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4-15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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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2021年6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快发展保租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在国家层面正式启动以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为目标的工作,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租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2021年10月29日浙江省下发《关于加快发展保租房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1〕59号)文件,明确了保租房在我省落地的指导意见,文件规定了我省保租房筹集目标,指出义乌属应重点发展保租房的人口净流入大城市;2021年12月29日《金华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金政办发〔2021〕89号)文件出台,确定我市“十四五”期间发展目标,要求抓紧细化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操作办法,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实施路径。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义乌实际,我局牵头拟定了《义乌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制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租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租房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1〕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1〕69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第24号)、《金华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金政办发〔2021〕89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分为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基本要求、支持政策、项目管理、组织实施六大部分,从目标任务、保障对象、建设标准、租金标准、发展方式、土地支持政策、简化审批、财政支持政策、税费及金融支持政策、水电气优惠、公共服务、准入管理、建设管理、租住管理、权属管理、组织领导、主体责任、监督检查、监测评价、宣传引导等20个方面指导我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在保障对象方面,明确保租房主要面向在本市就业所在镇街区域内无自有住房的新就业创业人员、在义务工人员及其他在义合法稳定就业创业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供应,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

在住房类别方面,分为住宅型和宿舍型两类,住宅型保租房建筑面积标准要求70平方米以下户型不少于80%,最高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宿舍型保租房建筑面积标准要求20~45平方米户型不少于80%,一般不超过50平方米。已经开工建设或通过现有建成住房转化的,可以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

在租金标准方面,在《金华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金政办发〔2021〕89号)要求基本上,探索租房券、租房补贴等多种租金优惠方式,将保租房政策与我市人才招引政策有效结合。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由投资主体或运营管理主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评估确定。

在发展方式方面,结合义乌实际提出了多种筹集和转换渠道,同时明确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

在简化审批方面,结合义乌实际提出了三大类别的实施方式:利用各类土地新建保租房的,发改、经信、自规、生态环境、建设等部门对项目立项(备案)、选址定点、建设、分配、运营管理方案、环境影响等进行联合审查并形成联审意见;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企业既有职工宿舍或公寓改建为保租房的,发改、经信、资规、生态环境、建设、消防、水务、供电、供气等部门,重点审查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建设、分配和运营管理方案,形成联审意见;利用现有建成或在建住房转为保租房的,发改、人力社保、资规、建设等部门,重点审查建设、分配、运营管理方案,形成联审意见。

另外,《实施办法》还细化了土地、资金、税费民用水电气、金融等支持政策。

四、适用范围

《实施办法》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

五、实施时间

本实施办法从2022年  月  日起实行。

解读机关: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余仕行(676226   85580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