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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30782002609493F/2022-425878

  • 服务对象:

  • 文件名称:

  •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2022-02-25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金义政复〔202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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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2-25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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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01230日作出的编号为3307821079014176号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不服,2021年1月21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1年1月28日立案。本案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有视频为证,路的两边没有行人,请求撤销编号为3307821079014176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首先,认定申请人马某交通安全违法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0年12月30日10时11分,申请人马某将皖B某号小型轿车在义乌市佛堂镇大成路和朝阳路交叉口地段,实施了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交通违法行为被执勤人员查获。其次,对申请人做出处罚决定程序合法。执勤民警当场告知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认为其陈述和申辩的理由不能成立,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制作涉案处罚决定书,交由其签名后当场送达。第三,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第1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4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5条第1款第5项之规定,对申请人做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驾驶证记3分。综上,被申请人恳请复议机关依法维持编号为3307821079014176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30日10时11分,申请人驾驶皖B某号的小型轿车途径义乌市佛堂镇大成路和朝阳路交叉口,从朝阳路左转进入大成路时,遇到行人自东向西通过大成路人行横道,但却未停车让行,被现场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当场告知申请人其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在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认为其陈述和申辩的理由不能成立,当场制作编号3307821079014176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以100元罚款、驾驶证记3分。涉案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给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申请书、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编号为3307821079014176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驾驶机动车行驶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中《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第(七)项之规定,对申请人罚款100元,记3分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3307821079014176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