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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30782002609493F/2022-505506

  • 服务对象:

  • 文件名称:

  •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2022-12-08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金义政复〔2022〕3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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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2-08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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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义乌市人民政府稠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义乌市江滨北路279号。

法定代表人:叶子旦,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稠城202201号)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3月8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复议申请书,依法进行了受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义乌市人民政府稠城街道办事处江滨社区某某村集体组织成员,于2022年1月6日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要求“公开义乌市人民政府稠城街道办事处文件(稠城[1999]121号)第十条第二项17户住房特困户[名单、审批公示依据]”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收到后,百般刁难,拒不公开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稠城202201号),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

被申请人称,2022年1月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公开义乌市人民政府稠城街道办事处文件(稠城[1999]121号)第十条第二项17户住房特困户[名单、审批公示依据]”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告知其延期20个工作日答复。2022年3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编号:稠城20220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送达申请人。答复内容为“经检索,本机关不存在你描述的信息”。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稠城20220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公开义乌市人民政府稠城街道办事处文件(稠城[1999]121号)第十条第二项17户住房特困户[名单、审批公示依据]”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2年1月29日 ,被申请人作出《延期答复通知书》(编号:稠城202201号延告),告知申请人延期20个工作日答复。2022年3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编号:稠城20220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送达申请人。答复内容为“经检索,本机关不存在你描述的信息”。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延期答复告知书、稠城20220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情况说明、邮寄单据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 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对申请事项检索查找无果的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作出涉案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且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4日作出的编号:稠城20220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