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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30782002609493F/2022-425876

  • 服务对象:

  • 文件名称:

  •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2022-02-25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金义政复〔202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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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2-25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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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处理其举报第三人销售不安全食品行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0年12月8日以书面的形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第三人生产的“398g黄冰糖”产品,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处理结果,直至申请人行政复议之日起,申请人没有收到任何的举报奖励,申请人对此不服。且申请人在投诉举报书中投诉举报要求第五条:有罚没款的处罚,并依据相关规定,给予投诉举报人奖励,已明确要求举报奖励。综上,请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按照《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相关规定给予申请人壹仟元奖励。

被申请人称,2020年12月14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申请人于2020年12月5日在某店购买了由某某(浙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398g黄冰糖”,该产品标签上标注有“质量等级:合格;执行标准:GB/T35883。”根据《GB/T35883-2018冰糖》第4.1条:黄冰糖分为优级和一级两个级别。申请人认为该产品虚假标注产品质量等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我单位依法查处,责令第三人退还购物款并赔偿一千元;有罚没款的处罚,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申请人奖励。接到举报后,2020年12月16日,我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同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前往第三人处进行检查。我局经检查发现,该经营场所未在生产黄冰糖,也未发现有成品,包材库内有包装袋500只。上述包装袋标注有“产品登记:合格”的字样。第三人现场提供了由浙江金正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编号为202006511的检测报告,该报告结论为:该产品经检验,所检指标符合GB35883-2018,GB2760-2014,GB13104-2014中所规定的技术要求。2020年12月20日,我局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的决定,并于2020年12月22日通过短信方式告知举报人“责令限期改正”的决定。本局认为,涉案产品标签未准确标注产品等级,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情况下,属于瑕疵。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的决定,并无不当。另,根据《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三项规定,该举报行为无举报奖励。综上,恳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第三人未作陈述。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1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关于投诉举报第三人的材料,称其在某店购买了由第三人生产的“398g黄冰糖”,该产品标签上标注有“质量等级:合格;执行标准:GB/T35883。”根据《GB/T35883-2018冰糖》第4.1条:黄冰糖分为优级和一级两个级别。申请人认为该产品虚假标注产品质量等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我单位依法查处,责令第三人退还购物款并赔偿一千元;有罚没款的处罚,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申请人奖励。接到举报后,2020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同日,被申请人前往第三人处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该经营场所未在生产黄冰糖,也未发现有成品,包材库内有包装袋500只。上述包装袋标注有“产品登记:合格”的字样。第三人现场提供了由浙江金正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202006511的检测报告,该报告结论为:该产品经检验,所检指标符合GB35883-2018,GB2760-2014,GB13104-2014中所规定的技术要求。2020年12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的决定,并于2020年12月22日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责令限期改正”的决定。被申请人又根据《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三项规定,不对该举报行为进行奖励。

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通过义乌市党政机关短信平台向投诉举报人发送的短信截图一份、投诉举报信件复印件、第三人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涉案产品第三方检测报告复印件一份、被申请人立案审批表和被申请人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复印件各一份、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复印件各一份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举报投诉后,进行了调查核实,第三人能提供涉案商品的检测报告、食品生产许可证,较好履行了商品生产义务。涉案产品标签未准确标注产品等级,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情况下,属于瑕疵,被申请人据此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并无不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且被申请人不对该举报行为进行奖励,符合《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三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投诉第三人所作的处理决定。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