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完善《义乌市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细则》(义科〔2021〕13号)部分内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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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教育/科技
其他
关于调整完善《义乌市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细则》(义科〔2021〕13号)部分内容的通知
市科技局
义科〔2022〕16号
2022-06-17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22-07-11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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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做好普惠性创新券推广应用工作,根据《关于战疫情抢发展的若干政策举措》(义政办发〔2022〕35号)和省科技厅相关文件精神,对原文件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完善,具体调整如下:
一、调整适用范围
增加创新券适用范围:委托开发、检测分析,取消专利年费、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科技信用贷款担保费和贷款利息。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检测机构在创新券系统开放共享实验室。
二、使用比例和审核流程
1.委托开发:指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就技术开发开展合作,每个项目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合作开发经费的10%比例抵扣,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券使用时,按照该比例执行。兑付申请时提交申请书、企业立项文件、委托开发合同、技术合同登记、发票、委托方与开发方成果确认意见。由科技局审核。
2.测试分析:按照50%比例抵扣。兑付申请提交资料及审核流程参照检验检测。由科技局审核。
三、取消兑付时限
取消“创新载体应在业务完成后及时申请兑付,逾期三个月未申请兑付的视为放弃申请。奖励券由企业申请兑付,原则上也应在业务完成后三个月内申请兑付。”的规定。
原文件其他内容不变。
义乌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