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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岸查处两起擅用消防设施用水行为

发布日期:2022-11-18 08:25

信息来源:义乌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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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执法局赤岸大队执法队员巡查至西溪里时,发现一名男子正拿着扳手、皮管,从路边的消防栓上取水,用于搅拌水泥,因皮管破损,路面上积起一大片污水。执法队员立即上前,对该男子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

据当事人介绍,自己刚承接了西溪里某工地贴地砖的活,因取水点较远,再加上皮管不够长,为贪图便利,就直接从路边的消防栓上取水。执法队员向该男子发放《询问(调查)通知书》,该男子也表示愿意配合调查处理。

无独有偶,当天在吉祥路与青山路岔口,执法队员还查处了一货车司机用橡胶管从消防栓上取水浇菜的不当行为。

《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明确,“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除火警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因特殊情况确需动用的,必须征得城市供水企业的同意,并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执法队员表示,根据有关规定,赤岸大队已对上述两人进行立案查处,并分别罚款700元。

“消防栓不是公共水龙头,不得随意使用。”执法队员提醒,擅用消防设施用水,不仅会导致水资源浪费,还可能损坏消防设施,造成消防安全隐患。对于未经批准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盗用城市供水等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将予以严厉打击,广大市民若发现相关违法用水行为,可拨打96150反映情况。(林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