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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06-02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2-06-02 16:43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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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010019200100260927414330782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核准
服务对象:法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国家法律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建设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5-04-01
第四十四条
第二款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四、省级法律依据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2008-08-01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拆除、关闭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性质。确需关闭、闲置、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事先提出相应方案,报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可以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市级法律依据
六、县级规定
七、受理机构
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
八、决定机构
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
九、数量限制
十、受理条件
1.事项(或建设项目)已经环保部门批准; 2.拆除需已获得建设项目计划立项批准文件或房屋拆迁许可证; 3.有建设单位拆除方案(附图)及过渡期间采取的措施。
十一、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十二、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必要性及描述 | 备注 |
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核准申请表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必要) | |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必要(必要) | |
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身份证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必要(必要) | |
经办人身份证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必要(必要) | |
授权委托书 | 纸质 | 必要(非必要) | |
建设项目计划立项批准文件或房屋拆迁许可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必要(非必要)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必要(非必要) | |
明确环卫设施复建或配套建设情况的控规、红线等规划资料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必要(非必要) | |
环卫设施拆迁协议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必要) | |
复建承诺书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非必要) | |
建设单位提交的拆迁方案(附图)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必要) | |
设施过渡期间采取的措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必要) | 设施过渡期间采取的措施包含在拆迁方案内。 |
十三、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邮寄申请
办理地点: 义乌市行政服务中心(义乌市北苑街道望道路300号)一楼B岛40号窗口;
十四、对外公布的办理程序描述
受理—审核-审批-办结—送达。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申请人在浙江政务网提供申请材料 | |||
受理 | 即办 | 义乌市城管局审批窗口人员 |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或电话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进行受理;2、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并告知。 |
审定 办结 | 即办 | 义乌市城管局审批人员 | 审查申请材料,作出最终审批结果,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 | 出具决定书意见 |
送达 | 1个工作日内 | 义乌市城管局审批窗口人员 | 当场送达或邮寄送达 |
十五、办理方式
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邮寄申请
十六、办结时限
法定期限:20工作日
承诺期限:即办
时限说明:
十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减免说明 |
十八、审批结果名称
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许可证
十九、结果送达
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二十、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具有依法申请办事事项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如对行政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十一、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0579-85273532
二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79-85570004,0579-12345或12345投诉热线
二十三、受理地点和时间
受理地点:义乌市行政服务中心(义乌市北苑街道望道路300号)一楼B岛40号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1:3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假期安排调整办理时间)
二十四、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咨询电话:0579-85273532
网上查询:bsjd.zjzwfw.gov.cn
二十五、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次数说明: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