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330782000000/2022-421370

  • 文件名称:

    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校外培训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 发布机构:

    义乌市卫生健康局

  • 成文日期:

    2022-02-18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校外培训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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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2-18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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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教员、学员生命健康安全,经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场所防控要求

(一)加强培训机构防控。开展各类线下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一律实行相对封闭管理,原则上培训期间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不得接受外卖送餐等服务。明确专人负责落实测温、亮码、戴口罩、日常清洁、通风消毒、保持社交距离、减少人员聚集等防疫规定,体温异常及有疑似症状的不得进入。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对校外培训机构教室、卫生间及教员学员驻留、休息区,公共使用的教辅用具等实行每日消毒,加强室内空间通风换气,保持环境清洁和洗手设施运行良好。提供餐饮服务的培训机构,须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和疫情防控要求。

(二)规范线下教学活动。校外培训机构要合理安排培训课程,严格控制线下培训规模,保证学员一人一桌、座位间隔1米以上、学习空间相对固定。原则上不得举办或组织教员、学员参加50人以上的评比、展示、研学、冬令营、年会、联欢等聚集性活动;确需举办的,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须报审批主管部门同意,报属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制定疫情防控方案。采取限流、预约、错峰等措施,控制室内人员规模,室内培训场所人数不超过最大承载量的75%,实行错峰上课,做好引导分流,避免学员家长在附近聚集,倡导即接(送)即走。

二、严格落实人员管理要求

(一)加强人员健康管理。校外培训机构要建立教员、学员健康监测制度,做好教员、学员考勤管理和早、午间健康监测工作,落实缺勤教员、学员追查与登记报告制度,实行“一人一档”台账管理,精准掌握每个教员、学员的身体状况。发现教员、学员有发热、咳嗽等症状时,及时向属地乡镇(街道)、社区和审批主管部门报告。落实非必要不出省的要求,教员离开居住地要按规定实行报批制度。

(二)加强重点人员管控。疫情防控期间,校外培训机构原则上不得聘请境外来浙返浙人员从事线下教学、学员管理服务及会议活动组织等工作。境外来浙返浙、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来浙返浙的教员、学员,须严格按照当地疫情防控要求做好健康管理,执行健康管理措施(包括居家健康观察、日常健康监测期间)期间不得进入培训机构或参加其他线下培训活动。近14天内有外省低风险地区旅居史的教员、学员,来浙返浙后经14天日常健康监测期满且核酸检测阴性方可进入培训机构。

三、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校外培训机构要配齐配足疫情防控物资和设施,规范设置相对独立的临时隔离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加强对隔离区设置的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完善校外培训机构疫情防控应急预案,适时组织开展应急实战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乡镇(街道)、社区要及时掌握本辖区校外培训机构活动情况,并与卫生健康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畅通信息报送渠道。发生涉疫情突发情况,校外培训机构须第一时间报告并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多种方式,持续开展疫情防控宣传教育,鼓励开展线上培训,尽量减少线下培训活动。引导学生及家长谨慎选择线下培训机构。校外培训机构要积极主动开展疫情防控教育,提醒家长和学员落实疫情防控要求,严格做好培训期间及交通途中的规范防护。

五、落实四方责任

(一)落实属地责任。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属地疫情防控责任,督促校外培训机构从紧从严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所在县(市、区)出现本土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的,属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可暂停所有校外培训机构线下培训活动。因校外培训机构不落实疫情防控相关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其举办者、经营者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落实主管部门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校外培训机构疫情防控的具体标准和要求。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民政、应急管理及其他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主管部门疫情防控责任,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疫情防控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暗访,对防控措施不落实、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关停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得恢复培训活动。

(三)落实培训机构主体责任。校外培训机构要切实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建立健全疫情防控工作机制,制定突发疫情应急处置预案,扎实做好防疫期间消防安全工作。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科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照教育部《中小学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方案(修订版)》和当地疫情防控要求,将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四)落实个人防护责任。校外培训机构教员、学员及其家属要切实落实个人自我防护责任,树立正确健康观,更多了解和掌握疫情防控相关知识,在培训场所、公共活动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全程科学规范做好防护,养成一米线、不聚集、戴口罩、勤洗手、多通风、用公筷和合理营养、适当运动、充足睡眠、心理平衡等良好卫生习惯和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减少不必要的走访和聚集活动。



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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