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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30782002609493F/2022-425877

  • 服务对象:

  • 文件名称:

  •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2022-02-25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金义政复〔202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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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2-25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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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义乌市西城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胜,大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1323日作出的编号为3307821140633791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1年3月24日收到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书,依法进行了受理、审理,2021年5月6日本机关依法予以延长审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1年3月18日15时10分,申请人驾车至环城南路与戚继光路交叉路口红绿灯左拐处时被拍摄到闯红灯,当时直行车绿灯已亮,直行车已走。申请人就开车到左转待转线被拍到闯红灯,地面有清晰的两条左转待转路线,其它三个方向都有左转待转线交警表示待转线已被取消,但其它三个方向的待转线都存在,就这一个方向被取消了,取消了待转线也没有任何提示的牌子。况且,我只是停在了待转线并没有走,左转灯变绿才走的。我作为普通百姓,并不很懂这些。但是我绝对是一个奉公守法的好公民,一天开车赚不到150块钱,一下就被扣了,还一下扣6分,驾驶分刚清零还要等一年的时间才能有12分,被扣了只剩6分,这一年的车子没法开,钱没办法赚。特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编号为3307821140633791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一、认定刘某交通安全违法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13181510刘某驾驶G某号小型面包在义乌市环城南路与戚继光路交叉路口实施驾驶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闯红灯)的交通违法行为被交通技术监控抓拍。以上可由违法图片予以证实、对刘某作出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刘某驾驶机动车遇左转交通信号灯红灯时通行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1款、第40条、第41条、第42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4条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6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2021323日,我大队适用简易程序对刘某作出罚款15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中《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2条第2项之规定,驾驶证记6分以上可由处罚决定书予以证实。三违法图片显示该路口设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申请人驾驶的机动车前方视线良好,遇左转信号灯显示红灯时越过停止线进入交叉路口并继续往左行驶,此行为属于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闯红灯)的交通违法行为。图片中左转弯待转区的标线已经清除,申请人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3307821140633791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及量罚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13181510分,申请人刘某驾驶G某号小型面包在义乌市环城南路与戚继光路交叉路口,实施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闯红灯)行为被监控抓拍。2021323日,被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编号为3307821140633791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处以罚款150元,记6分。2021年5月11日,本机关与被申请人一同前往案涉路段进行现场调查。经调查,原待转区路段白色虚线及左转箭头标志已经清除。

以上事实,有编号为3307821140633791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违法图片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涉案路段设有禁止机动车驶入的停止线且左转弯待转区的标线已经清除申请人驾驶的机动车前方视线良好,申请人驾驶车辆时应注意相关的标志、标线。从违法图片来看,申请人违反禁令标志行驶的违法事实清楚,被申请人依据《浙江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对申请人150元罚款,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中《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条第(二)项之规定,驾驶证记6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3307821140633791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