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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30782002609493F/2022-425873

  • 服务对象:

  • 文件名称:

  •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2022-02-25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金义政复〔202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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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2-25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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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1114日作出的编号为3307821994277745号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受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牌号为浙GA7T81小型轿车(车主:浙江华川深能环保有限公司)的驾驶员,申请人于2021年1月9日将上述车辆停放在浙江华川深能环保有限公司的门口,该区域属于公司厂区范围,并非是道路,更没有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现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违反规定停放为由,对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与事实、法律不符,特请求撤销编号为3307821994277745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一、交通安全违法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1年1月9日9时19分,申请人朱某某将浙GA7T81号小型轿车停放在义乌市赤岸镇飞凤路火电厂地段,实施了机动车违法规定停放的交通违法行为被执勤人员查获。以上可由违法图片、禁止停车标志、道路情况照片、执法记录仪视频予以证实。二、作出的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朱某某驾驶机动车违法规定停放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第1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4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6条第1款第3项之规定,2021年1月14号我大队适用简易程序对朱某某作出的罚款150元的行政处罚。以上可由处罚决定书予以证实。三、飞凤路上社会车辆可自由通行是属于道路,有交通信号灯、禁止停车标志等交通信号,并设置停车泊位,申请人应当将车辆停放在停车位内。综上所述,我大队对申请人朱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及量罚正确。恳请上级复议机关依法对3307821994277745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给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9日9时19分许,申请人朱某某将浙GA7T81号小型轿车停放在义乌市赤岸镇飞凤路火电厂地段的路边,且未停在路边施划的停车位上。被申请人的执勤民警查获,并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2021年1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编号为3307821994277745号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程序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处以罚款150元。

另查明,在涉案路段设有禁止停车标志、交通信号灯等交通信号,并在路边设有停车泊位。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编号为3307821994277745号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违法图片、执法记录仪视频、禁止停车标志、道路情况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朱某某将车停放在义乌市赤岸镇飞凤路火电厂地段,未按照停车泊位的规定停放车辆,影响行人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浙江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条第款之规定,对申请人予以150元罚款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3307821994277745号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