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82002609434C/2022-503485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11-22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2-11-22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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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吴贵遗、吴高义、吴高峰、施绍毅
案 由:非法占用土地案
根据巡查发现,我局对吴贵遗、吴高义、吴高峰、施绍毅涉嫌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22年1月,吴贵遗、吴高义、吴高峰、施绍毅未经依法审批,擅自在江东街道大元村“新殿”地块动工建设关帝庙厢房,至勘测时建成一幢9间三层框架结构房屋(未结顶),及房屋前水泥硬化地面。具体四至:东、南、西靠空基,北靠山路,该地块属江东街道大元村集体土地。经湖北省国土测绘院现场勘测,涉案地块占地面积为472.5平方米,土地利用现状类型为其他土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为未利用地(限制建设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本局于2022年10月18日告知被处罚人吴贵遗、吴高义、吴高峰、施绍毅的违法事实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提供新证据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被处罚人未在收到告知书后5日内提出上述权利。
本局认为:吴贵遗、吴高义、吴高峰、施绍毅未经依法审批,擅自占用土地建设房屋及水泥地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之规定,本局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吴贵遗、吴高义、吴高峰、施绍毅将非法占用的472.5平方米土地退还土地原权属单位;
二、责令吴贵遗、吴高义、吴高峰、施绍毅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72.5平方米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三、对吴贵遗、吴高义、吴高峰、施绍毅非法占用472.5平方米未利用地的行为处每平方米300元罚款,计人民币拾肆万壹仟柒佰伍拾元整(14175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处罚决定第一项,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履行;第二项,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第三项,被处罚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宾王路366号621办公室)领取《义乌市罚(没)款通知书》并缴纳罚(没)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义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