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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2-05-05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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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义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义乌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义乌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第三【缴存管理定义】本细则所称的缴存管理是指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下简称单位账户)与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的设立、变更与注销的管理,以及缴存标准、缴存方式等的规定。

【公积金归属】按本细则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包括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中心职能】义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义乌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公积金中心委托经义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业务和相关授权业务,并签订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协议,明确双方职责。

 

第二章  缴存对象与范围

第六条【缴存范围】义乌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本细则所称“在职职工”指在以上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实行劳务派遣、人事代理的,实际用工单位应直接或督促派遣机构按规定缴存。

第七条【分支机构、下属单位规定】单位的分支机构、下属单位,具有独立、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的,可以单独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第八条【自愿缴存对象】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等对象,可自愿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具体管理办法参照《义乌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执行)。

港澳台同胞及符合缴存有关规定的外籍人员等在义乌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参照《义乌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缴存基数与比例

第九条【缴存基数】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低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标准计算。

第十条【新进职工缴存规定】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应发工资分别乘以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应发工资分别乘以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第十【缴存比例】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单位在国家规定的区间范围内选定,缴存比例取1%的整数倍,但不得低于5%。

第十【基数和比例调整】经单位与职工充分协商后,单位可在每年7月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第十【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工资基数乘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工资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职工个人月缴存额和单位月缴存额原则上相同。

第十四条【降比和缓缴】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报公积金中心,经审批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

降低后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3%,降比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年,需要继续降比或缓缴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 单位缴存登记与变更

  第十【企业开户和缴存登记】新设立的单位通过“企业开办一件事”自动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其他需要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一)单位证明材料,如可通过共享渠道获取的,无需提供;

  (二)住房公积金专管员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单位证明材料】本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单位证明材料包括:

  (一)国家机关应当提交单位设立的批准文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二)事业单位应当提交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四)社会团体应当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单位需要提交的单位证明材料,公积金中心通过信息共享平台获取、查询、验证。

第十七条【专管员职责】单位应当指定1名以上工作责任心强、具备一定计算机操作能力的职工,作为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以下简称专管员)。公积金中心对专管员实行登记管理。

专管员负责以下单位事项:

  (一)按规定为本单位及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等有关业务;

  (二)整理、保管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相关文件资料,并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三)审查本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提交的有关资料;

  (四)协助公积金中心对本单位职工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业务知识的宣传和指导;

(五)承办单位或者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住房公积金事项;

(六)单位公积金专管员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在线上办理变更登记,或线下提交变更说明和新专管员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单位登记信息变更】单位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发生之日起30日内,通过线上或柜面的方式申请变更,变更情况以相关部门数据为准。如无法核查,填写《浙江省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并按以下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一)单位名称、性质分类等信息变更的,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提交单位证明材料;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登记信息变更的,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分别提交单位证明材料,以及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单位托收账户开户银行、托收账户银行账号、托收账户名称更改的,提交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基本账户信息表,同公积金中心重新签订《定期借记业务(委托收款)协议书》、《定期借记业务委托付款授权书》。

  企业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涉及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情形的,公积金中心可通过政府信息共享平台接收企业变更信息后予以办理。

第十【单位主体变动后补缴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为职工补缴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破产时,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列入第一清偿顺序优先清偿。

    第二十条【单位主体变动后账户变更或封存】单位发生分立、撤销、解散、破产或者被合并等主体资格变动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等申请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变更或封存,实际情况以相关部门数据为准。如无法核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提交有关材料:

(一)单位合并、分立、改制的,应在30日内由单位或清算组织向公积金中心填报《浙江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封存登记表》,并提供单位合并、分立、改制等有关文件办理相应手续。

(二)单位撤销或解散的,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应计入职工债权进行清算。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注销缴存登记时,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填报《浙江省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注销申请表》、《浙江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封存登记表》,并提交人民法院破产裁定或者上级部门批准文件或者注销商事登记等证明文件;

  (三)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提交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文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填报《浙江省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注销申请表》、《浙江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封存登记表》。

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未办理的,公积金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该职工个人账户进行封存管理。

    第二十一条【单位账户异常管理】单位账户下无职工个人账户或无汇缴业务连续达6个月(含)以上,公积金中心可暂时封存该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

章 职工个人账户开立与管理

第二十【个人账户开设】自公积金中心核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单位应当为在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新录用职工尚未在义乌市设立个人账户的,单位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其设立个人账户。

职工在本单位已有个人账户且处于封存状态的,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启封手续。

职工在义乌市内其他单位已有个人账户且处于封存状态的,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转移及启封手续。

二十三【个人信息变更】申请办理职工个人登记信息变更的,由单位专管员和职工本人携带加盖单位公章的情况说明及职工证件到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指定的网点柜面办理。

第二十【个人部分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二十【个人账户封存】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账户封存手续:

(一)职工到达退休年龄的,单位应当自职工退休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个人账户办理封存手续;

二)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个人账户办理封存手续;

单位因合并、分立而终止、注销或者单位撤销、解散、破产,职工尚未重新就业的,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在单位终止或者注销前为职工个人账户办理封存手续;

职工劳动关系迁出义乌市的,原单位应当为职工个人账户办理封存手续。

    第二十【个人账户异常管理一】单位缴存职工个人账户不处于正常缴存状态下,连续6个月未发生汇、补缴或转移等业务,公积金中心无法联系到单位或公积金中心和单位均无法联系到个人的,公积金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暂时封存该职工个人账户。

第二十【个人账户异常管理二】职工个人账户中余额为0,不处于正常缴存状态下,连续6个月未发生汇、补缴或转移等业务,公积金中心无法联系到单位或公积金中心和单位均无法联系到个人的,公积金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该职工个人账户予以销户。

公积金中心应对销户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内职工本人未向公积金中心提出异议的,公示期结束后公积金中心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第二十【个人账户明细】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等情况,并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

章 汇缴、退缴与结算

第二十【公积金缴存】单位应按月、及时将单位缴存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至公积金中心在受托银行开设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公积金专户)内。

单位原则上应当选定1家受托银行办理职工公积金账户设立,以及其他公积金业务。

单位代缴人数、缴存比例、缴存基数等发生变化的,单位专管员应当在缴存日前办理信息变更业务。

  三十【因故未缴、漏缴、少缴后补缴】单位、职工因故未缴、漏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补缴;按规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申请降比后恢复缴存比例】经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在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降低缴存比例期间低于规定缴存比例的部分不再进行补缴。

第三十二条【申请缓缴后补缴】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按照规定的缴存比例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三条【多缴后退缴】单位因特殊原因为职工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应填报《住房公积金退缴说明》并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及时按规定办理退缴。

第三十四条【公积金结算】义乌市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第三十五条【利率计息】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结息日为每年6月30日。公积金中心应对结息情况进行公示。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期间,住房公积金正常计息。

第三十六条【公积金免税规定】单位和职工个人按照规定比例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依据有关规定,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免予征收利息税、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七条【公积金列支】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行政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七章  网上业务办理

  第三十八条【网上自助服务】专管员可以通过义乌市住房公积金自助服务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第三十九条【网上自助办理业务】下列住房公积金业务可由专管员在自助服务平台办结:

  (一)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封存、启封及同城转移;

  (二)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

  (三)住房公积金补缴、退缴;

  (四)单位、职工及专管员个人信息变更;

(五)申请办理单位降低缴存比例、缓缴手续或提前终止本单位缓缴或者降低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状态;

(六)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八章  法律、监督责任

四十【单位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对于单位擅自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超过月缴存最高限额的,其超出部分由公积金中心依法拒收或退回。

四十一条处罚规定一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封存、启封等手续,发生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等行为的,由公积金中心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义乌市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二条处罚规定二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时应当提供真实、合法、准确、完整的证明材料。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的,公积金中心依法将单位相关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并向社会公开;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配合执法】公积金中心可根据相关规定或司法部门的生效裁定书、判决书等,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冻结、解冻处理。

账户冻结期间,其住房公积金可以继续缴存,但不得提取冻结资金。

第四四条【监督主体】公积金中心缴存管理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义乌市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缴存单位和职工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对银行监督公积金中心对受托银行经办公积金缴存业务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查询管理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信息,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公积金中心复核。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政策法规依据】公积金中心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或者规定,建立健全简化登记手续、信息互认共享、业务同步办理等机制,为缴存对象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提供便捷服务。

第四十八条【委托管理】职工委托他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受托人除提交委托人依照本规定所需提交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受托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委托人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受托人对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九条【政策解释】本实施细则由义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五十【施行日期】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义乌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义住金管〔2015〕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