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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30782002609493F/2022-505541

  • 服务对象:

  • 文件名称:

  •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2022-12-08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金义政复〔2022〕5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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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2-08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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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义乌市赤岸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赤岸镇报国东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贾志建,镇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21日作出的赤岸[2022]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1年5月17日收到该复议申请材料,依法进行了受理、审理,2022年7月12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理期限30日。本机关于2022年7月18日上午9时举行了听证会,申请人王某某、被申请人负责人吴伟强、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王虎华参加听证。2022年8月9日因新冠疫情封控要求本机关中止本案审查,并于2022年8月18日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2月24日向被申请人提出了“义乌市赤岸镇水岸家园×幢×单元×室安置合同”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被申请人出具了赤岸[2022]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经检索,本机关不存在你描述的信息,无法提供。申请人认为,水岸家园是被申请人主建并安置的,明明各农户都签有安置全同,被申请人却说该信息不存在,试问当时是凭什么给各农户安置的。故赤岸[2022]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是错误的,特提起复议申请,要求:一、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义乌市赤岸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赤岸[2022]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二、责令被申请人公开水岸家园×幢×单元×室安置合同。

被申请人称, 2022 年2月 24 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公开“义乌市赤岸镇水岸家园4幢2单元701室安置合同”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2年3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赤岸[2022]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送达申请人。答复的内容为“经检索,本机关不存在你描述的信息,无法提供”。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赤岸[2022]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2月24日,申请人王金民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义乌市赤岸镇水岸家园×幢×单元×室安置合同”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21日作出赤岸[2022]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经检索,本机关不存在你描述的信息,无法提供”。该答复书于2022年3月23日通过邮寄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申请人系义乌市赤岸镇水岸家园×幢×单元×室业主,系被申请人实施“异地小康”政策,申请人申购的安居安置房,申请人已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浙(2020)义乌不动产权第×号)。本案在复议听证后经指引,目前申请人已通过义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佛堂分中心获得案涉安置合同。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赤岸[2022]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情况说明、邮寄单据、浙(2020)义乌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登记证、完税证明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及时进行检索查阅,经检索未查询到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不存在该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作出书面答复并送达给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第(四)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21日作出赤岸[2022]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