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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通知
关于明确义乌市城乡饮用水一体化工程建设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
义乌市水务局
义水务〔2014〕171号
2014-11-28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22-03-02 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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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相关部门:
为保障城乡饮水安全,进一步提高居民饮用水质量,根据我市《关于清理、申报和重新制定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要求,现就加快城乡饮用水一体化工程建设的有关财政补助政策通知如下。
一、工程建设原则
根据我市城乡饮用水建设规划,坚持自来水厂供水为主,分散供水为辅。一是块状(自来水厂)供水工程,通过城镇水厂供水管网延伸,把自来水辐射到周边农村;二是片状供水,利用当地优质水源,建设小型水厂,实行连片集中供水;三是点状供水,城镇水厂、小型水厂管网不易辐射的农村,利用就近水源建设简易供水站,实行点状供水。
二、财政补助政策
(一)资金筹措。建立城乡一体供水工程市财政补助、村(居委会)筹资和供水企业出资的建设投入机制。
(二)财政资金补助范围。自来水厂供水管网延伸新建工程,点、片状饮水工程和自来水平面管网改造工程列入市财政补助范围。
(三)补助标准。
1.自来水厂管网延伸新建工程。自来水厂供水管网延伸新建工程建设资金按市财政50%,供水企业50%比例分担。
由市财政直接出资建设道路配套的新建供水管网资金,市财政和供水企业各承担50%,市财政补助资金列入道路工程投资概算。
2.点、片状供水工程。市财政补助90%,其余由镇(街)、村筹集。
3.自来水平面管网改造工程。自来水厂供水的农村(城区小区),平面管网和“一户一表”改造资金市财政、供水企业、村或居委会(村民、居民)按照60%:20%:20%的比例共同负担。
点、片状供水的农村,平面管网和“一户一表”改造资金市财政补助60%。
以上工程建设涉及的政策处理由当地镇街、村(居)负责,市财政补助范围不包括政策处理费。
三、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一)创新模式,强化管理,发挥饮用水安全工程长期效益。为防止饮用水工程有人建、无人管的问题,各镇街、供水企业根据投资主体不同,落实饮用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主体,明晰工程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建立健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发挥工程长期效益。
(二)明确管护职责。块状工程维修养护由各自来水厂负责;各镇街组织、指导本辖区点、片状供水工程的农村落实管护工作。点、片状供水的农村也可成立农村管水协会,做好农村饮用水工程的水源保护、运行监管、设备维修养护、收费管理等工作。
(三)建立收费制度。水价是厉行节约用水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各镇街要及早建立点、片状供水收费制度,指导做好水费收取工作,引导村(居)民树立水资源有偿使用意识,从源头上促进节约用水。实行点、片状供水的农村,申请财政补助资金前应建立收费制度,落实收费人员。水费实行专款专用,作为管理人员工资、工程日常运行维护、维修经费,不得移作他用,并依法公示。
(四)完善应急预案。各镇街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完善应急供水预案,充分考虑干旱天气、水源地改造、水污染事故等不利或突发事件对农村供水造成的影响,根据不同情况,采取送水、铺设水厂临时供水管道、开辟新水源或建设其他替代工程等应急措施,确保群众喝上放心水。
四、本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2014年12月31日前立项并实施的饮用水工程仍按原政策执行。
义乌市水务局 义乌市财政局
201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