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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海关、旅游/国内贸易(含供销),商贸、海关、旅游/其他
其他
义乌市2022年促进消费增长扶持政策
商务局
义商务发〔2022〕7号
2022-02-21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22-10-25 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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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扩大内需、促进消费升级的部署,积极应对疫情对消费行为的影响,以新消费为引领,打造美好生活消费新场景,发展消费新业态,培育消费新热点,促进消费增长,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打造美好生活新消费场景,繁荣夜间经济
1.建设高品质步行街区。对当年度列入国家级、省级高品质步行街建设试点的,分别给予创建单位10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加大商贸企业招引力度,发展首店经济
2.鼓励引进知名品牌来义开设首店。对与国际国内知名品牌(品牌目录由商务局另行制定)经营主体签订入驻协议,且入驻经营满一年的引进方(商业设施运营方),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入驻的首店经营主体在义乌注册企业的,给予引进方(商业设施运营方)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入驻的首店经营主体在义乌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给予引进方(商业设施运营方)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入驻的首店经营主体为外地企业在义分支机构的,给予引进方(商业设施运营方)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构建“一刻钟便民生活服务圈”,提升社区农村商业水平
3.鼓励生活服务企业连锁化经营、品牌化发展。对在义直营门店已达3家以上的超市、便利店、餐饮、家政服务连锁企业,当年度新增单店营业面积200平米以上直营超市、单店营业面积50平米以上直营便利店、单店营业面积20平米以上直营餐饮门店和直营家政服务网点的,按2万元一家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度在建制镇范围内新增直营门店的,在前述标准基础上每家再增加2万元奖励。
4.推动家政业诚信建设。对首次办理浙家政“安心码”的家政服务人员,给予对应家政经营主体(含个体工商户)200元/人的补助。单个家政经营主体(含个体工商户)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四、积极培育龙头企业,壮大市场主体
5.支持中小微商贸企业扩大经营规模。对当年度按月度新增方式纳入限额以上统计库的批发和零售企业(电商企业除外),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度按月度新增方式纳入限额以上统计库的住宿和餐饮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支持商贸企业持续稳定增长。对当年度销售额超过3亿元的商贸批发企业(电商企业除外)、销售额超过3亿元的汽车类商贸零售企业(电商企业除外)、销售额超过8000万元的其他类商贸零售企业(电商企业除外)和营业额超过800万元的住宿和餐饮企业,年度销售额或营业额同比增幅超过10%的,给予10万元奖励。
7.鼓励符合条件的商贸企业创先争优。对当年度新列入国家级、省级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的企业,每家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度新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度新认定为“浙江老字号”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度新纳入省级重点商贸流通企业的主体,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度获评绿色商场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附则
8.本政策的资金兑现工作,遵循市财政性资金关于信用应用的相关规定。
9.本政策第4条适用对象为在义乌实际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余条款适用对象为在义乌实际经营企业,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除外。
10.本政策中的零售业态分类,按照国家标准GB/T 18106-2021执行。
11.本政策第6条所指“销售额”和“营业额”为企业当年度统计报表中对应栏目的金额。
12.本政策所有条款按年度兑现,以自然年度相关业绩作为奖励依据。
13.本政策中的“元”指“人民币”,“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
14.本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
义乌市商务局
2022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