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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03-05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2-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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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我省先后发布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5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1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等一系列文件,积极推进“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和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进一步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完善分类分档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
为更好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同时使我市一级土地范围更贴合我市经济发展情况,义乌市税务局于2021年6月启动《义乌市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办法》(义政办发〔2017〕56号)修订完善工作。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5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1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主要内容
(一)修改一级土地等级划分范围。将一级土地范围由原先的“诚信大道—37省道(春风大道)—银海路—福田路—义乌江—经发大道—香山路—城中西路—西城路—机场路—国贸大道—诚信大道合围区域及沿街店面”改为“诚信大道—310省道—义乌江—经发大道—香山路—城中西路—西城路—机场路—国贸大道—诚信大道合围区域及沿街店面”。
(二)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一是将减免对象细分为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与物流企业三类,由各自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并出具评价结果;二是明确减免程序,综合评价结果公示后由税务局进行税收减免审批,纳税人自主申报享受。
四、适用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
解读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义乌市税务局
解读人:叶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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