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义乌市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6-17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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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SJZJZ2022040TP

二、项目名称:义乌市编外聘用人员管理系统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长兴华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湖州市长兴经济开发区明珠路1278号长兴世 贸大厦A幢10层-1            

被投诉人:中共义乌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地    址:香山路389号行政9号楼7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长兴华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义乌市编外聘用人员管理系统采购项目(编号:SJZJZ2022040TP,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意,于5月1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5月10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投诉人长兴华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称:投诉事项1.在质疑投诉期内,采购方未按相关采购法规定暂停采购,反而继续推进采购,该行为严重违法;2.采购方本次招标选择竞争性谈判的方式,对于本项目采用评审专家和采购人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供应商,不接受未被评审专家或采购人书面推荐的供应商参加本次谈判,并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3.该项目属于软件开发,目前软件开发已经是传统行业,且采购方已经非常明确的列出技术参数及要求,足够形成一份完整的开发需求文档,并不属于其他具有复杂性、专门性、特殊性的项目。4.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本项目所属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选择竞争性谈判违反法律规定,应当选择开放式在线询价采购……    被投诉人中共义乌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辩称:1.2022年4月14日收到长兴华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质疑函,我方会同浙江至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讨论研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认为该质疑不能成立,并对质疑函进行了书面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并未违法。2.本项目属于软件开发项目,从2021年8月开始我办对义乌市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进行改革研讨,最终确定进行全市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数字化改革,包括对编外聘用人员招聘办法、薪酬办法、考核办法等一系列管理办法进行改革,全面重构编外聘用人员全生命周期管理闭环的业务逻辑,同时借助数字化手段,对接编办、人社、财政和200多个单位的用工全过程业务,贯通全流程线上操作,整体归集市域跨部门、多层级数据流,联通已知的8个信息系统(除8个系统之外还需根据全市200多家单位调研情况确定具体对接数量),破除部门间数据壁垒,建立人物IT画像、管理驾驶舱,不同视角多维度展现、分析编外聘用人员这一队伍人员信息数据,为人员管理决策提供支撑。由于改革任务艰巨,在改革制度办法未能完全确定的情况下,需同步启动数字化项目,计划建设工期为3个月,项目涉及的用户范围覆盖了全市200多家单位,20000多的用户,且组织结构复杂,从技术层面来讲,管理大量流动性极高的编外聘用人员数据,实际会伴随有大量的数据,一般软件公司采用的分页、懒加载之类的技术不利于海量数据的比较和统计,需要通过响应式大数据渲染技术在树形结构中实现海量数据渲染以及即时编辑即时生效的动态表单表格。另外从项目实施角度来讲,编外聘用人员这一群体性质特殊,所涉及的每家单位情况不一样,工作性质不一样,单位管理细则不一样,具体需求就会不一样,且大多单位已经有了自己的管理系统,每家单位的管理系统建设情况不一样,项目建设除了需满足不同单位的管理需求外,还需考虑到与各个单位的现有系统进行无缝衔接,以及数字化改革重点人员IT画像五维综合分析以及不同视角管理驾驶舱所需的数据支撑体系搭建,体系搭建包括各个数源单位数据的采集、清洗、转换、建模、可视化分析。从IT行业技术来讲技术都类同,但是从项目实施角度来讲,项目建设内容复杂,专业性强,涉及的技术多样复杂、项目的性质特殊,且在全省范围内没有先例作为参考,前期从编办角度只能明确大概的技术方向以及大概的需求,项目具体需求需通过全市200多家单位走访调研后形成需求分析报告文档,方可明确具体需求以及具体技术要求。在工期极为紧张的情况下,开发公司除了开发基础的业务系统外还需能够从改革层面以及已有的人力资源领域相关经验去创新系统。除此之外,项目的改革性质以及用户群体特性使得项目的实施难度极大,因此除了对开发公司在技术上有所要求还要在项目实施能力上有所要求。基于以上情况我们经过专家认证认为该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规定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情形。    本机关查明:2022年4月12日,被投诉人中共义乌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了本项目政府采购公告。2022年4月14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主张:采购方本次招标选择竞争性谈判的方式,对于本项目采用评审专家和采购人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供应商,不接受未被评审专家或采购人书面推荐的供应商参加本次谈判,并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被投诉人于2022年4月15日作出答复。投诉人对答复不满意,于5月10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 本机关认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为此,本机关仅对投诉人已质疑事项进行审查。对投诉人超出质疑事项范围的投诉,本机关不予受理,也不发表审查意见。本次政府采购项目属于软件开发与设计,项目性质特殊、建设专业性强,技术复杂。在浙江省范围内没有先例可以对照。采购人需求描述不精确,任务边界模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规定了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情形,本项目符合该条第(二)项,即“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投诉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2、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作决定:驳回投诉。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义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2年06月15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义乌市财政局    

2、联 系 人:龚女士    

3、联系电话:0579-89915056

附件信息:义乌市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