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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2-02-17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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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义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义乌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义乌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中心职能】义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义乌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经义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公积金中心可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结算等业务。

委托受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应订立委托协议,明确双方职责。

【决策和管理】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义乌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情况以及国家、省和义乌市住房政策,就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额度、程序等提出调整方案。调整方案经义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章  提取的分类和条件

【提取分类】提取住房公积金分为部分提取和销户提取两类。

  (一)职工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提取后无须保留个人账户的,采用销户提取,即提取个人账户中的全部住房公积金余额,并作销户处理。

  (二)提取后还应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采取部分提取的方式,即提取后账户中剩余部分款项:

  1.账户中余额大于住房消费额的,按住房消费额提取;

  2.账户中余额小于住房消费额的,按百元整数的方式提取。

第六条【住房消费提取】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使用职工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住住房(含商品房、拍卖房、拆迁安置房、集聚区住房、房改房或保障性住房等)的;

(二)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含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老旧小区改造)的;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符合上述第(一)、(二)、(三)种提取情形的职工,如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足实际支出或因退休等原因已经销户的,其直系亲属可申请提取各自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总额不得超过实际住房消费额;符合第(四)种提取情形的职工家庭,夫妻各自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总额不超过本细则规定的限额。

第七条【特殊情况提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使用本人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销户提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注销个人账户:

(一)离休、退休的;

(二)出境定居的;

(三)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注销该职工个人账户。

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身份与权利须经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或公证书确认。

第十条【住房消费提取限制】按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情形申请提取的,同一申请人同一套住房(含垂直房)仅能申请提取一次;符合第六条第(一)、(二)、(四)种情形的,同一种情形在12个月内仅能申请提取一次;符合第六条第(三)种情形的,可以按年或按月申请提取,提前结清贷款的,在贷款结清后只能申请提取一次;如在同一种情形中存在多套住房消费情况,每次申请提取时,职工仅能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取。

符合第六条第(一)种提取情形的,须在购房合同办理备案时起到住房办理不动产登记完毕一周年内申请;符合第(二)种提取情形的,涉及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在取得批准文件时起到住房办理不动产登记完毕一周年内申请;涉及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须在电梯安装竣工验收交付后六个月内申请;符合第(四)种提取情形的,须在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后申请。

第十一条【特殊情况提取限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二)种情形的,12个月内,同一理由仅能申请提取一次。

第十二条【销户提取限制】按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情形申请提取的,办理提取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处于封存状态且无未到账资金,除第(一)种情形外,其他情形应在停缴六个月后方能办理提取。

第十三条【贷款存续期提取限制】职工及配偶在义乌市行政区域内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结余部分方可用于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其他情形不得办理提取。

第十四条【不予受理情形一】职工及其直系亲属购建的应为自住住房,以购买非自住住房或者单独购买车库、车位以及住房内部装修申请提取的,公积金中心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不予受理情形二】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同一套住房1年内2次(含)以上买卖交易、非直系亲属2人(含)以上共同购房等住房消费情况,以该消费住房为理由申请提取的,公积金中心不予受理;以赠予、继承等非买卖方式取得自主产权住房的,以该住房申请提取的,公积金中心不予受理。

第三章  提取的额度

第十六条【购房提取额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种情形,职工家庭合计2套(含)以上住房的,可提取额度不超过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80%,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

如涉及城市有机更新,提取不受套数限制,但可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款和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差额。

第十七条【建房提取额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种情形的,可提取额度不超过主管部门公布的当年建设成本信息价和审批面积核定价格,扣除市、镇(街道)的补贴后的价款。

第十八条【提取、贷款总额限制】购(建)房提取涉及后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额与住房公积金贷款额之和不得超过所购(建)房总价款;涉及政府城市有机更新,选择回迁房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额与住房公积金贷款额之和不得超过购房总价和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差额。

第十九条【加装电梯提取额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种情形中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情形的,可提取额度不超过个人实际支付的费用。

第二十条【偿还购房贷款提取额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三)种情形的,额度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账户上至少应保留一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二)职工账户内的公积金优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和“公转商”贴息贷款,有结余的可申请提取用于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不超过全部住房贷款的月还款额之和;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按年申请的,额度不超过上年度(12个月)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正常还款本息;按月申请的,原则上办理按月还贷委托提取,额度不超过上月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正常还款本息;

(四)提前偿还本金或提前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的,可提取额度不超过提前偿还贷款本息额;

(五)职工选择按月还贷提取的,根据公积金中心、商业银行或者征信系统提供的还贷数据,经审查后确定。

第二十一条【租房提取额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四)种情形的,12 个月内职工本人及配偶提取总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2000 元(含)。

本条款中的提取最高额由义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确定,由公积金中心负责实施。

第二十二条【特殊情况提取额度】符合第七条第(一)种情形的,提取额度不超过突发事件产生费用中的自费部分。

第四章  程序和材料

第二十三条【提起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并通过自助服务平台办理,如遇平台系统故障或特殊情况,可至受托银行业务办理网点。

第二十四条【受理和审核】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无法从其他部门获取信息的,应由职工补充提供材料。

第二十五条【审核执行】公积金中心应当严格进行提取审核,不得自行放宽审查条件,对识别出伪造、编造各类提取证明材料的,必须及时中止提取行为。如对职工提取行为的真实性有疑义的,可依法依规要求职工进一步提供其他有效材料,必要时公积金中心也可向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核实。

第二十六条【提取方式】住房公积金提取采用转账方式。

对按月还贷提取等持续性提取业务,职工可办理书面委托提取手续,委托公积金中心根据约定进行提取审核和支付。

第二十七条【基本材料】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自行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一)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一类卡);

(三)公积金中心原则上不接受职工委托他人办理公积金提取申请,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委托他人办理的,受托人除提交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基本材料外,还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权委托材料。

第二十八条【其他相关材料】除基本资料外,根据提取情形不同,职工应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可以通过数据共享平台获取的,职工授权公积金中心通过信息共享平台获取。

(一)购买商品房的:所购房屋为期房的,提交经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所购房屋为现房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契税税票;

(二)购买拍卖房屋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公证书或法院生效法律文书;

(三)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拆迁安置协议;

(四)购买集聚区住房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五)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房屋所在地政府部门批准的建房许可证明(建房审批表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不动产权属证书;

(六)大修住房的:房屋所在地政府部门批准的证明材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及规划部门审批的修缮审批表)、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损坏程度严重 C 级(含)以上的房屋鉴定报告、维修合同及费用票据;

(七)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加装电梯协议书、发票;

(八)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贷款合同、还款凭证;按月还贷委托提取的,需与公积金中心签订按月还贷委托提取协议书;

(九)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镇(街)卫生院及以上的正规医院出具的正式诊断证明书(或出院小结)、相关治疗费用的凭证(收费收据或者医保票据),凭证开具时间与申请提取时间应当相隔在1年以内;患者是职工直系亲属的,应当另行提交其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等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十)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救助证;

(十一)出境定居的:出境定居的护照、户籍注销证明或国(境)外长期定居证明。

第二十九条【“身后一件事”联办】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按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情形申请提取的,按照“身后一件事”流程自动办理。

第三十条【他人提取】职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的,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

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的,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

第三十一条【直系亲属消费提取】符合条件,需要提取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由直系亲属自行申请,另需提供结婚证、户口本等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第三十二条【补充说明】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住房公积金业务开展实际需要,对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需提交的材料制订补充规定并公布执行,报义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  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监管部门】公积金提取业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缴存单位和职工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对银行监督】公积金中心应当对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职工责任】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期房消费后又退房的,应当在退房后30日内全额退还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逾期不退还的,公积金中心依法予以追回,纳入信用评价管理。

 第三十六条【处罚规定一】职工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公积金中心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义乌市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对以欺骗手段实际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公积金中心责令全额退回;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等单位缴存职工有前述行为的,公积金中心向其单位和纪检部门通报。

第三十七条【处罚规定二】对伪造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编造虚假住房消费等虚假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帮助骗提住房公积金的机构及其人员,公积金中心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直系亲属定义】本实施细则所称直系亲属是指职工配偶、双方父母和子女。

第三十九条【住房定义】本实施细则中所称住房套数为职工申请提取时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现有的房产总量,房产套数以不动产登记、公积金系统信息和人行征信信息为准。

本实施细则所称住房是指义乌市有关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土地用途包含居住用地属性,且房屋用途为住宅。

第四十条【配合执法】公、检、法等执法机关要求办理冻结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提取业务暂停。法院强制执行划转住房公积金的,在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情况下,予以协助执行。

第四十【其他群体和业务】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二条【政策解读】本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施行日期】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义乌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义住金管〔2015〕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