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义乌市环境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02-17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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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环境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管理办法(试行)

(义政办发〔201610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国务院供给侧改革要求,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资源配置量化管理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8号)和《关于开展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推进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义委发〔2016〕67号)等文件精神按照“总量管控、差别配置、市场交易、规范管理”的原则,为实现环境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推动转型升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实施范围是全市纳入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的排污企业。

纳入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体系的排污企业,按照A、B1、B2、C、D四类的评价结果实行差别化管理。

未纳入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体系的排污企业,根据吨排污权税收和环保违法行为评价结果,参照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实行差别化管理。

行业集聚区(点)业主企业参照亩产效益综合评价B1类企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是指排污企业按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的权利。

排污权指标,是指排污许可证许可的年度污染物排放总量,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镀(酸洗)废水等。

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是指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企业依法取得初始排污权指标并按规定缴纳的费用。

政府储备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是指排污企业通过政府储备排污权协议出让获得其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权指标所需缴纳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排污权交易,是指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企业对依法取得的排污权指标进行交易的行为。

排污权基本账户,是指登记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的账户,包括现有的排污权指标基数、收入、支出和结余。纳入基本账户实施量化管理的主要污染物是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重污染项目,是指印染、电镀、造纸、化工等项目。

第二章  总量控制

第四条  全市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4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突破区域排污总量指标。工业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过排污权基本账户基数。排污企业年度实际排污量不得超过环保部门核定的污染物排放量。

第五条  全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符合“空间、总量、项目”环境准入条件,在完成减排任务的前提下,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4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实行总量削减替代平衡。

印染、造纸、化工等行业新增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与削减替代量的比例不低于1:1.2,新增氨氮排放总量与削减替代量的比例不低于1:1.5。

电力、水泥、钢铁等行业新增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与削减替代量的比例不得低于1:1.2,新增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与削减替代量的比例不得低于1:1.5。

第三章  排污权交易

第六条  全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排污许可证管理的要求,需要新增的排污权指标,应通过排污权交易有偿取得。

第七条  排污权交易的范围是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镀(酸洗)废水等指标

第八条  排污权交易应当通过排污权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进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排污权交易一般采取以下方式:

1.直接出让,即政府按规定程序定向出让储备排污权指标的行为。

2.公开拍卖或挂牌,即政府按照规定程序、以公开拍卖或挂牌的方式出让储备排污权指标的行为。

3.市场交易,即出让排污权指标的排污单位,与受让排污权指标的排污单位或政府,通过排污权交易市场达成排污权交易的方式。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

第九条  排污权交易设定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基准价和政府储备库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基准价,并根据污染治理成本、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第十条  储备库排污权按有偿使用费基准价出让的对象是:

1.涉及民生、环保等基础设施项目。

2.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大产业项目、上市拟上市企业的配套涉污项目、市政府确定的污染行业集聚项目。

储备库排污权不足时,应通过市场交易取得。

第十一条  企业需要新增排污权指标的,应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并实行差别化交易。

A 类企业:可以申请参加储备库排污权竞拍,拍卖底价为政府储备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基准价的1.5倍。储备库不足时,应通过市场交易取得。

B1类、B2类企业:应通过市场交易取得。

C类、D类企业不得新增排污权指标。

第十二条  企业需要临时新增排污权指标的,可以向排污权储备库或市场租赁,D类企业不得承租。排污权租赁的有效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有效期满后,排污权指标仍归出租方所有。

第十三条  企业向政府储备库租赁一年内不得超过一次,连续租赁不得超过二年。排污权储备库出租实行差别化租赁价格:

1.战略新兴产业等重大产业项目、污染行业集聚点业主企业、A类企业,租赁价格为政府储备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基准价

2.B1类企业租赁价格为政府储备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基准价的1.5倍。

3.B2类企业租赁价格为政府储备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基准价的2倍。

4.C类企业不得从政府储备库租赁。

第四章  差别化收费和排污权核定

第十四条  排污企业的排污权指标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确认,每5年核定一次,每年差别化缴纳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A、B1、B2、C、D类企业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分别为基准价的0.8倍、1.1倍、1.3倍、1.5倍、3倍。

第十五条  排污企业的排污权分年度实行差别化核定。A、B1、B2、C、D类企业减排任务分别为全市工业平均年度减排任务0.5倍、1.1倍、1.3倍、1.5倍和3倍。

第五章  奖惩机制

第十六条  排污企业每年按照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实行差别化激励。

A类企业: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补助。

B类、C类企业:支持企业进行污染设施技术改造,并享受技改及污染减排资金补助。

D类企业:不得享受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

第十七条  A类企业优先参加绿色企业和环境友好企业评选,优先列入绿色信贷企业名单。B、C类企业鼓励参加绿色企业和环境友好企业评选。D类企业不得参与绿色企业和环境友好企业的评选,不得列入绿色信贷企业名单。

第十八条  亩产效益综合评价连续二年排名D类的排污企业,排污权指标由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按政府储备库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基准价回购。

第十九条  排污企业恶意偷排、超总量排污的,除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以外,下一年度初始排污权使用费和减排考核在原A、B、C类排名基础上进行降档处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环保部门加快在线监测、刷卡排污、排污权交易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保障环境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一条  环保部门加强对排污企业排污权使用行为的执法监管,依法查处无证排污、超总量排污、偷排漏排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环境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实行信息公开,促进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公平、公正,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义乌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义乌市重污染行业排污权交易实施办法(试行)》(义政办发〔2014197)、《义乌市工业企业差别化环境资源配置实施方案(试行)》(义政办发〔2014153)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