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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30782002609493F/2022-505589

  • 服务对象:

  • 文件名称:

  •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2022-12-08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金义政复〔2022〕4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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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2-08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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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杨某某

被申请人: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宾王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楼辉腾,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义自然资规公[2022]第2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4月25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刻意隐瞒事实。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义乌市××民工子弟学校位于机场路西侧××村西北侧地块一期用地规划条件(即①规划选址意见书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③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复印件”的政府信息公开,最终被申请人提供给申请人的信息公开内容只有《规划文件》。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了《规划条件》,却没有具体的规划地址和用地预审,明显违反了国家自然资源部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有关“多规合一”的规划预审文件 。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正当诉求多次推诿,没有履行被申请人应该履行的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①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6日向被申请人提出诉求,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31日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②申请人家属向浙江政务平台投诉被申请人的错误行政行为,被申请人在回复给浙江政务平台的文字材料上提出北苑街道××村西北侧一期规划用地无具体的建设项目与投资业务,却在义乌市××民工子弟学校《用地申请表》上签署了意见并加盖了公章。四、被申请人作出的规划:①程序违法,没有具体的项目名称和建设业主,违反规划调整的法定程序,没有依法履行建设项目规划的法定流程;②实体违法。违反被申请人作出的《柳青区块详细控规》。截断原小区内南北主通道,违反《规划法》的相关规定;③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义自然资规公[2022]第2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全面、完整、正确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被复议的答复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正确。2022年1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被申请人依法向其作出答复,对申请人提出的“义乌市××民工子弟学校位于机场路西侧××村西北侧地块一期用地规划条件(即①规划选址意见书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③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复印件”分别作出告知和说明了理由。可见,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答复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二)、(四)项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24日依法作出义自然资规公[2022]第2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依法送达申请人。综上,请义乌市人民政府依法维持被复议的答复行为。

经审理查明, 2022年1月2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义乌市××民工子弟学校位于机场路西侧××村西北侧地块一期用地规划条件(即①规划选址意见书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③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复印件”的政府信息公开。2022年2月24日,被申请人做出义自然资规公[2022]第2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内容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的规定,现将北苑街道××村(机场路西侧)西北侧地块一期用地规划条件复印附后提供。2.经检索查询,您所申请公开的“①规划选址意见书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③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规定,本机关无法提供。

另查明,申请人提及的义乌市××民工子弟学校建设项目目前尚未立项。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清单、补充意见及证据清单、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清单、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义自然资规公[2022]第2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提供北苑街道××村(机场路西侧)西北侧地块一期用地规划条件复印件并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因本案涉及的义乌市××民工子弟学校建设项目目前尚未立项,故被申请人答复“经检索查询,您所申请公开的“①规划选址意见书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③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24日作出的义自然资规公〔2022〕第2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