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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30782002609493F/2022-425856

  • 服务对象:

  • 文件名称:

  •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2022-02-25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金义政复〔202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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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2-25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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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就其投诉举报义乌市某饰品有限公司做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2月5日收到该复议申请材料,于2021年2月8日依法受理。本案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1月12日在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义乌市某饰品有限公司利用虚假广告诈骗消费者,该公司对产品广告宣传“最新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而被申请人2021年121日作出的回复称,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于2021年1月26号反馈称,不违法不立案,商家不同意调解。申请人特提出行政复议,请求被申请人重新调查处理。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做出的投诉受理决定程序合法,证据确凿。二、被申请人做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1年1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投诉,经核查投诉内容及义乌市某饰品有限公司经营的网店,相关产品链接广告宣传内容为“最新款百搭个性珍珠耳环女很衬肤色耳钉网红韩版气质简约大方耳饰”,其中“最新款”用语并未与他人商品进行对比排行或者排名,应理解为该店或者该公司最新款,被申请人认为不构成广告违法,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1年1月26日告知了处理结果。三、被申请人做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程序合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2021年1月12日的投诉,已按程序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告知了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2021年1月12日的投诉,已按程序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告知了申请人处理结果。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受理决定及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恳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1112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投诉,称义乌市某饰品有限公司开设的网店的产品“最新款”的宣传,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要求商家退一赔三。2021年1月21,被申请人决定受理该案,并在12315平台上告知申请人。同日,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到义乌市某饰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经营的网店的产品宣传确有“最新款”字样,但未发现排行、排名或与他人对比的情况。2021年1月26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违法不立案,商家不同意调解”。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答复书、全国12315平台系统查询流转信息及反馈信息栏复印件、投诉单及交易快照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复印件、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义乌市某饰品有限公司在产品宣传中确有使用“最新款”字样,但并未在该广告中发现排行、排名和与他人商品进行对比的信息。被申请人据此认为该宣传语指向的是公司最新款,不构成广告违法,故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本机关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就申请人投诉义乌市某饰品有限公司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