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义政复〔2021〕215号
11330782002609493F/2022-425847
市司法局
2022-02-25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2-02-25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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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杨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东南街X号X幢X楼X号。
被申请人: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义乌市宾王路378号。
法定代表人:吴朝晖,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就其举报义乌市XX日用百货有限公司的处理行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6月5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2021年6月25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的书面申请。本机关认为,其申请撤回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本案行政复议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