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2-17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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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国有企业货物服务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义公共资源办〔2014〕46号)
各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适应多元化国企采购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工作的若干规定》(义政发[2012]72号)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国有企业采购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国有企业非经营性货物、服务采购的范围和标准
(一)下列项目应当进入市级平台采购:
1、《国有企业货物服务项目采购目录》以内、预算10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
2、《国有企业货物服务项目采购目录》以外、预算20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
(二)下列项目可以由企业自行采购:
1、《国有企业货物服务项目采购目录》以内、预算10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
2、《国有企业货物服务项目采购目录》以外、预算20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
3、按照《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工作的若干规定》(义政发[2012]72号)规定批准同意自行采购的项目。
(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和标准参照《义乌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义乌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执行。
二、推荐品牌、推荐供应商、推荐专家
(一)推荐品牌、推荐供应商、推荐专家由具有较强专业技术能力的市属国有企业组织实施。
(二)采购人采用推荐品牌的,需填写《义乌市国有企业采购推荐品牌审批表》(附件二),经集团公司同意,国资委备案后实施。
1.推荐品牌(型号、规格,下同)原则上应在义乌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等媒体发布公告,向供应商征集所需的品牌,并将采购人推荐及征集到的所有品牌提交专家组论证,确定不低于所需档次的所有品牌参加投标(或谈判、报价,下同)。
2、征集公告内容包括技术参数、供应商要求等。如果推荐品牌需要详细至规格、型号的,公告也应予以明确说明。公告时间不少于5日。
3、推荐品牌论证会由采购人组织,论证专家组应由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成员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下同)邀请。论证专家应为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专业技术力量较强的采购人,也可以推荐内部人员作为论证专家。
4、供应商在规定时期内按公告要求提供所需资料。采购文件中的品牌及相关要求应与品牌征求公告中的有关内容相一致,不得作实质性改变。
(三)推荐品牌项目也可参照《浙江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若干意见》(浙财采监字[2007]2号)执行。
(四)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可填写《义乌市国企采购竞争性谈判自行选定评审人员审批表》(附件四),经集团公司同意,国资委批准后,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采购人对所选定评审人员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五)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征集合格供应商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
采用征集合格供应商方式的,需填写《义乌市国有企业采购推荐供应商审批表》(附件三),经集团公司同意,国资委备案后实施。征集合格供应商参照推荐品牌相关规定执行。
(六)评标办法
1、推荐品牌项目拟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鼓励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技术分设置一般不高于30分,项目特殊确需扩大技术分值的,技术分设置最高不超过40分。
2、推荐供应商、推荐评审专家项目参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执行。
三、采购文件及评审环节
(一)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项目主要配置或技术需求等应当由采购单位负责提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对其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也可委托专家进行论证或公开征询供应商意见,并对其审查结果负责。对不合法或带有倾向性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特定资格条件应根据合理和必需的原则提出,不得带有倾向性和歧视性,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
(二)评审时将作为无效采购响应文件认定的情形,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专设一节予以特别说明,否则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评审时不能作“无效”处理。
(三)评审时,评审小组应当对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对各供应商采购响应文件的合规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比较和评估,其中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主要技术参数、商务报价和其他评审要素等,评审专家应逐项进行审查、比较,不得漏评少评。如发现与采购文件要求相偏离的,应对其偏离情形进行必要的核实,并在工作底稿中予以说明;如属于实质性偏离或符合无效响应条件的,应当询问供应商,并允许供应商进行陈述申辩,但不允许其对偏离条款进行补充、修正或撤回。
(四)进入市级平台采购的项目,采购文件等资料需经公共资源办备案后实施。
四、建立制度
采购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工作的若干规定》(义政发〔2012〕72号)、《义乌市政府采购项目自行采购操作流程》(义公共资源办〔2013〕4号)及其他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建立自行采购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本通知所指货物服务是指非经营性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经集团公司确定,报国资委备案,属于经营性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不适用本通知。
义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义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