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4-26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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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一、制定依据
为规范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认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1〕59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1部门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的通知》(浙建保发〔2022〕40号)、《金华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金政办发〔2021〕89号)、《义乌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义政办发〔2022〕23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二、基本概念
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为解决我市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阶段性住房困难,由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引导市场主体投资、建设、运营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小户型、低租金,实行整体运营并集中管理且具有保障性质的租赁型住房。
三、基本要求
(一)规划选址。重点布局在产业功能区、商业商务聚集区、轨道交通站点、电商聚集区附近等交通便捷、生产生活便利、配套服务设施完善的区域,综合考虑区域功能定位、产业发展和就业人员数量等因素,促进职住平衡。
(二)产权清晰。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应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或批建手续齐全的合法建筑,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存在抵押等其他权利限制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已取得预售许可的项目,在市建设局停止销售手续应已办结。
(三)户型面积。保障性租赁住房分为住宅型和宿舍型两类,其中新开工住宅型项目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下户型占比不少于80%,宿舍型项目建筑面积20—45平方米户型占比不少于80%;已开工、建成(含收购)的住房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以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但原则上不超过100平方米。
(四)适当规模。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为集中式租赁住房,房源规模原则上不少于50套(间)或200个床位。面向环卫等公益类行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适当放宽规模要求。
(五)建设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在设计、建设、管理和最小居住面积等方面应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保障性住房的规范和技术标准。改建类项目应确保房屋质量安全,并具备相应的卫生、通风等条件,应符合消防、排水、供电、安全等相关要求。
(六)配套设施。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按照市场化方式提供物业服务,建设完善道路、绿化、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网络宽带等基础设施,合理配套停车、娱乐、餐饮等商业设施及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满足日常生活所需。
(七)燃气配置。具备室内通风条件、有独立厨房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接入燃气。燃气管道及设备应满足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 认定管理
一、项目情况。本办法发布前已经列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划计划、拟开工建设或正在建设和已建成投入运营、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的项目,均应发放项目认定书予以认定。本办法发布后,对于新建类、改建类项目,原则上应先取得项目认定书,再履行相关建设审批程序。
二、申请途径。建设主体或运营主体通过“浙里办”APP提出项目认定申请,相关部门通过“浙政钉”或管理服务系统进行线上审核,必要时可赴项目现场踏勘核实。项目经认定符合要求的,自动生成具全省统一编号的项目认定书(编码为15位数字代码,其中6位为地区编号、4位为年份、2位为月份、1位为类型〔0为新建类、1为改建类、2为转化类〕、2位为顺序〔01开始编号〕)。
三、认定方式。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实行镇街初审、部门联审制,对申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建设、分配、运营管理方案实施联合审查,形成联审意见后由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项目认定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其中利用新供应土地定向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和转化类项目认定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续办认定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三章 新建项目认定流程
一、新建类别
(一)新供应国有土地新建。 建设主体在本市范围内,已通过划拨、租赁、出让等方式,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的项目。
(二)存量土地新建。在企业集中、交通枢纽、配套完善、有机更新、产业功能区、公交轻轨停保等区域,已取得合法使用权的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公共设施用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三)集体建设用地新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前提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利用已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村级留用地、新社区集聚跨村安置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二、认定流程
(一)申请。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镇街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申请书;2.申请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身份证明材料;3.土地权属证明材料;4.项目建设运营方案。
(二)联合审查。经属地镇街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发改局、经信局(制造业配套项目)、市场发展委(物流、电商类配套项目)、科技局(科创类配套项目)、人社局(人才类项目)、自规局、生态环境义乌分局、建设局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重点审查项目立项(在建类项目)、选址定点、环境影响和建设、分配、运营管理方案等,审查通过的项目在所在地镇街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等载体公示三天,期满无异议的出具项目认定书;审查未通过的,书面告知未通过原因。
(三)需调整土地用途、规划等特殊需求的新建类项目可实行预审制。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镇街、发改局、经信局(制造业配套项目)、市场发展委(物流、电商类配套项目)、科技局(科创类配套项目)、人社局(人才类项目)、自规局、生态环境分局、国资办、建设局等部门对项目可行性进行联合预审,出具预审通知书,作为办理项目前期相关手续的依据。前期手续完成后,按上述流程完成项目认定。
第四章 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项目认定流程
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已取得合法使用权的商业办公用房、公共设施用房、酒店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由实施单位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改造和装修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一、认定条件
(一)确保安全。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非居住存量房屋,应满足国家和本市相关建筑结构、消防和治安管理等方面规定,严守安全底线,确保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治安管理安全。
(二)主体清晰。房屋的不动产权利人,或者经房屋不动产权利人同意后实际开展租赁运营的相关机构,可以作为申请人以整栋为基本单位申请改建。
(三)性质不变。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非居住存量房屋,不改变其原有建设用地规划性质、房屋类型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使用期间若按城市规划需要拆除的,按原有房屋用途和建筑面积予以补偿。
(四)环保卫生达标。改建项目应符合环保、卫生等部门有关规定。选址应远离各类污染源,具备污水纳管条件。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非居住存量房屋,不得申请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认定流程
(一)申请。实施单位向项目所在地镇街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申请书;2.申请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房屋权利人不一致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房屋权利人身份证明;3.房屋合法权属证明材料;4.房屋所有权人、抵押权人等相关权利人同意改建的书面意见;5.项目建设运营方案;6.房屋安全性能鉴定材料;7.消防验收备案登记材料(按居住标准);8.其他所需的材料。
(二)联合审查。经属地镇街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发改局、经信局(制造业配套项目)、市场发展委(物流、电商类配套项目)、科技局(科创类配套项目)、人社局(人才类项目)、自规局、生态环境义乌分局、建设局、消防救援支队、水务集团、供电公司、天然气公司等部门,重点审查结构安全(按现行标准)、消防安全(按现行标准)和建设、分配、运营管理方案,形成联审意见,审查通过的项目在所在地镇街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等载体公示三天,期满无异议的出具项目认定书;审查未通过的,书面告知未通过原因。
第五章 存量住房转化项目认定流程
一、适用范围
(一)各类政策性租赁住房;
(二)闲置公租房、安置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
(三)产业园区内的存量配套宿舍、企业(A、B)类公寓、员工宿舍等;
(四)各类人才租赁住房(公寓)、蓝领公寓、长租公寓等租赁住房;
(五)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环卫、公交、快递等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业配套公寓、员工宿舍等。
二、认定流程
(一)申请。申请单位向项目所在地镇街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认定申请书;2.申请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房屋权利人不一致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房屋权利人身份证明;3.房屋合法权属证明材料;4.房屋竣工验收等资料;5.消防验收备案登记材料;6.项目运营管理方案;7.其他所需的材料。
(二)联合审查。经属地镇街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发改局、经信局(制造业配套项目)、市场发展委(物流、电商类配套项目)、科技局(科创类配套项目)、人社局(人才类项目)、自规局、建设局、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重点审查消防安全和建设、分配、运营管理方案,形成联审意见,审查通过的项目在所在地镇街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等载体公示三天,期满无异议的出具项目认定书;审查未通过的,书面告知未通过原因。
第六章 建设流程
转化类项目取得项目认定书后直接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统一管理服务平台规范管理;新建类、改建类项目通过联合验收后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统一管理服务平台规范管理,项目预审通知书或项目认定书作为相关部门办理保障性租赁住房新建类、改建类项目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验收等手续的依据,按简化审批原则办理。
一、项目立项。申请单位凭项目预审通知书或项目认定书,向发改等部门申请办理立项手续。
二、规划审查。项目立项后,申请单位持项目认定书和立项手续,向自规局提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定。
三、施工图设计和审查。申请单位委托设计单位依据自规局的核定意见,按规定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含特殊建筑消防图纸审查),改建类项目施工图审查标准按现行规范标准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审查机构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四、施工许可。申请单位凭房屋合法权属证明材料、自规部门的核定意见、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等要件,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和安监登记手续。
五、建设监督。由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进行监督。
六、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申请单位应向属地镇街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并联合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进行管理。
第七章 享受政策
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项目认定书后,由各镇街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向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提交相关项目享受财税支持政策和民用水电气价格政策的申报材料:
(一)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提交项目认定书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二)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项目,应提交项目认定书及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联合验收的通过意见;
(三)存量房屋转化的项目,应提交项目认定书。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申报材料后,将相关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名单和项目认定书统一发送市发改、财政、自规、税务部门和相关公用事业单位,落实财税支持政策、土地控规调整和民用水电气价格政策,财税支持政策另行研究明确。
第八章 退出管理
一、新建类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有效期与土地使用期限一致。项目取得认定书后,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环保、施工、消防等手续过程中,因审批条件不符合确无法办理相关手续的,或因征收拆迁等不可抗力因素灭失的,报经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可申请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注销项目认定书。
二、产权单位申请的存量房屋改建、转化类项目,认定书的有效期为6年,期满后未申请的,自动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期满后继续进行保障性租赁的,应向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申请续办项目认定,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无误的,重新出具项目认定书。
三、非产权单位申请的改建、转化类项目,认定书的有效期应不超过相关租赁协议约定的租赁运营期限。期满后不再继续租赁运营的,自动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妥善处理按期退租事宜。期满后根据新的租赁协议继续租赁运营的,应向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申请续办项目认定,并提交新的租赁协议(协议约定的租赁运营期限应达到 6 年以上,且应约定同意项目继续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无误的,重新出具项目认定书。
四、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因规划调整、征收拆迁等各种因素确无法继续运营的,可申请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享受过土地优惠支持政策的项目,应按相关土地管理规定办理后再申请退出。申请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经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注销项目认定书,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
五、保障性租赁住房按“退进平衡”原则实行退出管理。各镇街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保租房项目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全过程监督,定期开展检查,重点监督项目出租对象、租金水平等符合标准。对于不符合标准的,拒绝整改或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注销项目认定书,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
六、对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不再享受各项优惠支持政策。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通知市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和相关公用事业单位终止财税支持政策和民用水电气价格政策。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认定、管理,以及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政府部门、市场主体和保障对象。
附件:1.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预审通知书
2.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表
3.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4.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注销申请表
5.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注销认定书
6.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运营管理方案(参考模板)
附件1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预审通知书
(参考样板)
编号:
〔建设单位名称〕:
根据义乌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联合预审,拟同意_______________项目发展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该预审通知书有效期一年,作为办理项目前期相关手续依据。
具体信息如下:
项目 基本 信息 | 项目名称 | 联系人 | |||
项目地址 | 联系电话 | ||||
土地性质 | O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O村集体留用地 O产业园区配套用地 O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 O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划拨) | ||||
土地面积 | 总投资额 | ||||
总建筑面积 | m2 | 保障性租赁住房套(间)数 | |||
保障性租赁住房 建筑面积 | m2 | 配套设施 主要内容 | |||
配套设施 建筑面积 | m2 | 拟建房源类型 | □住宅型 套□宿舍型 间 | ||
建设 主体
| 名 称 | 企业联系人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联系电话 | ||||
拟开工时间 | 拟投入运营时间 |
义乌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表
(参考样板)
项目 基本 信息 | 项目名称 | 联系人 | |||
项目地址 | 联系电话 | ||||
土地性质 | O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O村集体留用地 O产业园区配套用地 O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 O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划拨) | 土地面积 | |||
总建筑面积 | m2 | 总投资额 | |||
保障性租赁住房 建筑面积 | m2 | 保障性租赁住房 套(间)数 | |||
配套设施 建筑面积 | m2 | 配套设施 主要内容 | |||
建设方式 | □新建 □改建 □转化 | 拟建房源类型 | □住宅型 套 □宿舍型 间 | ||
建设 主体
| 名 称 | 企业联系人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联系电话 | ||||
运营 主体
| 名 称 | 企业联系人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联系电话 | ||||
开工(预计) 时间 | 投入使用 (预计)时间 | ||||
租金要求 | 租金不超过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 % 租金年涨幅不超过 % | ||||
出租对象 | □公开出租 □定向出租 □混合出租 | ||||
运营管理模式 | □自主运营 □托管运营 □其它 | ||||
承诺书
本单位自愿申请以上项目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遵守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规定,全面履行出租人各项责任,确保项目规范、安全运行,接受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和镇街指导、监督和检查。 并就填报内容作如下郑重承诺: 1.申报的项目内容及相关资料真实、合法、准确。 2.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改变住房租赁用途,不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 3.不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4.本项目建成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 5.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本项目服务年限不低于6年。 6.如上报的信息不实或有误,如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由本单位承担后果。 |
申请人(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参考样板)
证书编号:16位编码
〔建设(运营)单位名称〕: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省、市有关规定,现认定_______________项目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信息如下:
项目 基本 信息 | 项目名称 | 联系人 | |||
项目地址 | 联系电话 | ||||
土地性质 | O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O村集体留用地 O产业园区配套用地 O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 O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划拨) | 土地面积 | |||
总建筑面积 | m2 | 总投资额 | |||
保障性租赁住房 建筑面积 | m2 | 保障性租赁住房套(间)数 | |||
配套设施 建筑面积 | m2 | 配套设施 主要内容 | |||
建设方式 | □新建 □改建 □转化 | 拟建房源类型 | □住宅型 套 □宿舍型 间 | ||
建设 主体
| 名 称 | 企业联系人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联系电话 | ||||
运营 主体
| 名 称 | 企业联系人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联系电话 | ||||
开工(预计) 时间 | 投入使用 (预计)时间 | ||||
租金要求 | 租金不超过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 % 租金年涨幅不超过 % | ||||
出租对象 | □公开出租 □定向出租 □混合出租 | ||||
运营管理模式 | □自主运营 □托管运营 □其它 | ||||
支持政策 本项目认定书有效期 年。凭此项目认定书,项目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可享受下列支持政策: 1.相关部门给予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验收等手续。 2.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4.符合条件项目,纳入财政资金补助范围。 5.符合条件项目,可向银行业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债券、商业保险资金等金融政策支持,且相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 |
义乌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注销申请表
项目名称 | 认定书编号 | ||
项目地址 | 项目规模 | 住宅型 套 宿舍型 间 | |
建设单位 | 社会信用代码 | ||
运营单位 | 社会信用代码 | ||
退出原因 | |||
备 注 |
申请人(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注销认定书
〔建设(运营)单位名称〕:
经审核,注销_______________项目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原认定书编号:**),不再纳入义乌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不再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专门支持政策。
项目名称 | |||
项目地址 | |||
建设单位 | 社会信用代码 | ||
运营单位 | 社会信用代码 | ||
项目规模 | □住宅型 套 □宿舍型 间 | ||
备 注 |
义乌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6
义乌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运营管理方案
(参考模板)
一、项目概况
二、开发建设方案(新建/改建类提供)
建设主体、建设规模、房源面积、建设标准、资金来源、配套公共设施等。
三、出租运营方案
运营主体、出租对象含准入条件、配租规则、租金水平、运营期限、租金押金收取方式等。
四、安全管理方案
消防安全管理、公共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其它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五、近三年经济效益评价(制造业企业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