任主体承担”。

55.省消防救援总队:建议由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负责现场统筹指挥的作战行动由当地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核准。

未采纳,与统一归口的原则不一致。

56.省应急管理厅(地震地质处):建议将“指挥部”修改为“应急指挥机构”,表述更为准确。同时增加“地质灾害”种类。

采纳。

57.省应急管理厅(地震地质处):表述中应急指挥机构应排在应急管理部门前,建议统一表述为“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应急管理部门”。

采纳。

58.省应急管理厅(减灾救灾处):附件的两个流程图中,指向白色框的建议用虚线,不用箭头。理由:白色框不是一个流程,是对流程的说明。

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