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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30782002609493F/2022-425847

  • 服务对象:

  • 文件名称:

  •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2022-02-25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金义政复〔2021〕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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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2-25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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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杨XX,女,19XX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东南街X号X幢X楼X号

被申请人: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义乌市宾王路378号

法定代表人:吴朝晖,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就其举报义乌市XX日用百货有限公司的处理行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6月5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2021年6月25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的书面申请。本机关认为,其申请撤回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本案行政复议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