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义林罚书字〔2022〕12号
11330782002609434C/2022-426881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03-18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2-03-18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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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杨鹏,男,苗族。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2月18日,杨鹏在义乌市上溪镇新民村以1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昆明1只画眉鸟。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是涉案鸟品种系画眉Garrulax canorus,系国家二级重点野生保护动物,生态价值5000元。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和《浙江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中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裁量标准,决定对被处罚人杨鹏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价值2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万零壹佰元整(¥:10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