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330782000000/2022-469822

  • 文件名称:

    《关于义乌市行政执法事项赋权镇街的通告》政策解读

  • 发文机关: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2-06-28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义乌市行政执法事项赋权镇街的通告》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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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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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51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快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委发〔2022〕13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金政发〔2022〕9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创新和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加快构建全覆盖政府监管体系和全闭环行政执法体系,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说明。

二、主要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因此,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的有关决定,将部分行政处罚权赋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具有相应的合法性。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虽未明确载明其中的“决定”“交由”属于行政授权还是行政委托,但结合其文义及相关立法机构人员意见,将其理解为行政授权更为合理,在有权机关没有不同意见的情况下,可以作此理解。因此,《通告》关于“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上述事项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职权”等表述并无不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要“定期组织评估”,该条第二款规定“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第三款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义乌市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已对上述规定进行了规定,具有指导意义。《通告》里不再另行说明。

4.关于《通告》第一项赋权内容,综合执法办依据赋权三条原则,并向各镇街征求意见。

一是三赋两不赋原则:①三种情况予以赋权。与金华乡镇基础目录相关的生活垃圾、垃圾分类、违反规划建设、露天焚烧秸秆、占用消防通道、农村村民宅基地建房和与宅基地相关的破坏耕地、农用地(仅限个人)等事项相关的事项予以赋权;镇街能够“看得见管得着”的,比如城市市容、犬类、殡葬、偷电毒炸鱼、毁坏古树名木、毁坏林地、升放气球、室外流动摊点、室外无证行医、河道采砂等事项予以赋权;与镇街社会经济管理密切相关的,比如非法办学、农村经济、非法使用童工、畜禽养殖、燃气用户违规使用燃气等事项予以赋权。②两种情况不赋权。档案、地震、发展改革、科技、粮食物资、体育、退役军人事务、文物、新闻出版(电影)等领域,属低频事项,暂定不赋权;涉及行业管理类和特定主体类的事项,比如与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建筑施工单位、市政道路桥梁、环卫设施相关的事项,考虑先不赋权。

二是城镇化赋权原则:为体现街道城镇化的特点,在“其他镇”赋权事项的基础上,在“街道”类增加赋权人防工程、妇女劳动保障、园林绿化、城市照明、房屋装修等事项。

三是应赋尽赋原则:尽可能在“试点镇”开展更大范围更大领域赋权,在“街道”类赋权事项的基础上,在“试点镇”增加赋权民政领域的地名,农业领域的肥料、种子、农药、农产品质量、水产品,水利领域的水利工程、水资源,建设领域的餐厨垃圾、市政道路桥梁、供水排水等事项,以及自规局的非法占用土地(仅限个人)事项,有利于试点镇街统筹基层执法力量,提升基层社会治理能力,形成改革理论成果和“最佳实践”。

5.关于《通告》第二项赋权内容。依据《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十条“本章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目录的制定机关,应当对目录实施情况定期组织评估,并根据执法依据变动、评估结果以及工作实际,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

6.关于《通告》第四项行政处罚管辖权问题。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51号)第三点职责权限的规定,“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街道)在各自权限内依法依规履职,涉及作出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仍由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管辖。乡镇(街道)应及时移送。”《通告》作出相同的规定,较大数额违法所得和较大价值非法财物的规定,按照金华和我市相关文件执行。

7.关于《通告》第五项职责边界问题。依法赋予镇街行政处罚权后,镇街作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职责边界参照《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0年)》《浙江省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1年)》以及《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执行。

8.关于《通告》第六项事项调整问题。根据省权力事项库的变更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9.关于《通告》第七项行政执法公开公示制度。根据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相关要求,赋权后各镇街作为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要求向社会公开职责范围、执法依据、处罚标准、执法程序等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

解读人:金彦

联系电话:0579-8557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