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决定
  • 信息索引号:

    11330782002609493F/2022-425880

  • 服务对象:

  • 文件名称:

  •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2022-02-25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金义政复〔2021〕26号
点击关闭详细目录信息

发布时间:2022-02-25 15:52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处理其举报义乌市某某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销售不安全食品行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2日通过拼多多平台店铺工商证照“某某公司”开设的“某某特产店”购买“特级免洗红枸杞”100g,因拆包发现霉果、坏果和无使用价值颗粒多,且果体干瘪、小、不匀称、无光泽等,以及产品标签无生产商详细地址联系方式等重要信息,鉴于上述事实情况,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0日在全国12315平台(www.12315.cn)向商家证照所在地的金华市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反馈,举报件编号为:1330782002020102068529119。2021年1月7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回复:“经查,该产品为初级农产品,标签内容符合相关要求。该商家可提供外包装生产商的营业执照和工业生产许可证。广告问题已依法责令其限期告知”。针对以上答复,申请人存在以下异议:一、被申请人答复内容“该产品为初级农产品,标签内容符合相关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未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示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但涉案产品包装并无上述法律所规定的相关标识,被申请人未对此事实查明查清。二、申请人针对涉案产品标签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产品霉变、使用非食品级包装等情况向被申请人举报,属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所指的提供案件线索的举报行为。被申请人虽然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相关规定给举报人相关处理答复,但是该答复内容是基于涉案商家可提供外包装生产商的营业执照和工业生产许可证而作出,该答复系形式上的答复,并未针对申请人在举报事项中提到的诸多食品安全问题作出具体逐一解释和最终处理决定。三、被申请人答复内容“广告问题已依法责令其限期告知”,但事实情况为涉案商家依然在使用原宣传图,使用“免洗特级枸杞”宣传语,并未有任何改正行为。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登记、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申请人在举报反馈中要求商家提供的该批次产品等级证明、农残检测证明、包装袋食品级证明,亦没有得到任何确切有效的回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行其法定职责,责令商家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给申请人。综上,申请人请求变更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7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件编号为1330782002020102068529119作出的答复内容,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依法依规审理该案件。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曾于2020年10月20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称其于2020年10月12日通过拼多多平台店铺“某某特产店”购买了“特级免洗枸杞”100g,收到货后发现:1、产品在页面宣传其为“特级免洗”,但拆包发现霉果、坏果和无使用价值颗粒多,未见产品标识免洗、除菌等执行标准,如果免洗使用,对人体具有健康危害。2、开封后有明显的硫磺刺鼻异味,且与枸杞接触的包装袋污渍较多。3、该产品无生产商详细地址联系方式等重要信息。申请人认为该产品实物达不到网页标注的“特级”与“免洗”标准,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七项、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违反《农产品包装盒标识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条之规定,要求我局对上述事实情况调查,要求商家提供该批次产品等级证明、包装袋食品可解除等级证明、农残检测证明,并在12315平台答复申请人。接到举报后,因某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产品,我局依法受理该举报,并于2020年11月9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已立案调查。2020年1月4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某某公司进行检查,法定代表人颜某某全程陪同检查。经现场检查在该经营场所未发现枸杞产品存在霉果、坏果和无使用价值颗粒多的情况,包装袋也无明显刺鼻异味。该产品标签内容为“品名:红枸杞;使用方法:直接食用、泡茶、煲汤等;原产地:宁夏;重量:散装称重;年份:2020年10月2日;最佳食用期:12个月内;储存方法:低温、避光、防潮;销售者:某某公司;产品类型:初级农产品”。法定代表人颜轶群当场可提供该产品包装袋生产产商的营业执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以及产品名称为“红枸杞”的检验合格报告。随后执法人员查看被举报人拼多多平台店铺“某某特产店”,发现其产品页面宣传确系存在“特级免洗”宣传词。后经询问,某某公司已在部分消费者的提醒下于11月中旬对标签内容按要求进行了改正。2021年1月7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经查,该产品为初级农产品,标签内容符合相关要求。该商家可提供外包装生产商的营业执照和工业生产许可证。广告问题已依法责令限期改正”。被申请人认为,“特级免洗”广告词问题因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影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妥。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恳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2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关于投诉举报某某公司的材料,称其在某某公司开设的拼多多店铺某某特产店”购买“特级免洗红枸杞”,收货后发现涉案产品:1、有霉果、坏果和无使用价值颗粒多,未见产品免洗标识、除菌等执行标准,如果免洗食用,对人体具有健康危害,达不到网页标注的“特级”与“免洗”标准。2、开封后有较明显的硫磺刺鼻异味,且与枸杞接触的包装袋污渍较多。3、无生产商详细地址联系方式等重要信息。2020年11月9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已立案调查。2021年1月4日,执法人员前往某某公司进行检查,法定代表人颜轶群全程陪同检查,现场未发现枸杞产品存在霉果、坏果和无使用价值颗粒多的情况,包装袋也无明显刺鼻异味。某某公司提供了上述产品的检测合格报告以及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随后执法人员查看某某公司拼多多平台店铺某某特产店”,发现其产品页面宣传确系存在“特级免洗”宣传词。经询问,某某公司已在部分消费者的提醒下于11月中旬对标签内容按要求进行了改正。同月7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经查,该产品为初级农产品,标签内容符合相关要求。该商家可提供外包装生产商的营业执照和工业生产许可证。广告问题已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以上事实,有全国12315平台收到投诉举报、受理立案、告知处理结果的事实材料一份,义乌市某某工艺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涉案产品包装袋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第三方检测报告复印件各一份,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复印件各一份,立案审批表及不予行政处罚审批表各一份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举报投诉后,进行了调查核实,某某公司能提供涉案商品的检测报告、厂商信息,较好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而“特级免洗”广告用词问题因其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影响,被申请人据此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并未不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投诉某某公司所作的处理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