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330782000000/2022-506607

  • 文件名称:

    关于修改《关于促进我市现代物业服务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政策解读

  • 发文机关: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2-12-15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修改《关于促进我市现代物业服务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政策解读
点击关闭详细目录信息

发布时间:2022-12-15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一、起草说明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要求,对《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我市现代物业服务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义政办发〔2017〕38号)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二、主要内容

1. 根据金华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2022年10月21日印发的《关于做好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整改工作的通知》要求,将“(十二)加强对行业的动态管理。组织开展义乌市物业服务示范小区评比、诚信手册申领和考评工作。在义乌承接业务的物业企业,应当领取诚信经营手册并接受物业主管部门及管理项目所在地镇(街道)的检查、考核。物业企业的日常表现经镇(街道)和物业主管部门考核,折合成诚信经营分值,在行业内公布。引导公建项目、新建商品房建设单位以及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公开招投标时,优先选择诚信经营分值高的物业服务企业。加大对管理水平低、收费不规范、社会形象差的企业的清理整顿力度。”条款修改为:“(十二)加强对行业的动态管理。组织开展义乌市物业服务示范小区评比和考评工作。在义乌承接业务的物业企业,应当接受物业主管部门及管理项目所在地镇(街道)的检查、考核。推进物业服务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严格按照《义乌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义建局〔2022〕3号)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鼓励公建项目、新建商品房建设单位以及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公开招投标时,对信用状况良好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优惠或者便利。加大对管理水平低、收费不规范、社会形象差的企业的清理整顿力度。”

2.因《金华市物业管理条例》条例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金华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金华市物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故将前言部分的制定依据《金华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6号)修改为:《金华市物业管理条例》。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电话

解读机关: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解读人:毛功伟;联系电话:85427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