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11330782329949043U/2022-503869

  •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医保/卫生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义乌市社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建设及运行补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发布机构:

    义乌市卫生健康局

  • 发文字号:

    义卫〔2022〕33号

  • 成文日期:

    2022-11-22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GYWD58-2022-0001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义乌市社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建设及运行补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点击关闭详细目录信息

发布时间:2022-11-25 09:35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各托育服务机构,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增加 3 岁以下婴幼儿普惠性托位有效供给,更好满足群众托育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根据国家、省及我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义乌市社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建设及运行补助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义乌市卫生健康局               义乌市发展和改革局 

义乌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义乌市社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建设及运行补助实施方案(试行)

 

一、实施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以及《义乌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义政办发〔2019〕97号)等文件精神,对符合相应要求的社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提供财政扶持补助,进一步增加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普惠性托位有效供给,更好满足社区居民普惠托育服务需求。

二、补助对象及标准

(一)补助对象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的城乡社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也包括儿童早期发展活动驿站、普惠性质的用人单位办托及家庭托育点。但不含幼儿园托育部,该类机构根据义乌市幼儿园相关扶持政策执行。原则上每个社区确定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补助对象1个,优先选择社区配套建设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公共设施。

2.需在卫生健康部门完成备案。符合托育服务卫生安全等相关行业规范及管理要求。

3.托育服务机构及其负责人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且近三年内无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督查检查合格或发现问题限期内整改到位的。

4.托育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托管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最高指导价。每年由市卫健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审核,根据托育服务综合评分结果,评定一级、二级、三级3个等级,收费标准分别不高于每人每月2200元、1800元、1500元。其中用人单位办托及家庭托育点收费标准不高于每人每月1500元。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的收费按全日托标准综合核定。

(二)补助标准

1.建设补助:按新增班级数(班级最小使用面积及托位数规模符合规范要求),每个班级按5万元标准给予补助(儿童早期发展驿站按3万元内实际支出补助);同一场所因举办主体变更等原因重新备案的,不再重复补助。用于社区托育服务设施的基础设施建设、硬件设备购置等资本性支出,采取事前预申报、事后补助的方式一次性补助。

2.运行补助:根据实际收托的常住幼儿数(父母至少一方参加义乌社保,幼儿已参加基本城乡医保),按托大班、混合班300元/人/月,托小班500元/人/月、乳儿班800元/人/月给予普惠托位运营补助。用于日常托育照料等经营性服务支出,采取年底申报方式进行补助,连续补助3年。社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开展儿童早期发展活动等运行维护所需费用,按义乌市儿童早期发展项目另行支出。 

3.示范性奖励:对获评为金华市级及以上、义乌市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的,分别给予每个8万元、5万元的奖励补助(同一机构就高补助)。

三、申报程序

有意向开展普惠托育服务的机构(不含幼儿园托育部),可自愿向市卫健局提出申请,经认定后签订《社区普惠性托育服务协议书》。市卫健局将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的名单、收托标准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的服务提供情况组织质量评估。

社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按时间要求及时向市卫健局提出补助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托班设置和收托婴幼儿情况表、从业人员情况汇总表、财务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市卫健局负责补助对象及补助资金的审核、汇总,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年底前将补助资金拨付到位。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对专项资金实施监督管理。

四、有关要求

1.申报补助的机构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资金,发现违规行为未按照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改正,以及发生安全、卫生责任事故等情况,可取消其普惠性托育机构资格,并追回或取消当年补助经费,将其失信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且不得再次申报相关托育补助资金。

2.落实部门监管职能,强化镇街及社区属地化管理,镇街卫生院加强日常检查指导,共同支持社区配套普惠托育服务设施规范运行和发展,提供家庭就近就便普惠托育服务。

3.本方案可视情况进行修订调整,并及时制定相关配套实施细则。具体内容由市卫健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方案试行3年,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5年12月31日止。 

 

附件:社区普惠托育机构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社区普惠托育机构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备案时间


新建托班数/托位数


申请补助资金

万元

当年实际入托人数


申请补助资金

万元

情况说明

(相关材料另附)                       

 

申报人(签名):                        申报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所在镇或街道卫生院意见

 

审核人(签名):            所在卫生院(盖章)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名):       义乌市卫生健康局(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