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11330782355471653W/2022-426870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体裁分类:

    其他

  • 文件名称:

    [主要负责人解读]《义乌市机动车停车位销售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2022-03-18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要负责人解读]《义乌市机动车停车位销售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点击关闭详细目录信息

发布时间:2022-03-18 14:48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解读人: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 厉声振

2022年3月18日

一、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制定目的

为了合理利用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位,规范机动车停车位销售及登记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适用范围

在义乌市域范围内,本办法实施后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项目(工业用地除外)的机动车停车位的规划、销售及登记管理。

四、什么是机动车停车位?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位是指建筑区划内按照规划要求配建的室内用于停放机动车(不含人防车位和机械车位)场所。

五、可登记的机动车停车位怎么规划实施?

在建筑平面图中明确每个停车位的位置、四至界限、尺寸和编号等,有利于停车位办理不动产登记。计入配建指标的停车位最小净尺寸不得小于2.5m×6m,可进行登记,子母车位的子车位可与母车位一并登记。

六、可登记的机动车停车位怎么销售?

1.一个机动车停车位为一个基本单元。

2.销售的车位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划内业主的需要。

3.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业主签订书面的车位买卖或附赠合同,并办理合同网上备案。

4.销售计价方式应采取按专有建筑面积或按个计算。

5.转让附机动车停车位所有权的房屋,车位原则上应一并转让;单独转让车位的,受让方须为本区划内业主。

七、可登记的机动车停车位怎么进行产权登记?

申请登记的机动车停车位应通过规划核实,机动车停车位原则上以“个”划分定着物单元,机动车停车位可以根据实测绘的专有建筑面积及相应的地下空间使用权单独登记。

解读机关: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咨询电话:0579-85580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