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金华市医保医师信用管理办法(暂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4-1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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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医保医师信用管理工作,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保障医疗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医疗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我市印发了《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金华市医保医师信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办法》(浙医保发〔2021〕35号)《金华市行业信用评价和监管机制推进实施方案》(金信用办[202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总则。主要对评价基本内容、基本原则、管理机构和管理对象予以明确。

(二)信用信息采集内容及途径。进一步明确了医疗保障部门建立医保医师信用档案的守信信息和不良信息的具体内容和采集途径。

(三)信用评价与发布。明确了信用指标等级,规定了医保医师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申述办法。

(四)建立信息应用。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分级分类监管,规定了对不同信用等级医保医师采取的激励和措施。

(五)信用修复。规定了失信医保医师依法申请重塑信用的办法。

(六)监督管理。医疗保障部门、评价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职,确保信息安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规范受理、检查、处理、反馈等工作流程和机制。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篡改信息或以其他违法方式,损害医保医师合法权益的相关责任人,明确了应依法承担的责任。

(七)附件。异议信息处理申请表、异议信息处理结果反馈单、信用修复申请表、不予信用修复告知书以及信用修复确认通知书。

三、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正式施行。

解释单位: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解释人:祝玲

联系电话:0579-834728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