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义林罚书字〔2022〕10号
11330782002609434C/2022-423594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03-08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2-03-08 16:58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被处罚人马斌,男,苗族。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3月的一天,马斌到义乌市上溪镇黄山山区,使用网捕方法捕获鸟类一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斌捕获的鸟类为画眉鸟,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2021版)二级。依据国家林业局令第46号《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画眉鸟价值人民币5000元。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和《浙江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之规定,决定对被处罚人马斌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猎获物价值2倍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