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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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30782355471653W/2022-476551

  • 文件名称:

    义乌市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管理水平考核评价办法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2022-07-12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义乌市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管理水平考核评价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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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7-12 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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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义乌市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管理水平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等方面管理水平,激励建筑施工企业积极履行主体责任,创优争先,树立精品工程意识,为我市打造共同富裕示范区和质量强市贡献建设力量。根据《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结合我市建设工程量大面广的实际,为进一步推动落实差异化监管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及对应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企业分类排名)。

三、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考核主要内容为:建筑施工企业良好信息评价和建筑施工企业不良信息评价,满分100分。

(一)建筑施工企业良好信息包括哪些?

建筑施工企业良好信息主要包括:全国性行业协会表彰奖励、优质工程、标准化工地等。

1.良好信息加分标准:对照《建筑施工企业良好信息加分标准》(附件1)评分,最高30分。

2.考核评价范围:在我市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相关良好信息。

3.“同一企业的同一工程具有同一性质不同级别良好信息的, 按最高级别标准加分,不作累计加分”怎么解释?

若同一企业因同一工程(含多个标段)获得同一性质的良好信息,仅按照最高级别标准加分1次;若同一企业因同一工程获得不同性质的良好信息,可根据不同性质分别按照最高级别标准加分;若同一企业因不同工程获得同一性质的良好信息,可根据不同工程分别按照最高级别标准加分。

(二)建筑施工企业不良信息有哪些?

建筑施工企业不良信息主要包括:企业被依法认定的各类违法行为。

1.不良信息扣分标准:根据企业被依法认定的违法行为对照《建筑施工企业不良信息扣分标准》(附件3)扣分,初始分70分。

2.考核评价范围:在我市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相关不良信息。

3.同一企业的同一事项涉及多个扣分标准的,按照扣分最高标准执行,不作累计扣分。

四、考核评价周期及计分方法

考核评价原则上以季度为考核周期,市建设局根据各企业每季度承建所有项目的良好信息加分、不良信息扣分综合形成该企业当季度考核得分。

综合得分=良好信息评价得分+(70分-不良信息扣分数)。

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按照附件1、附件2和附件3评价标准,直接进行量化评分。良好信息或不良信息加扣分有效期以文件落款时间起算为准。

五、考核评价等级如何划定?

企业行为考核评价等级分为A(优秀)、B(良好)、C(一般)、D(较差)四个等级,得分按照企业每季度最后1个自然日24时的考核评价结果计算。

(一)A(优秀):所在评价主体类别综合得分排名前20%(含本数);

(二)B(良好):所在评价主体类别综合得分排名在20%(不含本数)-70%(含本数);

(三)C(一般):所在评价主体类别综合得分排名前70%(不含本数)-90%(含本数);

(四)D(较差):所在评价主体类别综合得分排名90%(不含本数)以下。

出现分数相同的,评价等级按照就高原则。例如:某季度共有100家企业参与评价,排名第20-25名出现同分的,21名-25名企业按照就高原则认定为A级。

六、良好信息或不良信息加扣分需要企业申请吗?

良好信息依企业申请加分,企业填写附件4向市建设局质安科申请加分,质安科在每周周一、周三进行审核并完成系统录入。不良信息由市建设局作出扣分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系统录入,涉及市场行为的不良信息扣分由市场科负责录入,涉及具体项目不良信息扣分的由质安科负责录入。

七、企业在本办法施行前的良好信息或不良信息可以追溯吗?

本办法施行前企业产生的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按附件1、2相关条款进行追溯。

八、评价结果公布及应用

评价结果于顺延季度的前7个工作日内在义乌市建设行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发布。

我局将根据评价结果落实扶优和惩劣机制,对考核评级较高(A级)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日常监管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在企业评优评先、工程验收过程中予以支持配合。对考核评级较低(D级)的建筑施工企业可在日常管理中列为监管重点对象、加大检查频次,在实施行政许可时列为重点审查对象。

九、如果企业对公布的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诉吗,如何申诉?

任何组织和个人认为公布的企业考核评价信息存在错误或已超过时效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市建设局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

市建设局应当在接到异议申请后及时进行核查,在3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况做出处理:

(一)异议信息经核实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并在原公布的范围内予以公告;

(二)异议信息核实无误的,应当及时通知异议申请人。